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記帳士
     
    記帳士搶分小法典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0-01-20
    ISBN:4710139136940
    參考分類(CAT):記帳士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優惠價:79折,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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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適用】

      這本《記帳士搶分小法典》適用於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考試利多】


      1.    近三年度的記帳士考試平均錄取率約13.31%、平均錄取人數為792人。但因記帳士考試並無限制錄取名領,不需與其他考生競爭,考試成績及格即可,最大敵人還是自己。


      2.    記帳士平均起薪約在26K~28K,稍具有規模的公司,大學畢業能領到30K左右,碩士則落在35K起以上。薪資待遇會因為個人經驗、學歷、能力或公司規模等而不同,未來再考會計師或擔任會計主管,薪資上看40K~80K。待自身能力、經驗、人脈備足,可自行開事務所當老闆,接案論件計酬。


      3.    若想擁有穩定工作與福利,也可往公職財稅行政(高普考與稅務特考)發展,因考科與記帳士有重複,備考起來更為輕鬆,高普考起薪約3萬7至4萬7。


      【本書優勢】


      市場見證

      本書自2011年初版以來即成為三民補習班記帳士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年年改版,累積銷售量已朝向30,000冊邁進,可以說每3位記帳士考生中就有1位選購了本書,已近10年持續獲得考生的青睞,想考記帳士的您還在猶豫要不要加入購物車結帳嗎?小心晚了搶不到唷!


      記帳與稅務法條一大堆,哪些條文最常考?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別擔心!三民輔考特別設計出一般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由三民輔考名師群根據記帳士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彙整分為「稅法與申報相關法規」、「記帳相關法規」二大類共30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如再搭配本社出版的稅法與實務(上)(下)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實力倍增。


      選擇題解題的關鍵字在哪裡?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記帳士104~108年相關考試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純法條書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又要考前衝刺的話,不妨帶上這本薄書,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    所得稅法(108.07.24修正)

      (1)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其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因而修正第十四條相關內容。

      (2)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增訂第十七條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適用。


      2.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108.11.13修正)

      配合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新增雲端發票專屬百元獎之中獎人得使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提供行動應用程式(簡稱兌獎APP),上傳電子發票證明聯影像檔領獎措施。


      3.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08.05.24修正)

      為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並兼顧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電子發票或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需時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三十二條,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適用時點,由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延長一年,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4.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108.06.13修正)

      (1)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會計「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有關資料儲存媒體之定義,依目前實務發展現況,刪除磁片,增列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並以「其他媒介物」概括,以求彈性並與時俱進。

      (2)因應電子科技之進步,明定商業對於內部人員使用電子方式輸入會計資料之授權,除維持使用現行書面授權之方式外,亦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3)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係授權本辦法規範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至於查核資料之提供,非屬母法授權範圍,爰刪除查核之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