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破產法
    編/著者: 鄭有為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23-12-02
    ISBN:9786263691087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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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二○○八年四月施行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及之後的持續修正,象徵我國正式進入債務清理總體機制的現代化,破產法與公司法(公司重整)的相關改革進程亦將隨之而來。

      基此,本書全新論文集收錄作者近年來對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公司法(公司重整)以及司法院債務清理法草案提出之觀察/建議,供各界參酌。

      最後,本書始終對我國新一代債務清理體制的發展,抱持積極樂觀的態度,並希冀從世界宏觀的角度,期許我國破產/重整制度的美麗新未來。
    作者介紹
    鄭有為
    現 職
    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
    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專任教授
    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企業再生研究中心主任

    學 歷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博士(S.J.D.)

    經 歷
    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所長
    日本早稻田大學比較法研究所訪問研究員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事務官專業課程講座
    法官學院「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講座
    再版序

      欣聞出版公司告知,本書第一版已銷售完畢,有再版的需求,實則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者在於這說明,在臺灣,仍有許多人關心破產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並願意投入其中,這股熱忱成就了初版的銷售,也凸顯了大家對於我國破產法制改革的期待與盼望。憂者在於再版時間稍許緊湊,但仍有新的發展在此可以先與讀者大眾進行報告。
      首先,二○二三年六月,臺灣迎來了債務清理法研究會的正式成立。債務清理法研究會(簡稱債清會)的成立,標誌著我國債務清理法制現代化建設的全新發展。債清會的設立,起因於臺灣高等法院李彥文前院長以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許士宦特聘教授的倡議。希望研究會的成立,能夠在臺灣破產法領域,無論在學術或實務方面,都能貢獻力量,為臺灣債務清理法制建設注入新動力。在此,也要特別感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蔡志宏庭長,以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PwC Taiwan)鍾元珧合夥律師的鼎力加入,未來也期待更多有心人士的投入,使臺灣債務清理法制的發展能夠展望更為多元光明的前景。
      與此同時,本人於二○二三年九月赴日本東京參加國際破產協會(INSOL)舉辦之全球學術論壇。在此次大會上,本人發表了《One World or Two ?—Contemporary Observat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Bankruptcy Mechanism in Taiwan》一文,這篇作品引起了廣泛迴響,使本人對臺灣的首次參與感到欣慰。此外,為配合東京論壇的論文發表,本人的科技部二年期(二○二一至二○二三年)研究計畫《計畫名稱:我國中小企業重整制度之研究──以美國2020年小型企業重整法(SBRA)為研究核心》(計畫編號:110-2410-H-008-005-MY2)執行期限延長半年。因此,本書的再版也可以一併視為此研究計畫最新的研究成果。
      最後,關於本書的再版,首先感謝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的全力支持,以及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法律組)、企業再生研究中心的協助。感謝中心助理蔡宸語同學的細心校對。當然,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傾力相助,讓此次再版得以順利付梓。期許本書的再版能對臺灣的破產法制現代化貢獻一份心力,若果真能如此,余願已償。


    鄭有為 謹識於
    企業再生研究中心
    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
    目次
    再版序


    第一編 消費者破產/債務清理
    第一章 「理性選擇」或「非理性選擇」?──論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二元選擇機制
     壹、前 言/3
     貳、理性選擇、非理性選擇與受限制選擇/6
     參、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自由選擇機制/8
     肆、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二○○八年施行後之實務狀況/13
     伍、清算不免責的時代意義/16
     陸、奢侈浪費行為的再探討/19
     柒、代結論──回到理性且真正自由選擇的康莊大道/23

    第二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十年發展之回顧與展望──兼論美國聯邦破產法當代發展之比較研究
     壹、前 言/27
     貳、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十年之發展/29
     參、美國聯邦破產法十年之發展/37
     肆、我國與美國消費者破產體制十年實證統計比較分析/56
     伍、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體制未來觀察與建議/66
     陸、結 論/71

