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80╱20法則:刑事訴訟法-禁忌的果實(上冊)
    編/著者: 伊谷;李星
    出版社:保成
    出版日期:2023-10-23
    ISBN:9786263239272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價:85折,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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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商品簡介
    適用對象
    1.司法考試族群
    2.國家考試各類科
    3.大專在校生
    使用功效
    1.本書於國考考點作重點說明,使考生快速吸收學習、正確答題。
    2.輔以歷屆考題,按章節依序排列,得立刻演練並對照,熟悉真實考試之題型,掌握命題焦點,提升解題技巧。
    改版差異
    1.修改錯字,替換較舊試題
    2.依112年修法修訂內容
    書籍特色
    1.架構化學習、建立刑訴體系
    2.圖形化解說、快速明白完整觀念
    3.國考考點作重點說明,快速吸收學習、正確答題。
    4.輔以歷屆考題,按章節依序排列,得立刻演練並對照,熟悉真實考試之題型,掌握命題焦點,提升解題技巧。
    ※釋字第670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節錄)
    「…所謂行為具反社會性的說法,事實上正清楚顯示了法官乃是『不無遺憾地』下了無罪判決,被告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但在法官心裡其已是不折不扣的罪犯。這麼說並非在指責那些曾帶著遺憾判決被告無罪的法官,而是想指出:無罪推定不正是這樣一個常常令法官必須帶著遺憾、帶著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帶著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而作出無罪判決的原則?有時無罪推定導致個案中的遺憾如此之深,常使我們忘記這個案子之所以要錯放,乃是為了不願在其他案子中錯殺。……」
    作者簡介
    伊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學組、執業律師。
    約莫2010年夏天進入志光、保成、學儒文教機構講授刑事訴訟法,目前教授類科以律師司法官班為主。
    生性低調,本來以為可以躲在幾個名師前輩後面,沒什麼人認識的教過一年又一年就好,不過看起來好像已事與願違。因為律師事務所裡的刑事案件,老闆絕大部分都交辦給伊谷,所以實務經驗勉強還稱得上豐富,但厭世指數也飆得頗高,這就是人生。

    李星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學組、執業律師。
    約莫2016年夏天加入志光、保成、學儒文教機構講授刑法。目前教授類科包含律師司法官班與司法特考班。
    生性淡泊,道德楷模,工作狂魔。與伊谷老師邂逅於2012年國考前某個深夜於《英雄聯盟》召喚峽谷的一場激烈戰鬥,自此開展真實生活中的不解之緣。目前職業為社畜、業餘台股觀察家與伊谷老師小弟。

    改版內容主要依舊是新修法、新實務見解(大法官憲判字、大法庭裁定)、學說見解增補、新舊考題增刪等等,就像薛西弗斯推石頭一樣,每年改版都在做著差不多的事,但只要能幫助到那麼些人,這一切就會被賦予了點意義。
    原先的交付審判制度被大幅度的修改成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算是整體當中一個比較大變動的程序環節,國考也已經有類科拿來命題了,考生要花點時間理解制度的來龍去脈。另外,看了看這幾年國考各類科有關刑事訴訟法的爭點,大法官憲判字的內容絕對是重中之重,其實大法官憲法判決有關刑事訴訟法的部分也沒有到很多個,準確掌握好這些憲法判決,並且整理一個自己的摘要(答題模板),備著進考場,我想這是身為一個考生的你避無可避的責任。
    要特別提一下,這幾年很常遇到學生跟我說,實務見解有在看、書有在唸、課有在上、聽都聽懂,但是真的到要寫考題的時候,要不就是寫偏了方向,要不整體篇幅、內容和論述總是不甚理想等等,以上這問題的產生要分兩個面向來談。首先就寫偏了的部分,這很大的原因會是出在「看過的或練習過的考題不夠多」,出題老師出一個題目,一般都是腦中先有個「我要考什麼爭點」的想法先形成,然後再用文字去敘述和包裝(或隱藏),因為是文字所構成,所以當然解讀方向會有千千百百種,可是對於該考題應該要寫什麼爭點,其實會有個「最大公約數」存在,也就是假設有十個人看了該考題,約莫會有超過半數的人直覺應該是要往什麼爭點去論述,而這通常就是閱卷老師想要看的方向,如何避免讓自己落到那個跑去寫奇怪爭點的少部分人,就是要依靠多看、多練習考題的方式去培養題感以及爭點意識,這該做的功夫,一點都不能偷懶。再來,就已有掌握爭點但總是篇幅、內容和論述不甚理想的部分,這原因通常會是出在「當你在唸書準備考試的階段,沒有去設想如果在考場上遇到這個考點,你要寫些什麼」,書不是看過就當自己會了,準備考試要去思考、咀嚼並且消化你在唸的資料,整理成你自己的東西,然後用你的話試著把它講出來,這些東西才會內化成自己的,答題時才會有很多很多東西想寫,並且層次分明、邏輯條理清晰。
    律師執業了十年,補教業也待了十餘年,有的時候會想起最開頭也就是放榜的那一天,在那個另一世界那麼遠又那麼近的魔幻時刻,前頭經歷過無數漫漫長夜度過如薛西弗斯的徒勞叩問,然後進考場書寫,如本能般蜘蛛吐字,一直到最後陽光灑地,在大草原上漂染出一片金色。碰碰撞撞後,人生兜兜轉轉的走到了這裡,靜靜看著每一個猶如我過去的青春幽魂是如何以各種姿態展翅飛翔在這琳瑯滿目卻又轉眼凋零的時代。願你們安好,試試順心。

