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民事訴訟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
    編/著者: 嬴律師
    出版社:高點
    出版日期:2022-12-27
    ISBN:9786263343771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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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近年來,民事訴訟法於國考命題方式越來越靈活,頗有研究所化的趨勢,精確掌握實務與學說動向,更顯得非常重要。本書適合對民事訴訟法有意更深入瞭解的讀者,並收錄「主觀預備合併」、「國際審判管轄權」、「獨立第三人反訴」,甚至最近最夯的議題「確認袋地須否合一確定」等,藉由權威學者之最新文獻的整理,搭配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除可作為專用於準備研究所之工具書外,對國考二試成績之提升亦有相當之幫助。
    對於想要再快速瀏覽民訴重點或是再參考其他作者寫法的讀者,本書篇幅適中,讀起來比較沒負擔,收錄具有考試價值之經典題型,也是考試重要性的爭點,各爭點整理的學說和實務豐富。對於已經讀完其他作者的解題書後,想要再參考不同作者寫法的讀者而言,更可以選擇本書並作為複習之用。


    【本書推薦文】考取110年律師、司法官
    這本書有幾個優點:
    1.學說見解整理豐富,擬答中沒有提及的見解,也會補充在後面供讀者參照,讓讀者知道各爭點中不同的見解,使讀者能有更多參考寫法。
    2.實務見解引用也很豐富,收錄最新實務判決,讓讀者能了解實務脈動。
    3.作者的話會提醒讀者需注意的部分,剖析關鍵的答題重點。
    4.作者自擬有關基本觀念的題目(如修正辯論主義協同主義、合一確定等等一般性解明義務),讓讀者能鞏固加強基本功的部分。
    5.收錄至最新考題(111年司律及111年法研所),讓讀者能了解命題趨勢。每個爭點也都整理至最新的實務判決,讓讀者能掌握實務脈動。
    作者介紹
    作者簡歷
    .台大法研所民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目次
    第一部分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
     壹、分公司之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
     貳、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
     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相關爭議
     肆、詐害債權與法定訴訟擔當
     伍、代位訴訟中多數債權人間之關係
     陸、當事人恆定主義
    第二部分 審判權與管轄權
     壹、專屬與非專屬管轄事件合併之移送爭議
     貳、國際審判管轄權
    第三部分 訴訟上請求
     壹、處分權主義與法官知法原則
     貳、適時提出主義與訴訟促進義務
     參、訴訟類型論-袋地通行權之訴訟類型
     肆、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伍、訴之變更、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陸、一部請求-契約價金債權
     柒、一部請求-侵權責任債權
     捌、反對抵銷
     玖、客觀預備合併之上訴與相關爭議
     拾、主觀預備合併之上訴與相關爭議
     拾壹、民訴法第199條之1闡明之界線
     拾貳、鑑定程序中當事人之發問權
     拾參、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之准否
     拾肆、命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假執行
     拾伍、對待給付判決之廢棄
     拾陸、總公司對分公司之判決上訴第三審為訴之變更
    第四部分 合一確定
     壹、法律上與理論上之合一確定
     貳、袋地通行權之訴是否須合一確定?
     參、連帶債務人間之訴訟類型
     肆、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上訴
     伍、第二審對連帶債務人為訴之追加之准否
     陸、共同第三人反訴
     柒、獨立第三人反訴
    第五部分 判決之拘束力
     壹、刑事判決對於民事法院之拘束力
     貳、參加效or判決效力擴張
     參、爭點效之效力與擴張
     肆、事實審言詞辯論基準時點後原告側之特定物繼受
    第六部分 舉證責任與證據能力
     壹、違法錄音之證據能力
     貳、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爭
     參、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之承認與否
     肆、一般性文書提出義務之承認與否
     伍、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陸、摸索證明之承認與禁止
     柒、證明妨礙
     捌、評價概念之承認-無法律上原因
     玖、評價概念之承認-無權占有
     拾、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
    第七部分 爭點整理與爭點簡化協議
     壹、爭點整理程序-一貫性審查
     貳、爭點整理程序-可證性審查
     參、爭點整理程序(全)-一貫性審查與可證性審查
     肆、「自始無爭執或未經主張事項」之爭點簡化協議適格性
    第八部分 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
     壹、合夥人之補充性債務
     貳、為當事人占有標的物之人
     參、假處分之執行保全效與當事人恆定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