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民事訴訟法下冊之重點為證據法、裁判論、救濟程序、督促程序、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及特殊程序(含簡易訴訟、小額訴訟及法院之調解),並特別說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商業事件審理法及勞動事件法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分析家事調解、勞動調解及商事調解制度。事證蒐集調查及判決之效力實與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爭點整理及集中審理制度息息相關,宜與上冊之相關說明前後參照,俾能對民事訴訟法之體系架構及整體制度運作有更全面之理解。
【作者簡介】
沈冠伶
現職:
臺灣大學特聘教授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主授:
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仲裁及裁判外紛爭處理、比較民事程序法
經歷:
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董事暨董事長
國際婦女法學會(FIDA)中華民國分會理事長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訪問學人
德國漢堡大學、海德堡大學交換教授
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委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委員
律師
國際比較程序法學會IAPL會員
獲獎:
美國傅爾布萊特資深學人研究獎勵、國科會吳大猷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翁岳生法學講座教授、臺灣大學社會服務傑出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貢獻獎
著作:
1.訴訟之協力與複雜訴訟
2.民事醫療訴訟與紛爭處理
3.家事程序之新變革
4.程序保障與當事人
5.民事程序法之新變革
6.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
7.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
【序】
序言
我國民事訴訟法自1999年至2003年完成全面修正,將民事程序法制大幅推進,近年來又朝向紛爭類型化之專業審判,制定特別程序法,諸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家事事件法、勞動事件法及商業事件審理法。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之根本大法,乃憲法訴訟權保障之具體實踐,並為上開特別程序法適用之基礎,必須充分理解掌握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立法旨趣及中心思想,始能為合體系性、合目的性及合憲性之解釋論,並因應人民之需求及社會之發展,探究立法論上可行之道,建構具有前瞻性之民事司法制度。
本書以民事訴訟法之重要基本理論為核心,進行體系架構之說明,並分析實務案例,釐清學說實務見解之爭議,期使讀者一窺民事訴訟法之精髓,並有中心思想。亦即,利用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雖以其實體權利實現為目的,但訴訟本身並不預設客觀權利之存在,而是提供給當事人處理民事法律關係紛爭之公平場域,使其能在有限之資源及成本下,衡量其利益,提出事實、證據作為法官之裁判依據,並由法官協同當事人尋求、發現存在於當事人間主觀的法,以解決紛爭。此外,民事訴訟法並非技術性法規,而是以追求適時、公平、公正之程序正義為導向。唯有能提供程序保障而受到人民信賴之司法,始能定紛止爭,而有其存在之意義及價值。
本書係自任教以來之上課錄音稿改寫,分為上、下二冊,上冊涵蓋四大主題,即民事訴訟之架構及基本原則、訴訟客體論(訴訟要件及訴訟標的)及起訴效力、訴訟主體論(法院及當事人)、複雜訴訟;下冊則涵蓋證據法(含爭點整理、舉證責任、事證蒐集及調查)、裁判論(含裁判之效力、確定判決效力之推翻及假執行)、救濟程序(含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抗告)、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含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商業事件審理法及勞動事件法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特殊程序(含簡易訴訟、小額訴訟及民事調解、家事調解、勞動調解及商事調解)。另有關送達及訴訟費用制度,雖於實務上具重要性,但限於篇幅,僅在相關處略為提及。
本書初稿始於台大碩士陳冠中法官於2014年任職教學助理期間所整理之授課內容,並經歷任助理俞兆安、林靖庭、曾祥鈺、王亭雲、廖翊筌、史昭予等人協助校對、補充。此外,新學林出版公司前法律主編李惠婷於任職期間一再邀約,以及副總編輯林靜妙於排版美編之多方協助,均為本書出版不可或缺之推手,在此一併致謝。雖尚有不足之處,但或可供參考之用,各章最後另附有「案例演練」,以供讀者檢視學習成效,故仍將之付梓。
沈冠伶
2025年7月
【目錄】
序言/i
主要參考文獻/xxvii
第五編 證據法─民事訴訟之事證蒐集及調查 1
第一章 爭點整理與事證蒐集 1
壹、概說 2
貳、事證蒐集之協力 2
參、當事人之陳述義務 6
肆、事案解明協力義務與摸索證明 11
伍、爭點整理程序及方法 22
陸、訴訟促進義務與攻擊防禦方法提出之失權限制 44
第二章 證據法導論 63
壹、基本概念 64
貳、證據之種類 73
參、心證度與證明度 76
肆、證明之對象 84
伍、無須證明之事項 90
陸、自由心證主義 104
柒、推定 118
捌、表見證明或暫時的推定 121
玖、疫學上證明 124
拾、證據契約 125
第三章 舉證責任及分配 131
壹、舉證責任之基本概念 132
貳、舉證責任之分配 137
參、舉證責任分配之爭議問題 156
肆、證明妨礙 174
第四章 證據調查程序 187
壹、證據聲明 188
