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以霍菲爾德(Wesley Hohfeld)的分析法理學工具,重新審視私法學中法律人習以為常的根本概念:債、物、占有、抵押、買賣、侵權責任、不當得利、損害賠價,並提出顛覆性的見解。本書提出私法的三條軸線理論,以此建構新的概念體系。這個新的內部視角,凸顯了傳統民法學說難以解釋,甚至自相矛盾之處。傳統學說對於租賃定性(債權物權化)左支右絀,又梳理不清信託受益權的性質;而權利質的客體並非有體物,又進一步挑戰傳統的物權概念。本書使用霍菲爾德分析框架,使用四組八個精準的概念,指出繼受自德國的民法概念體系謬誤之處,並展現新概念體系的樣貌。本書不只有「破」,更有「立」。在民法將滿百年之際,想用簡單、清晰、概念不矛盾的新體系理解私法關係的讀者,可以在本書找到答案。
聯合推薦
王鵬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張永健手持霍菲爾德的分析利刃,切開「權利」概念的層層糾纏,對百年來繼受自德國的私法概念體系展開毫不留情的剖析:從債物二分、租賃定性到信託受益權的本質,舊體系的矛盾逐一現形。本書拆解傳統民法學的概念天堂,大破大立,以三條軸線理論,為私法關係提供清晰一貫的新座標。私法學的典範轉移,於焉開啟!
黃詩淳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作為老同學,我被這本書徹底震撼!永健用霍菲爾德分析法理學,大膽挑戰傳統「物債二分」體系,將定限物權重新定義為「對N-1個人發生效力的契約」。書中關於「原生與次生義務」的思維模型發人深省,完美實現了他想為法律人減輕「認知負擔」的體貼初衷。這是一部兼具高度與溫度的學術革命之作!
作者介紹
張永健
Yun-chien Chang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院Clarke講座教授、東亞法中心主任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博士(J.S.D.)
.客座教授:美國紐約大學、芝加哥大學,荷蘭鹿特丹大學,瑞士聖加侖大學,以色列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海法大學法學院
.訪問學者: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日本東京大學、法國巴黎第二大學
.亞洲法經濟學會(AsLEA)會長(2023-2024)
.美國法經濟學會(ALEA)理事(2026-2029)
.美國法實證研究學會(SELS)理事(2022-2025)
.研究方法:兼採法經濟分析與法實證研究,並有比較法視野,也是Hohfeld分析法理學的信徒
.SSCI期刊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的共同主編。
.美國法律協會(ALI)第四版財產法整編法之協同纂修(Associate Reporter)
作者著作
.由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Edward Elgar、Routledge、Wolters Kluwer等,出版中、英文(主編)專書近20種,包括:Property Law:Comparative, Empirical, and Economic Analyses(劍橋出版社)、《法律經濟分析——方法論20講》(北大出版社)、《法律實證研究:入門讀本》(法律出版社;與程金華合編)、《法律實證研究:經典選讀》(當代中國出版社;與程金華、Tom Miles合編)、《社科民法釋義學》(新學林)、《法實證研究:原理、方法與應用》(新學林;二版)、《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元照);《法經濟分析—方法論與物權法應用》(元照)。
. 著有中文期刊與專書論文100餘篇,多發表於知名學術期刊,如:《中研院法學期刊》、《臺大法學論叢》、《政大法學評論》、《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等等。
. 著有英文期刊與專書論文70餘篇,多發表於知名學術期刊,如:JLS、JLA、JLE、JLEO、ALER、JELS、JLEA、EJLE、IRL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等等。
目次
作者簡介
自序
第一章 導論
壹、霍菲爾德的法律關係分析體系/4
一、四組相伴的法律關係/5
二、對世/11
三、本書的結構考量/15
四、權利的譜系/16
貳、概念經濟/18
參、核心功能論與複雜法律體系的模組理論/25
肆、本書論點鳥瞰/29
第二章 物
壹、物權法新概念體系/35
貳、界定物上關係/39
一、意定物上關係相對於意定契約關係之兩個核心特徵/40
二、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43
三、物上關係一定以物為中介?/45
四、物權作為一束權利?/48
五、意定物上關係修正法定物上關係/50
六、與國家、鄰居間的特殊法定物上關係/51
參、德國物權概念體系難以自圓其說/52
一、物權不是人與物間的關係/53
二、「權」的定義與分類,概念不清/60
肆、物上關係網絡中的四種類型/66
伍、附錄/67
第三章 債
壹、財產法領域的相互關連/75
一、原生義務與次生義務的區別/76
二、原生、次生概念與既有概念的異同/80
三、侵權責任作為次生義務/81
四、不當得利:有時原生、有時次生/84
五、由原生、次生區分,論部門法分界/85
貳、重新檢討債的體系/88
一、傳統的物債二分之說,不能成立/89
二、債、債權、請求權:疊床架屋/91
三、《中國民法典》下的概念重構/97
四、《民法》下的改造/100
參、以三條軸線區分物上關係與契約關係/101
一、法定不作為義務對象、條件、期限/102
二、排他程度高低/110
三、法律關係的中介類型/112
四、以三條軸線證立物債二分?/112
第四章 租賃
壹、租賃在大陸法系多為準物上關係/120
貳、租賃在英美法系原則上為典型物上關係/124
第五章 占有
壹、各國占有保護請求權設計/129
一、第A1種/130
二、第A2種/134
三、第A3種/137
四、第A4種/138
五、複合類型/139
貳、占有權不是典型絕對權、也非典型相對權/140
參、絕對VS相對所有權?/141
肆、附錄:為何要保護占有?/143
一、三種占有保護理論/144
二、有權占有之類型/148
三、誰在利用占有保護請求權?/149
第六章 信託
壹、何謂所有權?何謂特別財產?何謂財益關係?/154
貳、信託受益權作為定限準財益權/159
一、準財益權/161
二、定限財益權/164
第七章 抵押
壹、不動產抵押/169
一、對世/169
二、排他/171
三、追及性並非獨立判斷要素/172
四、從屬性並非物上關係的判準/172
貳、動產抵押/174
一、對世與登記問題/174
二、排他/175
三、追及性並非獨立判斷要素/178
第八章 買賣
壹、法條定義問題與其解決方案/182
一、所有權買賣;標的物不帶有定限物權/183
二、所有權買賣;標的物帶有定限物權/184
三、定限物權買賣/185
四、權利買賣/186
貳、買賣的兩個維度/187
參、延伸/190
一、設定定限物權/190
二、賣出一半物之所有權/192
三、租賃、使用借貸/192
第九章 損害賠償
壹、什麼是公因式?/198
一、損害賠償之債的多重概念混淆/199
二、提出公因式:過與不及/205
貳、極度不精確的損害賠償概念/207
一、應區別損害賠償之「目標」與「手段」/207
二、回復原狀、損害賠償:一詞多義/210
參、債法的損害賠償/211
一、契約法與侵權法的損害賠償「具體目標」與達成方式不同/211
二、債法總則,還是契約法總則?/215
肆、民事救濟的一般理論/218
一、剔除無必要的損害賠償概念/218
二、救濟手段的優先順序/219
三、契約法的救濟規定公因式?/220
四、債物合流後的損害賠償、救濟/220
五、達成具體目標的不同渠道/222
伍、附錄:損害賠償手段的社科法學思考/224
第十章 結論:私法的三條軸線/227
參考文獻
一、中文/233
二、外文部分/248
(一)英文部分/248
(二)德文部分/261
(三)日文部分/261
索引/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