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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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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地方五等
法學大意
編/著者:
洪正、劉力
出版社:
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
2020-03-01
ISBN:
4710139137640
參考分類(CAT):
初等/地方五等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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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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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適用】
這本《法學大意》適用於:
1.初等考試(初考):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等類科。
2.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五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廉政、經建行政等類科。
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五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錄事等類科。
4.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戶政、錄事等類科。
5.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國安局特考)五等:行政組類科。
6.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五等:錄事類科。
【考試利多】
初等考試每年固定舉辦,不必擔心有變數。且僅考4科,全選擇題,準備輕鬆。文、法、商、理工背景的考生皆適合參加。考選部表示國考報名人數減少的趨勢,應是受到台灣近年少子化影響,競爭者減少對於有意願投入公職考試的考生是一大優勢。
【本書優勢】
坊間法學大意書籍又重又厚,考前真的看得完嗎?
本科命題範圍橫跨公法、民法與刑法,怎麼準備最有效率?
法律專有名詞又多又雜,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讀懂嗎?
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又快又準?
一、掌握重點
法學大意命題範圍橫跨法學總論、公法、民法、刑法與其餘相關訴訟制度,可謂浩如煙海。但是從歷屆試題分析可知,題目需要的是基本觀念和理解,只要能掌握常考條文就已經掌握本科七八成的分數。本書依據歷年出題範圍收錄常考重點,並配合109年1月最新公布法規精心修訂,讓讀者能快速進入備考核心區域。
二、平易近人
本書以淺顯易懂方式編撰內容,即使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輕易看懂、快速吸收。複雜的大法官解釋採重點節錄,幫讀者去蕪存菁。將投入的時間以最高比例轉化成實質的分數。各章節末尾收錄精選試題,配合常考熱點鑑往知來,快速拿分。再搭配本社出版的《法學大意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三、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106~109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鐵路人員特考佐級考試試題、司法人員五等考試試題共11份,題題詳解。掌握最新命題動態,必能掌握考試致勝關鍵!
【準備要領】
一、從考古題抓重點最快
法學大意因涵蓋眾多法律概念,忙亂投入汪洋法海並非明智之舉,要迅速培養解題感,最快途徑便是勤做考古題並從中抓出常考條文。從考古題中鎖定重要條文後,即可排除其他較不常出題的內容,便於集中火力進行重點突破。
二、熟記常考法條細節
由於部分考題命題的方向傾向出法條的內容,諸如:違反該法條的法律效果為何?或是該法條之要件為何?這類題目莫不以法條記憶為主,所以對於特定法條的熟記乃基本功。
三、掌握最新修法內容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有時候上榜關鍵只在一兩分之間,考生應有「一題不能少、一分我也要」的自我要求,熟練歷屆試題+吸收試題解析+複習檢討迴圈=穩固分數的不二法門。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 國家賠償法(108.12.18)
(1)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修法變更往後國家將無須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2)行政機關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對於該等設施於委託管理後,致生人民損害,政府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時有爭議,本次修正予以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2. 刑法(108.01.15)
(1)隨著科技進步,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致使此等以多數人犯妨害秩序案件規模擴大,亦容易傷及無辜。惟原條文中之「公然聚眾」,爰將第一百四十九條前段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聚集」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因上開行為對於社會治安與秩序,均易造成危害,爰修正其構成要件,以符實需。
(2)修正第一百五十條原「公然聚眾」要件。倘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該當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以符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並提高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3)第二百五十一條以刑罰手段處罰囤積不應市行為,而一般生活必需用品甚多,何種生活必需用品之囤積不應市應以刑罰手段處罰,應使人民得以預見,因國家負有維護國民健康與衛生以保障基本生存需求之義務,為因應生活必需用品供應之實際情勢,並避免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法律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4)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影響物價之不實資訊,往往造成廣大民眾恐慌及市場交易動盪更鉅。是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透過前開手段傳送不實資訊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二百五十一條第四項之加重處罰事由。
3. 刑事訴訟法(109.01.15)
本次修正就重大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使特定犯罪之被害人得全程參與審理過程,並賦予其對於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等陳述意見之權利;另賦予得選任代理人及閱覽訴訟卷證,使其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卷證資料內容;並規定於偵查及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及開庭時得利用適當遮蔽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予以適當隔離,保護其隱私;並使具有一定親屬關係、專業之人或得被害人信賴之人得陪同被害人在場。
4. 行政訴訟法(109.01.15)
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意旨,使人民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故特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以統一救濟途徑。並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兼收易於就近調查事證之功效。另賦予利害關係人或涉及其權限行政機關參與訴訟之機會,以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得於本案判決前,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以建立即時有效之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