    第三章 論更生程序的「不能清償」──兼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消債更字第二二三號裁定
     壹、前 言/75
     貳、破產法的「不能清償」/77
     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不能清償之虞」/79
     肆、更生程序的「不能清償之虞」vs.公司重整的「重建更生可能」/81
     伍、「不能清償」理論的再建構──美國法制的參考/87
     陸、結 論/91

    第四章 論「建物價值」與「更生不能」──兼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七二號民事裁定
       壹、前 言/95
     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的雙重意義/97
     參、「不能清償」與「清算價值保障原則」/100
     肆、「建物價值」與「債務總額」/106
     伍、「更生不能」的再檢討──代結論/112

    第五章 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三三條的「準」財力計算公式
     壹、前 言/115
     貳、美國聯邦破產法第707(b)條的財力計算公式/118
     參、我國清算程序實務裁定評析/127
     肆、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三三條的評價及再建議/139
     伍、結 論/149

    第六章 論「清算不免責」的再突破──兼論「奢侈行為」在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程序的應有地位
     壹、前 言/153
     貳、「奢侈行為」的時代意義──以「奢侈浪費」為討論核心/154
     參、我國二○一二年修法前的狀況──實務上「清算不免責」的大量出現/156
     肆、我國二○一二年修法後至二○一五年的現況──實務上「清算不免責」持續出現的意義及評價/160
     伍、清算不免責的再突破──對「奢侈行為」規範的再建構/168
     陸、結 論/172

    第七章 論「未來收入」──從美國聯邦破產法角度兼論我國破產體制發展的關鍵下一步
     壹、前 言/175
     貳、「未來收入」在我國破產法上的定位/176
     參、「未來收入」在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程序的定位/184
     肆、「未來收入」在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程序的定位/196
     伍、「未來收入」的總體布局/209
     陸、結 論/218

    第八章 論「不完全破產」──兼論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抗字第八四六號民事裁定
     壹、前 言/221
     貳、本案事實、最高法院見解/222
     參、臺灣法院實務傳統見解、聯合國立場/223
     肆、破產法之公告、通知與協力義務/228
     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立法精神/230
     陸、結 論/233

    第二編 企業再生/債務清理
    第九章 日本民事再生法二十年之回顧和展望──以「企業再生」為探討核心
     壹、前 言/237
     貳、民事再生法的實施情況/240
     參、帶給會社更生法的影響/244
     肆、民事再生法、個人再生與企業再生/251
     伍、結語及展望/253

    第十章 論智慧財產權之出售及其授權契約在破產/重整程序上的處理──兼論司法院債務清理法草案的國際破產視野
     壹、前 言/261
     貳、出售式重整中智慧財產權的出售/263
     參、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在美國聯邦破產法上的處理/268
     肆、智慧財產權在國際破產/重整程序上的保護/274
     伍、結 論/285

    第十一章論自願性重整──兼論對司法院債務清理法草案重整章的幾點觀察與建議
     壹、前 言/289
     貳、美國聯邦破產法自願性重整制度的演進/293
     參、自願性重整在美國的發展實踐/298
     肆、聯合國破產法立法指南的自願性重整制度/315
     伍、我國公司自願性重整實務現況分析/327
     陸、自願性重整在我國的可有發展──從公司法角度出發/340
     柒、自願性重整在我國的應有地位──從司法院債務清理法草案出發/350
     捌、結 論/361

    第十二章論清算式重整──兼論債務清理法草案第二六一條的時代意義
     壹、前 言/365
     貳、清算式重整的蓬勃發展──以美國為首的新世代重整/367
     參、出售式重整的快速興起──推波助瀾的巨大效果/378
     肆、清算式重整三大類型的出現──承先啟後的關鍵/392
     伍、清算式重整在我國的實踐──以歌林重整案為例/402
     陸、清算式重整在我國的未來──對債務清理法草案的再期許/410
     柒、結 論/420

    附 錄/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