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2021行政法概要(司法特考四等適用)(100%題題詳解/...
    編/著者: 李由,林實恭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0-12-31
    ISBN:4711100551007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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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適用】
      這本《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適用於司法人員(司特)四等考試
      (一)採申論式題型:法院書記官類科。
      (二)採測驗式題型:法警、執行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書記官薪資為36,505元,另外每月有4,500元的專業加給;四等法警月薪近45,000元,扣掉公保、健保、退撫儲金,月入仍有近4萬元,每月還可多領2,000至3,000元的夜勤加班費。除了司法特考,想從事法律工作的考生,還可跨考其他相關考試,如高普考、地方特考的「法律廉政」,初等考試的「廉政」。每年約6月報名的國安局特考、調查局特考,工作內容偏向政經、國際、法律實務方面,也是可選擇的方向。司法特考的法院書記官是熱門類科,錄取人數最多,搭配投考組合可增加上榜機會。且自108年起,書記官專業科目中由原考「法院組織法」,改為考「行政法概要」,使得本科目變得格外重要,有心準備書記官考試的考生務必留心。

      【本書優勢】
      .坊間行政法書籍又重又厚,考前真的看得完嗎?
      .大法官解釋數量即將突破八百大關,篇篇都像萬言書,誰來幫我去蕪存菁?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選擇題要怎麼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判斷出正確選項?

      以上關於考生對行政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平易近人
      行政法概要向來就以「概念抽象、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濟法」等內容,深入淺出。難懂的艱深概念附有「補充說明」,讀者可隨時用來理解內文。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

      二、掌握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概念,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架構。複雜的大法官解釋採重點節錄,幫讀者去蕪存菁。每章附有牛刀小試精選試題,可透過單元練習檢驗自我學習成效。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行政法最精要的部分,一本在手,奧義盡取。再搭配本社出版的《行政法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三、100chr37題題擬答/詳解
      本書收錄108-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鐵路人員特考(鐵特)員級考試、鐵路營運人員考試、司法人員(司特)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法警、執行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題,100chr37題題詳解。申論題具備考點層次解析,選擇題教讀者如何判斷條文選對選項。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常考法條
      須記憶的法條可分為「傳統重要法條」及「新修正法條」,說明如下:
      (一)傳統重要法條
      從歷屆試題中找出命題趨勢與重要考點,將該焦點的相關法條加以標記並熟讀,利於掌握此科基本分數。
      (二)新修正法條
      新修條文常為重要考點,應養成隨時關注修法動態的習慣,藉此培養判斷命題趨勢之題感。例如109年1月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與109年6月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應為來年的命題新寵,不可不防。

      二、掌握重要觀念與原則
      自歷屆試題分析可知,申論題部分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法年年都有出題,故二者須搭配閱讀,解題時才不會有遺漏。選擇題部分則約有40chr37之命題會落在「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程序法」主題上,可見掌握這兩部分的常考觀念與原則格外重要。
     
      三、大法官釋字重點需熟稔於心
      歷年之重要大法官解釋常化為考試題目,使用本書內節錄之重要內容,可將眾多大法官解釋文與理由書做統整,將寶貴時間花在刀口上。

      四、反覆練習歷屆試題
      考古題的練習十分重要!除可熟悉命題焦點外,尚可排除其他較不常出題內容,節省研讀時間。在練習過程中,發現自我學習的死角,避免實際上戰場時因慌亂而錯失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如下:
      公務員懲戒法(109.06.10修正公布)
      (1)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將第五條條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庭」及「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所為之停止職務處分,本質上為法官就個案衡量後所為之司法決定,應以裁定方式為之,而非僅以通知方式函知主管機關,且現行實務上認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亦係以裁定為之。鑑於原規定易生誤解,爰就第五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2)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及配合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懲戒處分生效時點之修正,另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第八條爰就禁止公務員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時點予以修正。

      (3)現行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十條雖已就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競合之情形有所規範,惟此等事項體例上應於法律中規定較為妥適,爰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明定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