貳、證據之取捨 189
參、人證 190
肆、鑑定 206
伍、書證 226
陸、勘驗 244
柒、當事人訊問 246
捌、證據保全程序 250
第六編 裁判論 263
第一章 法院之裁判 263
壹、裁判之意義及類型 264
貳、判決之生效及其內容 270
參、判決之更正與補充 272
肆、判決之範圍與聲明之拘束性 274
第二章 判決之效力 277
壹、概說 278
貳、羈束力 279
參、確定力 281
肆、既判力之意義及正當性 284
伍、既判力之範圍 286
陸、構成要件效力 344
柒、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347
第三章 確定判決效力之推翻 355
壹、概說 356
貳、變更判決之訴 357
參、再審之訴 363
肆、第三人撤銷之訴 385
第四章 裁判之假執行宣告 403
壹、意義及其制度目的 404
貳、類型 404
參、宣告假執行之障礙 407
肆、附條件之假執行宣告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407
伍、假執行宣告之失效 409
陸、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失效之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聲明 409
柒、第二審關於假執行裁判之特別規定 411
第七編 救濟程序 415
第一章 上訴制度總論 415
壹、上訴之意義 416
貳、上訴利益 417
參、上訴之效力 420
肆、上訴不可分原則 422
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423
第二章 第二審程序 427
壹、第二審之基本結構 428
貳、第二審之上訴合法要件 433
參、第二審程序之進行 443
肆、附帶上訴 455
伍、第二審之判決 459
第三章 第三審程序 463
壹、第三審之制度目的及限制 464
貳、第三審之上訴合法要件 466
參、第三審法院之審理範圍 497
肆、第三審程序之進行 499
伍、第三審裁判 500
陸、訴訟程序終結 501
柒、大法庭制度 502
第四章 抗告程序 509
壹、意義 510
貳、抗告之效力 510
參、抗告之要件 511
肆、抗告之裁定 514
伍、再抗告 515
陸、異議制度 516
第八編 督促程序 519
壹、意義及制度目的 520
貳、要件 521
參、程序之進行及釋明 523
肆、支付命令之裁定 526
伍、支付命令之送達 526
陸、債務人異議 527
柒、支付命令之效力 527
捌、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529
玖、再審及其他救濟途徑 530
第九編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保全程序 535
第一章 概論 535
壹、機能之差異 536
貳、審理程序之差異 540
參、供擔保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差異 545
肆、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同質性 546
第二章 假扣押 551
壹、假扣押之意義 552
貳、假扣押之程序標的 552
參、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554
肆、假扣押之聲請及釋明 555
伍、假扣押之裁判 559
陸、假扣押裁定之撤銷 560
第三章 假處分 567
壹、假處分之意義 568
貳、假處分之要件 568
參、準用假扣押規定 568
肆、假處分裁定 569
伍、假處分裁定之撤銷及限制 569
陸、債權人實行自助行為後之保全處分 571
第四章 定暫時狀態處分 575
壹、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意義及機能 576
貳、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 576
參、限期起訴 582
肆、審理方式 582
伍、緊急處置 584
陸、回復原狀請求之非訟化處理 586
柒、損害賠償之限制 588
第五章 智慧財產事件及商業事件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591
壹、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管轄法院 592
貳、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特別規定 592
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程序標的 594
肆、釋明之強化 595
伍、擔保提供之目的 596
陸、強化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 597
柒、損害賠償責任與併案請求 598
第六章 勞動事件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601
壹、裁決程序與民事保全程序 602
貳、擔保金之減免 605
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特別要件 607
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撤銷與受領工資之返還請求 614
第十編 特殊程序論 617
第一章 簡易訴訟程序 617
壹、簡易訴訟事件 618
貳、簡易訴訟程序之特別規定 622
參、判決 628
肆、救濟程序 629
第二章 小額訴訟程序 635
壹、小額訴訟程序之法理基礎 636
貳、小額事件 636
參、管轄法院 637
肆、程序進行 637
伍、程序轉換 642
陸、判決 643
柒、救濟程序:第二審法律審兼事實審 646
捌、再審 650
第三章 法院之調解 653
壹、概說:裁判外紛爭處理程序之法理基礎 654
貳、法院調解制度之變革 657
參、調解之模式 659
肆、調解程序之原則 661
伍、民事調解制度 662
陸、家事調解制度 667
柒、勞動調解制度 673
捌、商事調解制度 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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