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不同擬答參考
民事訴訟法學說見解討論之熱烈,堪稱所有科目之首。本書對重要且具爭議的考點除原有擬答外,還附上不同擬答參考,使讀者能夠從不同觀點切入,完整理解全貌,豐富答題素材與深度。
2.學習小Tips
擬答講究精準與簡潔,無法旁徵博引。當考題中出現較艱澀的觀念,為令讀者知其所以然,本書透過Tips的方式提點答題關鍵,也包含作者的建議與經驗分享,使解題書同樣具有參考書的價值。
3.文章改編題
本書選擇數篇近年重要且尚未出成考題的文章改編,對國考讀者而言是補充新知的素材,有效掌握學說與實務見解最新趨勢;對研究所考生而言,本書必能助您瞭解出題老師的思路,發揮如同參加讀書會的功效,成為備考的一大利器。
4.題型分析和答題架構
實際練習之前,請先閱讀對題目的簡短分析,培養對爭點的敏銳度,俾利未來在考場審題及鋪排內容,讀者在最後衝刺複習時也能快速掃描。此外,對於民事訴訟法上較為繁瑣的章節(如爭點整理),也有提供答題架構供大家演練和學習,進一步提升作答效率。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吉米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研所民法組達錄取門檻
國立政治大學財經法學組
鳴人
律師高考及格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學組
目次
【目錄】
Chapter 1 訴訟主體
第一節 法院 ‧1-3
題型 1-1-1 專屬管轄和非專屬管轄合併、參加訴訟和主參加
訴訟之區別【107律師民法2第1題】 ‧1-3
Try again 【108三等書記官第1題】 ‧1-11
Try again 【110北大第3題】 ‧1-11
題型 1-1-2 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競合【改編自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09號裁定】 ‧1-12
題型 1-1-3 公私法審判權劃分、職務上已知事實、第二審
主張時效抗辯【108台大第2題】 ‧1-17
Try again 【110三等行政執行官第3題】 ‧1-22
題型 1-1-4 國際審判管轄權、鑑定人發問權
【111台大第2題】 ‧1-22
第二節 當事人適格、訴訟擔當 ‧1-30
題型 1-2-1 代位訴訟【105台大第2題】 ‧1-32
Try again 【100高考法制二級第1題】 ‧1-39
題型 1-2-2 代位訴訟之聲明與當事人適格
【114司律第2題】 ‧1-39
題型 1-2-3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擔當【引用自沈冠伶師,
〈詐害債權撤銷訴訟之原告與法定訴訟擔當〉】 ‧1-45
題型 1-2-4 撤銷詐害債權當事人適格【改編自104律師第3題】 ‧1-47
題型 1-2-5 分別共有之當事人適格
【107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1-51
Try again 【100律師第4題】 ‧1-55
題型 1-2-6 公同共有之當事人適格【105司法官第1題】 ‧1-56
題型 1-2-7 裁判分割共有物當事人適格【105律師第2題】 ‧1-60
第三節 非法人團體 ‧1-65
題型 1-3-1 合夥團體當事人適格【109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
末考題】 ‧1-67
題型 1-3-2 合夥團體判決效力【98台大第3題】 ‧1-71
Try again 【110政大第四題】 ‧1-77
題型 1-3-3 退出合夥團體之判決效力、無法律上原因舉證
責任【111北大第1題】 ‧1-78
題型 1-3-4 分公司當事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104東吳第1題】 ‧1-81
Try again 【108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第2題】 ‧1-86
題型 1-3-5 分公司當事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
和解調解之不利陳述【110東吳第1題】 ‧1-86
題型 1-3-6 管委會判決效力【99台大第1題】 ‧1-91
題型 1-3-7 管委會當事人適格【109政大第2題】 ‧1-97
題型 1-3-8 祭祀公業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
【104高考法制二級第2題】 ‧1-103
第四節 團體訴訟 ‧1-107
題型 1-4-1 第44條之1選定團體訴訟
【104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1-109
Try again 【99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1-115
題型 1-4-2 選定團體訴訟當事人適格、證據保全
【104公費留學第2題】 ‧1-116
