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財稅法務搶分小法典(下)(民法與民事訴訟法)(高考...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1-01-01
    ISBN:4711100551120
    參考分類(CAT):高普考/地方三四等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優惠價:79折,332

    定價: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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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稅務特考110年起停辦,新設的高考財稅法務類科填補缺口,極高機率成為110年商科考生報考焦點。本書為此應運而生,有志於幫考生在財稅法務汪洋法海中,釐清方向。
      ★嚴謹收錄完整法條,去蕪存菁!
      ★重點內容系統編排,清晰標示!
      ★精選試題實戰演練,隨時搶分!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完整收錄命題範圍之法規,還附有相關科目之精選試題。

      Q:《財稅法務搶分小法典》為何要分上下二冊,差別在哪裡?一起買有比較便宜嗎?
      A:為利讀者便於攜帶,利用瑣碎時間記憶法規內容,特將財稅法務類科之相關法規分為二冊:上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下冊「行政法與租稅法」,讓讀者更有效率利用時間準備考試,分數自然手到擒來。如果還想增加題目練習量或體驗考試臨場感,可搭配《財稅法務六合一題庫攻略》一書,降低臨上考場的忐忑不安,不錯失得分機會。若讀者想一次購買財稅法務搶分小法典及題庫,本社另有套裝組合《2021高考三級[財稅法務]套書[題庫 法典]》,提供更優惠購書價格哦!

      【考試簡介】
      考試院考量稅捐稽徵業務與人民的權利與義務息息相關,為妥適處理人民陳情及行政救濟等財稅法務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實有延攬兼具財稅及法律專業知識人才的需要。因此,於110年高考三級新增「財稅法務」類科,列考共同科目為「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專業科目為「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與「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這項修正內容,自110年起舉辦的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適用施行;另110年起停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相關用人需求將改於高普考試取才。此項考試適合法商人才備戰,搶佔公務員新職缺!

      【本書適用】
      這本《財稅法務搶分小法典(下)》適用於準備高考三級「財稅法務」類科考試的考生。

      【本書優勢】
      .沒有學過法律要怎麼快速入門?
      .本科命題範圍橫跨民法、民訴、行政法與租稅法規,怎麼準備最有效率?
      .如何判斷哪一法律概念是申論題重要考點?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又快又準?

      別擔心!三民輔考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近年相關科目之試題,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輔以明顯小圖示突顯最新修法重點,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完整條文+重點標示+精選試題
      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純法條書更實用。
      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又要考前衝刺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近年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近年修法重點包括:

      1.稅捐稽徵法(109.05.13修正公布)
      按提供納稅擔保之目的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考量土地或房屋尚非不易變現,如其價值已相當於擔保之稅款,應能足額清償,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條文,以資明確。又考量該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擔保品種類繁多,且實務上土地或房屋亦有設定地上權、抵押權或他項權利等情形,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條文,授權由財政部訂定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符實務需要。

      2.行政訴訟法(109.01.15修正公布)
      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意旨,使人民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故特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以統一救濟途徑。並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兼收易於就近調查事證之功效。另賦予利害關係人或涉及其權限行政機關參與訴訟之機會,以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得於本案判決前,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以建立即時有效之保全程序。.

      3.國家賠償法(108.12.18修正公布)
      (1)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新法修正往後國家將無須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2)行政機關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對於該等設施於委託管理後,致生人民損害,政府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時有爭議,本次修正予以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