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拉底(Sōkratēs/Socrates of Alopece)於469BC生於雅典,父親索弗尼斯寇斯(Sōphroniskos,約卒於424BC之前)是位石匠或雕塑家,母親菲納瑞特(Phaenaretē,約484-407BC)則是位助產士。妻子名為贊希佩(Xanthippē, C5 BC),出身貴族;根據色諾芬《蘇格拉底回憶錄》(Memorabilia)的記載,她經常如潑婦般對待蘇格拉底(II, ii, 7-9),柏拉圖《費多》(The Phaedo)則將贊希佩描寫為一位無法控制情緒的妻子與母親(60a)。儘管如此,他們育有三子,長子名為藍普洛克雷斯(Lamproclēs,約生於416BC),以外公之名命名;二子名為索弗尼斯寇斯(Sōphroniskos,約生於410BC),以祖父之名命名;三子名為梅內克塞奴斯(Menexenos,約生於402BC之後)。雖然蘇格拉底經常被描述為一位家徒四壁的哲學家,但其經濟狀況似乎足以使他在伯羅奔尼撒戰爭(The Peloponnesian War)期間(431-404BC),以重裝騎兵的身分與斯巴達作戰。根據柏拉圖《蘇格拉底的辯護》28e以及《饗宴》220a-221b,蘇格拉底在伯羅奔尼撒戰爭前曾參與432BC的波提達伊亞(Potidaea)圍城,並在戰爭期間又參與兩場戰役:424BC的德利恩(Delium)戰役及422BC的安菲波利斯(Amphipolis)戰役,充分展現勇敢沉著與冷靜等特質。
除了為城邦安危遠征作戰,蘇格拉底在城邦內也履行公民的義務,如擔任諮議會輪值召集人(prytanis,《蘇格拉底的辯護》32b),和公民大會的輪值主席(《蘇格拉底回憶錄》IV, iv, 2)。406BC十月某單日輪值期,在阿爾金奴薩(Arginusae)贏得海戰勝利的十位將領中,有六位因為未救起落海的生還者及遇難者,遭到死刑起訴,並以集體審判的方式在一天內定罪;這違反雅典的法律,蘇格拉底以維護法律之名延遲案件的進行,然而,最終這六位海軍將領仍無法逃過被處決的命運。另一個蘇格拉底參與雅典公共事務治理的例子,記載於《蘇格拉底的辯護》32c-d,他拒絕將民主派人士薩拉米斯的雷翁(Leōn of Salamis,約471-404BC)帶至雅典處死,而這違抗了三十僭主統治集團的命令。
雖然身為雅典公民有參與城邦事務管理之義務,但蘇格拉底並未將此事視為「最重要的事」(pleistou),且認為若非以此態度對待政治,他早已命喪黃泉。那他認為在城邦中最重要的事情為何?答案是擁有自我知識及確立正確的價值觀;且在聽聞神諭道「蘇格拉底是最有智慧之人」後,他便四處尋訪智者與專業人士,與之對話,以檢視神諭是否正確(《蘇格拉底的辯護》21a-22e)。在對話過程中,蘇格拉底吸引了一群自願追隨他的年輕人,卻也引起其他人的憎恨。促使梅利投斯(Melētos,約生於429BC)、阿尼投斯(Anytos,約443-399BC)和呂空(Lykōn,約470-399BC)以另立新神及敗壞年輕人兩項罪名指控蘇格拉底。柏拉圖《尤希弗若》(Euthyphrōn/The Euthyphro)、《蘇格拉底的辯護》(Apologia Sōkratous/The Apology of Socrates)和《克里同》(Kritōn/The Crito)這三部對話錄,描寫了蘇格拉底被告、接受審判與在法庭之上為自己辯護的過程,以及判刑確定後的遭遇。這三部對話錄再加上《費多》,含括了蘇格拉底在去世前的經歷。關於蘇格拉底之生平及思想的記述,一般稱之為「蘇格拉底的對話」(Sokratikoi Logoi)。此類文體最早使用者是安提斯塞內斯,除了柏拉圖外,色諾芬、亞里斯多德皆有類似的作品,以紀念或忠實記述哲學家蘇格拉底的行誼思想。
