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立法侵犯
    出版社:商周(城邦)
    出版日期:2012-09-25
    ISBN:4717702081430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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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唯有自由、不受桎梏之媒體,方能有效披露政府欺瞞人民之行為。--美國大法官雨果.布雷克 Hugo L. Black  「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是新聞自由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也是大眾不可不知道的歷史大事記  一九六○年,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誹謗罪,並訴請地方法院判決五十萬美元的賠償,因為報紙刊載蒙哥馬利市政府對於公民權抗議活動的粗暴處置。  有關這個重要的歷史事件「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包括在此案之前的法制體系,以及最高法院歷史性的改判故事始末,透過普立茲獎得主安東尼.路易士娓娓道來,甚具可讀性。  「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是一場法治與政治的嚴重衝突,甚至對紐約時報的存續造成莫大威脅。它同時危及媒體對重大社會議題的報導自由,以及人民知的權利。這起案件自一九六○年起延燒四年,最後才因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性改判而出現轉機,所有的威脅也因而煙消雲散。  在我國,關於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之間的爭論和裁判問題,始終是新聞媒體界的關心焦點。蘇利文案的判例曾在我國的誹謗訴訟案中直接被引用,是故更值得媒體去深入瞭解。在國人對於言論自由的思考裡,更是足以引為借鏡。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安東尼.路易士 Anthony Lewis  兩次普立茲獎得主,紐約時報的專欄作家,著有《基甸的號角》(Gideon’s Trumpet)、《一個年代的畫像》(Portrait of a Decade),以及《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Make No Law)。  於哈佛法學院任教達十五年,教授「憲法與出版」,期間也擔任加州大學、伊利諾大學、奧瑞岡和亞歷桑那大學之客座教授。一九九七年,美國刑事辯護律師協會(NACDL)頒給他Champion of Justice Award for Journalism大獎。譯者簡介蘇希亞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曾為新聞工作者。
    名人/編輯推薦
     ◎出版法廢止了。台灣言論還有一個障礙,就是刑法誹謗罪的束縛。世界上比較保障言論自由的國家,多已刪除誹謗的刑事責任,由民法的損害去救濟,讓媒體能更認真的監督公務員,制衡政府。提到這類誹謗問題,美國最高法院對「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的判決,是言論自由歷史上的重要文獻,媒體工作者和社會大眾都可從中得到參考與啟發。——張作錦,《聯合報》顧問   ◎安東尼.路易士先生本身是個資深的記者和新聞學者,繼《基甸的號角》後,他再度以春秋之筆,報導和分析了美國最重要的誹謗訴訟。這個案子的判決已成為世界各國,包括台灣,在這類的訴訟中最常引用的判例,對於司法人員和新聞從業人員而言,都是個很好的省思機會。——金惟純,《商業周刊》發行人   ◎言論自由是促進社會公益和文明發展不可或缺的要素。這本書所呈現的案例,堪稱言論自由奮鬥史上深具指標性及影響性的里程碑。生動而翔實,讀起來趣味盎然,且將言論自由牽涉的諸多糾葛抽絲剝繭,剖析闡明,啟人深思。--陳國祥,中央通訊社董事長   ◎言論自由,無疑已是現代民主機制不辯自明的礎石,但是人類在今日所享有的自由,絕非憑空而致。重新回顧美國蘇利文案高潮迭起的訴訟歷程,彷彿置身民權運動風起雲湧的偉大年代,更再次見證自由與文明之間永不脫鉤的親密關係。--陳剛信,民視總經理  ◎解嚴之後,社會複雜多變,其中最大的一塊灰色地帶,便是對新聞自由的定義。政界,法律界,甚至新聞界,對此都有不同看法。《不得立法侵犯》一書有清晰冷靜的報導與分析,幫助大家澄清了解什麼是真正的新聞自由。--項國寧,《聯合報》社長   ◎這是值得凝神閱讀的書。在今天,人類社會享用「言論自由」的神聖人權之際,這本書以豐富史料、生動文字告訴我們,「言論自由」曾在美國社會跌宕檢討自我的社會責任。我樂於推薦這本好書。--顏文閂,前《台灣日報》社長   ◎在面對二十世紀末期變幻莫測的台灣社會,作為一位新聞工作者,受到各種八卦新聞的充斥,無可避免的要面臨可能遭到誹謗官司纏身,如何在追求新聞與言論自由的同時,又能避免可能衍生的誹謗問題,《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一書無疑提供了一個極佳的教材;本書透過了極為珍貴的新聞歷史文獻記載,啟迪了後世新聞工作者,欲求在追求新聞與言論自由的同時避免誹謗官司的纏身,其不二法門無他,唯報導事實的真相(to print the truth)一途。--陳啟家,曾任《大成影劇體育報》發行人   ◎一九六四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瑞南負責撰文的蘇利文案判決文,是保障新聞自由的時代經典文獻。在判決文中,大法官們一致同意:涉及公共議題及政府官員之言論應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而且為避免產生寒蟬效應,除非政府官員能證明這些討論具真正惡意,否則無由請求誹謗之損害賠償。--鄭瑞城,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雖然言論自由已經獲得多數人認定,是符合國家發展的長期價值,但在實際操作上,民眾、媒體與政府之間,仍然存在許多鴻溝。本書重現史實,戒惕今人:『我們和這個國家其實都很稚嫩青澀。』蘇利文案二十週年紀念研討會上的話,現在看來,仍然適用於此時的台灣。——吳楚楚,飛碟集團董事長