    伊 谷 112.10.10
    目次
    第一篇 刑事訴訟法緒論/1
    第一章 基礎認知/3
    第二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構造-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13
    壹、國家追訴原則的概念/13
    貳、糾問制度與控訴原則/15
    參、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20
    第三章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係/27
    壹、對強制處分/27
    貳、對法律解釋─刑事訴訟得否類推適用?/28
    第二篇 刑事訴訟法理/33
    第一章 無罪推定/35
    第二章 罪疑唯輕原則/37
    壹、內涵/37
    貳、適用基準/37
    參、適用結果與違反之效果/38
    第三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41
    壹、內涵/41
    貳、「供述要素」探討 ─ 「不自證己罪原則」與「緘默權」的關係/41
    參、「刑事追訴程序」要素探討/42
    第四章 言詞審理原則/47
    第五章 直接審理原則/51
    壹、形式直接性/51
    貳、實質直接性/51
    參、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52
    第三篇 辯護制度/63
    第一章 辯護的內涵:實質有效辯護/65
    壹、「實質有效辯護」之提出/65
    貳、「實質有效辯護」之判斷標準/66
    第二章 辯護類型觀察點-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73
    壹、選任辯護/73
    貳、指定辯護/77
    第三章 辯護類型觀察點一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79
    壹、多數辯護/79
    貳、共同辯護/82
    第四章 辯護類型觀察點-強制辯護與任意辯護/87
    壹、強制辯護/87
    貳、任意辯護/108
    參、綜合問題-上訴二審之鴻溝的前奏:上訴二審的具體理由/110
    肆、綜合問題:上訴二審鴻溝之產生與填補/120
    第五章 辯護人之權利與義務/135
    壹、義務/135
    貳、權利/135
    第四篇 刑事訴訟法的效力範圍/195
    第一章 審判權/197
    壹、概說/197
    貳、地的效力/198
    第二章 管轄權/203
    壹、概說/203
    貳、管轄之種類及效力/205
    第五篇 訴訟客體/233
    壹、觀念建立/235
    貳、「案件」與「訴」的意義與區別/239
    參、案件單一性:概說/241
    肆、案件單一性:效力/245
    伍、案件同一性:概說/277
    陸、案件同一性:效力/282
    柒、實務訴訟標的理論之體系性整理/294
    捌、學說對於訴訟客體之認定/295
    第六篇 偵查/301
    第一章 偵查通則/303
    壹、偵查的意義與目的/303
    貳、偵查之開啟-偵查法定原則(§228I)/308
    參、偵查之程序進行與方法/311
    第二章 告訴基礎論/321
    壹、基本概念/321
    貳、告訴權人/331
    第三章 告訴不可分/357
    壹、基本概念/359
    貳、告訴權之喪失/368
    第四章 偵查終結-不起訴/379
    壹、不起訴之緒論/379
    貳、緩起訴處分/387
    參、行政簽結/418
    第五章 不起訴之救濟/423
    壹、內部監督機制:第256條再議/423
    貳、外部監督機制:第258條之1聲請准許提起自訴/431
    參、不起訴、緩起訴之確定力/435
    第七篇 偵查之實施-強制處分/441
    第一章 強制處分總論/443
    壹、概說/443
    貳、強制處分之對象與手段/445
    參、強制處分之正當性依據與基本權審查體系/447
    肆、強制處分之監督與救濟/466
    第二章 強制處分各論-對人部分/469
    壹、傳喚/469
    貳、通知/475
    參、短期拘束自由:拘提與逮捕/478
    肆、長期拘束自由:羈押/498
    第三章 強制處分各論-對物部分/565
    壹、搜索/565
    貳、扣押/617
    參、專題討論:沒收新制/636
    肆、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638
    伍、事後(撤銷)程序/660
    陸、單獨宣告沒收/662
    第四章 強制處分各論-新型態強制處分/671
    壹、通訊監察/671
    貳、犯罪挑唆與誘捕偵查/708
    參、指認(重要新興爭議)/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