從發展論者的觀點來理解《尤希弗若》、《蘇格拉底的辯護》和《克里同》這三部對話錄,部分學者認為對話錄中的蘇格拉底是歷史上的蘇格拉底,關於他去世前所經歷的司法審判與囚禁之描述,皆是歷史事實;他們更進一步主張,在「蘇格拉底的對話」此文體的作品中,柏拉圖的早期對話錄對蘇格拉底行誼與哲思的記述,最具有歷史可信度。因此這些學者被賦予「歷史主義者的發展論者」之名(Brickhouse and Smith 2004: 6, n. 2)。雖然其他發展論者並不抱持這種歷史主義者的詮釋觀點,但亦認為柏拉圖早期對話錄中的蘇格拉底與中期對話錄相較,對話態度與思想內容均有差異。或許可以如此提問:是否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柏拉圖在這三部對話錄中,描寫的是歷史上的蘇格拉底?答案遺憾地為否。然而,這不應該阻礙我們去探究蘇格拉底呼籲「每個人應檢視個人的生命」這個堅持的倫理意義與價值。
首先,尤希弗若以對犯下惡行者(包括父母親)提出控告的行為,來說明虔敬是什麼(5d-e)。這是一個失敗的說明,因為完全不符合蘇格拉底的期待,一個關於虔敬的定義必須指出:在所有虔敬行為中的「單一特質」(mian tina idean)(5d4)為何。因為蘇格拉底相信,只有找出或確立單一特質,「藉由它所有虔敬之事皆為虔敬」(6d10-11),才能真確理解虔敬。然而,尤希弗若所做的,只是列舉許多具有虔敬特質的行為,卻未針對該特質進行說明。
蘇格拉底對第三個定義的駁斥,尚有更深廣的意涵與影響。若虔敬與虔敬之事不是被神祇喜愛來界定,那麼其他的倫理概念,如善及正當,也不是以此方式界定。換言之,道德的對與錯之判定標準,不是來自宗教權威,道德規範也不需要神聖的立法者。道德行為的標準「獨立於神聖意志」(Gallop 1999: xii),並且與「神聖命令理論」不相容(Brickhouse and Smith 2004: 45-48)。那麼道德行為判斷的基礎來自何處?《尤希弗若》對此議題未提供答案,但《蘇格拉底的辯護》30a-b及《克里同》47b-48a認為答案是一個人靈魂的好狀態,即德性(arēt)。
尤希弗若對先前提出的定義皆不適宜感到大惑不解,但依舊同意蘇格拉底的提議:虔敬是正義的一部分(11e7-12a2)。關於蘇格拉底如何看待個別德性之間的關係,或許《普羅大哥拉斯》(The Protagoras)是部值得參考的對話錄。普羅大哥拉斯(Protagoras of Abdera,約490-420BC)主張,每一個個別德性是整體德性的不同部分,但蘇格拉底認為虔敬與正義是同一個德性(329d-331b),智慧與明智是同一個德性(332a-334a),勇氣與智慧是同一個德性(349e-350c及358a-360e)。Penner教授因此主張,蘇格拉底是以「同一理論」(the identity theory)來理解德性之間的關係(Penner 1973);Vlastos教授則不認同,他提出的是「雙條件理論」(the biconditionality theory):每一個德性都是德性知識的某一片段。但蘇格拉底深信,擁有任何一個德性之人是位智者;且一個人若是智者,則會擁有所有的德性;因此,擁有任何一個德性者會擁有所有的德性(1972: 424-425)。若將兩個詮釋用於《尤希弗若》,都無法有助於我們理解。姑且擱置「虔敬是正義的一部分」此表述的正解為何,這句話至少標示了道德與宗教的關係:既然虔敬是正義的一部分,宗教就非道德的基礎,只是道德的一部分;若就人而言,正義預設他者的存在,以及人與人以適切合宜的方式相互對待;虔敬就其為正義的一部分,便預設了神祇的存在,並以帶著敬意的方式應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