題型 1-4-3 第44條之3團體適格要件【93政大第1題】 ‧1-121
Try again 【99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中考題】 ‧1-126
題型 1-4-4 消保法第50條、訴訟標的【100政大第3題】 ‧1-126
題型 1-4-5 團體訴訟綜合問題【99政大第2題】 ‧1-130
第五節 共同訴訟 ‧1-135
題型 1-5-1 共同訴訟綜合考題
【110台大下學期陳瑋佑師期中考題】 ‧1-136
題型 1-5-2 連帶債務【108司律第1題】 ‧1-141
題型 1-5-3 撤回上訴、爭點整理【104律師第1題】 ‧1-148
題型 1-5-4 不真正連帶債務聲明、連帶債務、撤回上訴
【112司律第2題】 ‧1-152
題型 1-5-5 職權通知、參加訴訟審理
【104台大第2題(節錄)】 ‧1-161
Try again 【98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 ‧1-163
題型 1-5-6 主觀預備合併之容許性和審理
【改編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號判決】‧1-164
題型 1-5-7 袋地通行權之共同訴訟特殊問題【111司律第1題】 ‧1-169
Chapter 2 訴訟客體
第一節 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 ‧2-3
題型 2-1-1 訴訟標的特定及舉證責任分配【106司法官第2題】 ‧2-5
題型 2-1-2 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侵權行為訴訟標的
【114政大第2題】 ‧2-12
題型 2-1-3 一部請求【109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2-16
Try again 【95台大第2題】 ‧2-23
題型 2-1-4 訴訟標的認定、職權通知、抵銷抗辯
【102台大第2題】 ‧2-23
題型 2-1-5 訴訟標的認定、法官知法原則、參與訴訟方式
【112台大第1題】 ‧2-28
題型 2-1-6 裁判分割訴之聲明、當事人死亡、撤回起訴
【100司法官第4題】 ‧2-36
題型 2-1-7 通謀虛偽、撤銷詐害債權訴之聲明
【110司律第1題】 ‧2-40
題型 2-1-8 解除契約訴之聲明、重複起訴禁止
【110政大第2題】 ‧2-45
題型 2-1-9 訴之聲明金額流用、主觀預備合併
【101司法官第4題】 ‧2-49
第二節 複雜訴訟型態 ‧2-55
題型 2-2-1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1【102北大第2題】 ‧2-57
題型 2-2-2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2【102警察法制第3題】 ‧2-59
Try again 【99司法官第3題】 ‧2-62
題型 2-2-3 階段訴訟【106行政執行官第1題】 ‧2-63
題型 2-2-4 第三人反訴、二審追加新被告【107台大第1題】 ‧2-66
Try again 【109司法三等公證人、書記官第1題】 ‧2-74
Try again 【106台大下學期許士宦師期中考題】 ‧2-75
題型 2-2-5 訴之變更追加容許性及救濟【107司法官第1題】 ‧2-75
題型 2-2-6 訴之追加容許性、確認訴訟當事人適格、判決
效力主觀範圍【113司律第1題】 ‧2-80
題型 2-2-7 訴之變更、民法第425條之1的訴訟性質
【114司律第1題】 ‧2-87
題型 2-2-8 主參加訴訟【106律師第1題】 ‧2-92
題型 2-2-9 民訴法第259條之擴張【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抗字第1244號裁定】 ‧2-98
題型 2-2-10 獨立第三人反訴之容許性及要件
【改編自劉明生老師〈獨立第三人反訴〉】 ‧2-101
第三節 判決效力範圍 ‧2-106
題型 2-3-1 爭點效【114政大第3題】 ‧2-107
題型 2-3-2 既判力範圍【106律師第2題】 ‧2-111
題型 2-3-3 職權通知、參加訴訟效力【108政大第4題】 ‧2-116
題型 2-3-4 抵銷抗辯之上訴與另訴【106司法官第1題】 ‧2-120
題型 2-3-5 抵銷抗辯、上訴利益計算、裁判費徵收
【自擬題】 ‧2-123
Try again 【114台大第1題】 ‧2-130
題型 2-3-6 選擇合併、不合法之抵銷抗辯
【113司律第2題】 ‧2-131
題型 2-3-7 訴訟上抵銷和訴訟外抵銷【105司法官第3題】 ‧2-137
題型 2-3-8 抵銷抗辯和遮斷效【104高考三等法制第1題】 ‧2-141
Try again 【102北大第1題】 ‧2-144
題型 2-3-9 對待給付判決、反訴闡明、形成力、假執行判決
【112司律第1題】 ‧2-145
Chapter 3 證據法
第一節 舉證責任 ‧3-3
題型 3-1-1 票據請求舉證責任【103司法官第1題】 ‧3-8
題型 3-1-2 無權占有舉證責任【110成大第3題】 ‧3-14
Try again 【103高考三等法制第1題】 ‧3-18
