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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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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
編/著者:
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出版社:
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
2021-11-11
ISBN:
9786267007815
參考分類(CAT):
地政士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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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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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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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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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優勢】
本書自2012年初版以來即為三民補習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御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秉持著呈現最新暨蒐羅完整法規的使命,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九年已改版二十次,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並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依實務彙整分為「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六大類54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涉及的法規是出了名的繁雜。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土地稅法(110.06.23)
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俾切合稽徵實務。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一、刪除地價稅按期徵收及納稅義務基準日之規定。
二、修正地價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一處及超過同條第一項規定之面積限制,未擇定時之適用原則。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面積超過限制之適用原則。
三、刪除土地所有權人須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具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之期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有計算錯誤情形,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刪除被徵收之土地,二年內重購土地得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刪除須檢附相關文件規定。並增訂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申請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本文及第三項本文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110.04.23)
一、修(增)訂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之規定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
(二)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
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屋、土地適用45%及35%稅率之持有期間
(一)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三)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
(四)持有房地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同現制)。
三、明定當次交易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始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四、明定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報繳規定。
五、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六、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1.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3.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
4.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七、明訂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未提示帳簿、文據者,比照個人房地交易成本費用核定方式,並明定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之抵減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一、規範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作業包括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並明定可提出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對象、應附文件、繳費方式、後續登記處理程序及登記案件電子檔案保存之規定。
二、為推廣土地登記線上聲明等措施,修正申請登記之當事人、申請預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及申請塗銷預告登記之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得免親自到場之規定。
三、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修正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之產權登記程序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0.10.13)
一、增訂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十規定,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及該用地計畫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得免受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規定。並因應工業區內非製造業之產業使用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及為利不同產業發展更具彈性,其使用強度依核定之開發計畫使用,修正相關規定。
二、增訂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前之程序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110.05.28)
一、簡化協調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海砂屋)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得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程序辦理強制拆除。
二、提高容積獎勵: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容積獎勵上限為各該建築基地1.3倍原建築容積,且不得再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10.04.26)
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捐贈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或交付,或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者,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有關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規定。
二、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起算日;增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估價方式。
三、增訂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稱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
目次
【基本法規】
一、民法(110.01.20修正)
二、民法總則施行法(110.01.13修正)
三、土地法(100.06.15修正)
四、土地法施行法(100.06.15修正)
五、平均地權條例(110.01.27修正)
六、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04.06.22修正)
七、土地徵收條例(101.01.04修正)
八、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108.12.16修正)
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103.11.14修正)
【登記及測量類法規】
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06.01.09修正)
二、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修正)
三、地政士法(110.01.27修正)
四、地政士法施行細則(91.08.01修正)
五、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102.09.06修正)
六、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06.12.01修正)
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106.06.09修正)
【估價類法規】
一、地價調查估計規則(102.12.31修正)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99.06.24修正)
三、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02.12.20修正)
【地用類法規】
一、區域計畫法(89.01.26修正)
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02.10.23修正)
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03.08.04修正)
四、都市計畫法(110.05.26修正)
五、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109.03.31修正)
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0.10.13修正)
七、農業發展條例(105.11.30修正)
八、都市更新條例(110.05.28修正)
九、信託法(98.12.30修正)
【地稅類法規】
一、稅捐稽徵法(109.05.13修正)
二、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02.01.07修正)
三、土地稅法(110.06.23修正)
四、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修正)
五、土地稅減免規則(99.05.07修正)
六、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80.08.16修正)
七、遺產及贈與稅法(110.01.20修正)
八、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10.04.26修正)
九、房屋稅條例(103.06.04修正)
十、契稅條例(99.05.05修正)
十一、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89.11.08修正)
十二、所得稅法(節錄房地合一相關條文)(110.04.28修正)
十三、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110.02.24訂定)
【不動產類法規】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10.01.27修正)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1.03.22修正)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修正)
四、消費者保護法(104.06.17修正)
五、公平交易法(106.06.14修正)
六、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8.10.31修正)
七、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5.12.27修正)
八、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12.25修正)
九、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1.01.03修正)
十、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109.10.12)
十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104.12.29)
十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104.04.13)
十三、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10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