    專文推薦貓爪下的夜鶯∕馮建三   在貓爪下的夜鶯,有誰能唱出好聽的歌?  確實,國家機器與資本集團如同兩大貓爪,媒體運作其間,又如何吟唱悅耳動聽的曲調,讓公民真正能游於樂呢?  不過,兩大貓爪的銳利度,倒有些差別。  先是小資本的萎縮,以及大資本的變本加厲,造成總體來說,資本爪牙舞動之處,寒光四射,森嚴於昔。與此相對,國家或因內部衝突與制衡,或因社會運動的施壓,年來爪牙收歛,甚至翻轉習氣,提供了媒體稍可恣意歌唱的空間(但國家作為媒體最重要的消息來源,仍對媒體的民主運作,具有可觀的共生、牽制或壓制能力)。路易士《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這本書,為國家的變臉,提供了很好的記錄與分析。  蘇利文是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一九六○年四月十九日在蒙市控告《紐約時報》公司等,指該報月前所登的全版募款廣告,涉嫌誹謗。這則募款廣告挑戰了美國南方的種族隔離觀念,它雖提及蒙市與南方暴力人士等字眼,但未指名道姓。  同年十一月初,黑人被剔除後,陪審團由十二位白人組成,歷經兩小時二十分的討論,判決原告(蘇利文)勝訴,被告(《紐約時報》等)必須支付原告五十萬美元的損害賠償,是阿拉巴馬州一般誹謗賠償的一千倍,創下記錄,這也是當年的「天文數字」。  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阿州最高法院確認這個判決,不但如此,它還擴充解釋,致使全美媒體對種族議題的報導,有動輒得咎之虞。若是此案成立,或許將使美國的政府公職人員,就此得有護身金鐘罩,媒體批評不得。《紐約時報》委請律師勤力專研,說服聯邦最高法院,論稱本案不純是誹謗問題,為此,律師必須使本案的爭辯核心,進入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如此,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無權覆審阿州法院依據州法而定讞的案件)。  一九六三年聯邦最高法院十月開庭審理,次年元月庭辯,三月九日,也就是引起訴訟案的全版廣告見報將近四年之際,聯邦最高法院駁回阿州判決,紐約時報公司等被告無罪。聯邦判決有如后結論:「有關公共事務之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此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才給予任何意見相同的保障(先前,主張無政府或社會主義者曾被起訴),誹謗案的舉證責任,也從被告(媒體)需舉證所言為真,轉至原告需舉證被告所言具有惡意等過失,且言論為不實(英國的媒體仍需舉證,因此至今不乏惡吏以此要脅,唯倫敦《衛報》一九九六年連續兩度勝訴,官員落荒而逃)。  作者將此判決放在美國言論司法史上,說明美國媒體得能公開批評、監督其政府,除了歷史或有其進步性格,以及本案被告精勤努力,爬梳法條、公案,出以雄辯以外,更重要的因素應該還是六○年代民權運動的推波助瀾,而其間甚至還夾雜著一絲意外、偶然(《紐約時報》在二十週年紀念研討會上說,如果蘇利文只求償五萬而不是五十萬美元,「我們絕對進不去聯邦最高法院。」)。就美國來說,越此界限後,媒體真是「堂堂溪水出前村」:既容許媒體報導的事實有若干正當的錯誤空間,新聞界自一九六○年代起,挖掘官員自肥內幕與政策問題的勢頭(最知名的當然就是越戰與水門兩案),也就更為勇猛精進、前仆後繼了。(至於九○年代末的總統柯林頓緋聞,似應理解為商業競爭的必然惡質表現,非關公評與否。)  蘇利文案後四年,美國又通過並施行《資訊自由法》,國家在社會運動的壓力下,再讓願意自比夜鶯的媒體,得到制度性協助,開懷高歌。接下來,若我們的目標還不只是消極地免除媒體的評論與報導的刑責、不只是略為公開政府的資訊,而是要使各階級、團體都能在媒體的再現中,同等的發現自己的聲音,那麼,社會運動、學院乃至政府有識之士, 似可參考、援用費斯(Owen M. Fiss)教授的主張,提振「國家積極任事之風」(state activism),使之轉化為財稅等手段,提供媒體正面闡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之精神以動力,如此,才能落實羅森(Jay Rosen)教授念茲在茲的公共新聞學之理念,祈使美國媒體能不受制於廣告競爭,而是轉為對公共事務的扒糞之爭。  至於台灣,既然輿論稱之為威脅言論自由的「出版法」至千禧年將屆的現在,先是沒有排入立法院議程,後經報端提醒而重新躋登廟堂,最終在翻騰喧鬧下,不乾淨也不俐落地,始告廢止(元月十二日),那麼,更能彰顯媒體進步價值的公共新聞學,其實現也就遙不可及,於是,我們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生活於是充滿希望。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三日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