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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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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80/20法則-刑事訴訟法-淚的果實(下)
編/著者:
伊谷、李星
出版社:
保成
出版日期:
2023-02-25
ISBN:
9786263235984
參考分類(CAT):
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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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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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1.司法考試族群
2.國家考試各類科
3.大專在校生
使用功效
1.本書於國考考點作重點說明,使考生快速吸收學習、正確答題。
2.輔以歷屆考題,按章節依序排列,得立刻演練並對照,熟悉真實考試之題型,掌握命題焦點,提升解題技巧。
改版差異
1.依照111年修法修訂內容
2.去蕪存菁,使內容更易吸收好理解
書籍特色
1.架構化學習、建立刑訴體系
2.圖形化解說、快速明白完整觀念
3.國考考點作重點說明,快速吸收學習、正確答題。
4.輔以歷屆考題,按章節依序排列,得立刻演練並對照,熟悉真實考試之題型,掌握命題焦點,提升解題技巧。
※釋字第670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節錄)
「…所謂行為具反社會性的說法,事實上正清楚顯示了法官乃是『不無遺憾地』下了無罪判決,被告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但在法官心裡其已是不折不扣的罪犯。這麼說並非在指責那些曾帶著遺憾判決被告無罪的法官,而是想指出:無罪推定不正是這樣一個常常令法官必須帶著遺憾、帶著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帶著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而作出無罪判決的原則?有時無罪推定導致個案中的遺憾如此之深,常使我們忘記這個案子之所以要錯放,乃是為了不願在其他案子中錯殺。……」
作者介紹
伊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學組、執業律師。
約莫2010年夏天進入志光、保成、學儒文教機構講授刑事訴訟法,目前教授類科以律師司法官班為主。
生性低調,本來以為可以躲在幾個名師前輩後面,沒什麼人認識的教過一年又一年就好,不過看起來好像已事與願違。因為律師事務所裡的刑事案件,老闆絕大部分都交辦給伊谷,所以實務經驗勉強還稱得上豐富,但厭世指數也飆得頗高,這就是人生。
李星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學組、執業律師。
約莫2016年夏天加入志光、保成、學儒文教機構講授刑法。目前教授類科包含律師司法官班與司法特考班。
生性淡泊,道德楷模,工作狂魔。與伊谷老師邂逅於2012年國考前某個深夜於《英雄聯盟》召喚峽谷的一場激烈戰鬥,自此開展真實生活中的不解之緣。目前職業為社畜、業餘台股觀察家與伊谷老師小弟。
目次
第八篇 證據法/001
第一章 證據法總論/003
第一節 概說/003
壹、基本概念/003
貳、證據排除(禁止)法則/012
第二節 實務上之證據法體系/016
壹、六大法則/017
第三節 第158條之4大平台之判斷基準與確立/032
壹、條文與實務見解:權衡理論/032
貳、權衡基準的缺點與學說上之批評/033
參、林鈺雄教授─以第158條之4做為大平台之三階段審查基準說/034
肆、小結/035
第四節 證明力─自由心證/036
壹、自由心證之定位:證據評價/036
貳、自由心證之法例:證據評價之立法模式/036
參、自由心證之限制/037
第五節 私人不法取證/040
壹、前言/040
貳、實體不法與證據排除「掛勾」的見解/041
參、實體不法與證據排除「脫鉤」處理的見解/042
第二章 法院調查原則與澄清義務/053
壹、新法第163條之立法精神與相關決議/055
貳、法院有無蒐證之義務?-沒有/056
參、被動調查:依聲請而發動/056
肆、主動調查/058
第三章 傳聞法則/081
第一節 傳聞法則概述/081
壹、傳聞法則立法精神與現行架構/081
貳、傳聞法則概論:「傳聞」的確認/083
第二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086
壹、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087
貳、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得為證據/090
參、偵查輔助機關調查中之審判外不一致陳述(證人先前不一致陳述)/106
肆、審判中客觀不能到場,司法警察人員前製作之陳述筆錄/113
伍、特信性文書/121
陸、經當事人同意且法院審酌認為適當者/130
第三節 對質詰問之例外與傳聞法則例外之衝突與解決之道/143
壹、概說/143
貳、實務之問題點/143
參、對質詰問法則之概述/144
肆、對質詰問的容許例外/148
第四節 境外取證或跨境刑事案件之證言的證據能力/160
壹、概說/160
貳、實務見解/160
第四章 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175
第一節 被告/175
壹、訊問之順序與目的/175
貳、被告自白作為廣義之證據方法/218
第二節 證人/252
壹、證人之概念/252
貳、拒絕證言權/257
參、人證之調查程序/282
第三節 鑑定與勘驗/296
壹、鑑定與勘驗之區別-實施者有無判斷必要與具特別專業知識/296
貳、鑑定/296
參、勘驗/318
肆、鑑定、勘驗之採樣行為-身體檢查處分/326
第四節 文書/341
