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完全攻略(高普考、各類三四等特考適用) 100%題題詳...
    編/著者: 李由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0-08-24
    ISBN:4710139139569
    參考分類(CAT):高普考/地方三四等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優惠價:79折,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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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依照考選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命題大綱〉編撰!
    ★收錄105-109年歷屆相關試題共580題,100%題題解析!


      【常見問答】


      Q1:本書內有包含題庫嗎?

      A1: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歷年相關試題共29份580題(一般警察三、四等考試、鐵路人員高員三級、員級考試、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司法人員三、四等考試),100%題題詳解。


      Q2: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2: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這本《憲法完全攻略》適用於高考三級(高考)、普通考試(普考)、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鐵路特考員級,及以下三等/四等考試:一般警察(行政警察/消防警察)、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移民行政人員、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原住民族、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


      【本書優勢】


      .憲法規定真抽象,讀完還是一堆概念分不清?

      .憲法規定微言大義,上考場要選出正確選項卻常選到懷疑人生?

      .大法官解釋數量即將突破八百大關,篇篇都像萬言書,誰來幫我去蕪存菁?


      前述心聲,本書作者充分體會。遂發願集結近年考題,從考題篩選考點,參酌考選部命題大綱,編撰這本應試教材,讓微言大義的憲法不再抽象,協助考生逐漸看清上榜的彼岸。


      一、    憲在進行式: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歷經數十年風霜,仍舊透過大法官解釋隨著社會變遷而改變,本書重點整理配合近年大法官解釋,將一直川流不息的憲法源泉收納於本書之中。抽象的憲法條文搭配大法官解釋變得具體而明確,依考點分類各號釋字讓考生不再囫圇吞棗,有系統的學習憲法就是這麼簡單。


      二、    精準記憶:大法官截至本書截稿前已做出共792個解釋,為了考生寶貴的備考時間,作者從105~109年歷屆試題中篩選出常考釋字,擷取解釋文與理由書,並將重點提示獨立列出,讓考生針對命題趨勢做準備,一眼掌握解釋文精妙所在。


      三、    條理分明:政府機關體制是憲法中最為枯燥也最為龐雜的章節,本書透過各機關排序(例如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將憲法規定有條理分列,透過重要觀念表格比較說明憲政體制的特點,幫考生搬開上榜的拌腳石。


      四、    流練忘返:本書第二部分收錄105~109年歷屆試題(一般警察三、四等考試、鐵路人員高員三級、員級考試、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司法人員三、四等考試),題題詳解。第一遍做完試題後再翻回第一部分重點整理檢視依據。第二遍做完題目可訓練題感,抓出題目、選項與解析間的關連性。務請考生多練考古題、多用本書詳解內容確認解題精準度與熟記程度,追求不貳過。反覆練習就是上榜的捷徑。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公務員懲戒法(109.06.10公告修正)

      (1)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將第五條條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庭」及「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所為之停止職務處分,本質上為法官就個案衡量後所為之司法決定,應以裁定方式為之,而非僅以通知方式函知主管機關,且現行實務上認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亦係以裁定為之。鑑於原規定易生誤解,爰就第五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2)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及配合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懲戒處分生效時點之修正,另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第八條爰就禁止公務員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時點予以修正。

      (3)現行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十條雖已就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競合之情形有所規範,惟此等事項體例上應於法律中規定較為妥適,爰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明定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


      2.憲法訴訟法(108.01.04公告修正)

      考量大法官依憲法規定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又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均屬司法權行使之一環,是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及程序,有予全面司法化之必要。故憲法訴訟法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明揭大法官審理所有案件類型之形態,均由傳統之會議形式,改以具有完全司法審判性質之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3.國家賠償法(108.12.18修正公布)

      (1)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三讀修正往後國家將無須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2)行政機關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對於該等設施於委託管理後,致生人民損害,政府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時有爭議,本次修正予以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