壹、概念/341
貳、範圍/341
參、文書之朗讀/341
第九篇 自訴/351
第一章 自訴之意義/353
第二章 自訴權人/355
第一節 定義/355
第二節 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之種類/355
壹、犯罪被害人/355
貳、第319條第1項但書之人: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361
第三章 自訴不可分/363
第一節 追加自訴與不受理判決/363
壹、追加自訴準用追加起訴/363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364
壹、典型說明/364
貳、例外限制:第319條第3項但書,不得提起部分/365
第三節 同一案件之先後告訴、公訴與自訴/366
壹、基本觀念: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公訴優先原則/366
貳、同一案件先後告訴、公訴與自訴之處理/369
第四章 自訴審前之調查程序/387
第一節 立法目的/387
第二節 需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387
第五章 自訴之程式/389
第一節 強制律師代理/389
壹、條文與立法理由/389
貳、未委任律師代理之效果/389
第二節 最高法院94年第6、7次刑庭決議/391
壹、決議解析/393
第十篇 起訴對人之效力/403
壹、被告認定之判斷/405
貳、類型處理/406
第十一篇 審理程序/419
第一章 法院/421
第一節 緒論/421
壹、法院之審級/421
貳、狹義的法院/421
參、法官保留原則/422
肆、法官獨立原則/422
伍、公平審判原則與法官迴避/423
第二節 準備程序/443
壹、概說/443
貳、準備程序之進行/444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快速程序/463
第一節 簡式審判/463
壹、要件/464
貳、程序/467
第二節 簡易判決處刑/475
壹、開啟/475
貳、要件/475
參、簡易程序之量刑協商(偵查中之求刑協商)/482
第三節 認罪協商程序/484
壹、概說/484
貳、協商制度之立法類型與意義/484
參、協商程序之開啟要件/485
肆、協商程序之進行/487
伍、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494
陸、法院之裁判/495
柒、協商判決之上訴/495
捌、簡式審判、簡易判決、協商程序綜合比較/506
第三章 訴訟程序細說/507
第一節 訴訟關係/508
壹、訴訟繫屬/508
貳、訴訟關係/508
參、訴訟條件/512
第二節 訴訟行為/513
壹、方式/513
第三節 訴訟行為之時間 ─ 期日與期間/519
壹、期日與期間之概念與區別/519
貳、在途期間之扣除/521
參、回復原狀/524
第四節 裁定與處分之救濟/528
壹、抗告/529
貳、準抗告/536
第四章 裁判/539
第一節 重要區分/539
壹、本案裁判與非本案裁判/539
貳、實體裁判與形式裁判/540
第二節 裁判之成立與生效/540
壹、裁判之成立/541
貳、裁判之諭知與生效/541
第三節 裁判之效力/550
壹、拘束力/550
貳、形式確定力/551
參、實質確定力/558
第十二篇 上訴程序/569
第一章 通則/571
第一節 緒論/571
壹、上訴的意義/571
貳、合法上訴之效力/571
參、現行的上訴審級結構/572
第二節 上訴權人(這邊開始就很重要)/573
壹、公訴案件之檢察官/573
貳、自訴案件之自訴人/575
參、被告/576
肆、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582
伍、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589
第三節 上訴之程式/594
壹、上訴書狀/594
貳、上訴期間/595
第四節 上訴權之喪失/598
壹、逾越上訴期間未上訴/598
貳、捨棄上訴/598
參、撤回上訴/599
肆、捨棄與撤回之效果/600
第五節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602
壹、立法目的與定義/602
貳、適用範圍與對象/603
參、要件/611
肆、科刑輕重之比較/618
第六節 上訴不可分/629
第二章 分則-第二審上訴/641
第一節 第二審之構造與組織/641
壹、構造/641
貳、組織有三種/641
參、第二審之上訴程序/641
第三章 分則-第三審上訴/649
第一節 第三審之性質/649
第二節 第三審上訴之限制/649
壹、概說/649
貳、上訴理由之限制/662
參、第三審上訴之程式/674
肆、第三審法院之審理/679
伍、第三審法院之判決/683
第十三篇 特別救濟程序/687
第一章 非常上訴/689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意義與目的/689
壹、非常上訴之意義/689
貳、非常上訴之目的/690
第二節 非常上訴之對象/691
壹、第441條確定判決/691
貳、確定裁定/693
第三節 非常上訴之原因/695
壹、審判違背法令/696
第四節 非常上訴之審理/699
壹、立法內容操作/699
貳、事實之調查/701
第五節 非常上訴之判決/705
壹、非常上訴駁回:第446條/705
貳、撤銷其違背法令部分:第447、448條/705
第二章 再審/713
第一節 再審之概念/715
壹、意義/715
貳、目的/715
第二節 再審之客體/715
壹、確定判決(§420~§422)/715
第三節 再審之原因/717
壹、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420)/717
貳、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731
第四節 再審程序/732
壹、合法性審查/732
貳、有無理由審查(合理性審查、實體審查)/739
參、重新審判:第436~440條/741
肆、再審撤回:第431~432條/743
第十四篇 附件/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