題型 3-1-3 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反對抵銷
【109司律第1題】 ‧3-18
Try again 【109高考二級第1題】 ‧3-25
Try again 【108行政執行官第3題】 ‧3-25
題型 3-1-4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108司律第2題第3小題】 ‧3-26
題型 3-1-5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仲裁鑑定契約【105台大
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3-31
第二節 證據調查 ‧3-38
題型 3-2-1 證明妨礙【10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3-39
Try again 【106司特三等行政執行官第2題】 ‧3-42
題型 3-2-2 證明妨礙、損害額酌定【105高考二級第1題】 ‧3-43
題型 3-2-3 摸索證明容許性【105政大第2題】 ‧3-46
題型 3-2-4 現代型紛爭證據調查【100政大第4題】 ‧3-49
Try again 【107行政執行官第3題】 ‧3-52
題型 3-2-5 證明度【110高考二級第1題】 ‧3-53
題型 3-2-6 擬制自認【106公費留考第4題】 ‧3-57
Try again 【100東吳第3題】 ‧3-60
題型 3-2-7 證據調查綜合題【111司律第2題】 ‧3-60
Try again 【108北大第2題】 ‧3-67
Chapter 4 訴訟程序
第一節 爭點整理 ‧4-3
題型 4-1-1 爭點整理(法定之債)【103台大第2題】 ‧4-9
題型 4-1-2 爭點整理(物上請求權)
【107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4-13
題型 4-1-3 爭點整理(物上請求權)、將來給付判決、判決
效力【110司律第2題】 ‧4-17
題型 4-1-4 爭點整理(契約之債)【改編自103台大下學期
許士宦老師期末考題】 ‧4-24
題型 4-1-5 爭點整理(契約定性)【109台大第1題】 ‧4-29
題型 4-1-6 爭點整理(裁判分割)【104公費留考第3題】 ‧4-34
題型 4-1-7 一貫性審查未通過
【改編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2246號判決】 ‧4-37
題型 4-1-8 爭點簡化協議【109台大第2題】 ‧4-41
Try again 【102公費留考第2題】 ‧4-46
題型 4-1-9 爭點結果之同意【107行政執行官第2題】 ‧4-47
第二節 當事人恆定、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 ‧4-52
題型 4-2-1 訴訟繫屬中原告側移轉【104司法官第1題】 ‧4-55
Try again 【106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4-59
Try again 【110高考三級稅務行政第1題】 ‧4-59
題型 4-2-2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移轉【107台大第2題】 ‧4-60
題型 4-2-3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發生善意取得
【100台大第4題】 ‧4-67
題型 4-2-4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移轉未呈現於訴訟
【97台大第1題】 ‧4-70
題型 4-2-5 訴訟繫屬前移轉給為他人占有標的物者1
【106台大第1題】 ‧4-74
題型 4-2-6 訴訟繫屬前移轉給為他人占有標的物者2
【110台大第1題】 ‧4-79
題型 4-2-7 訴訟繫屬登記【107政大第3題】 ‧4-85
Try again 【106四等書記官第2題】 ‧4-88
題型 4-2-8 判決基準時點後移轉、訴訟繫屬登記
【112政大第3題】 ‧4-89
第三節 審理程序 ‧4-94
題型 4-3-1 訴訟協力義務、二審提出時效抗辯
【101台大第1題】 ‧4-95
題型 4-3-2 訴訟促進義務、客觀訴之合併
【110台大第1題】 ‧4-101
題型 4-3-3 第二審為抵銷抗辯、反於真實之自
【107政大第4題】 ‧4-106
題型 4-3-4 訴訟上和解【97司法官第3題】 ‧4-110
Try again 【106行政執行官第1題】 ‧4-115
題型 4-3-5 小額訴訟【改編自90年律師第3題】 ‧4-115
題型 4-3-6 小額訴訟、一部請求、爭點整理
【112台大第2題】 ‧4-121
第四節 救濟程序 ‧4-126
題型 4-4-1 附帶上訴【108北大第3題】 ‧4-127
Try again 【107東吳第4題】 ‧4-131
題型 4-4-2 對待給付判決上訴、上訴三審要件
【105司法官第2題】 ‧4-132
Try again 【100司法官第5題】 ‧4-136
題型 4-4-3 上訴第三審事由【105律師第1題】 ‧4-137
題型 4-4-4 再審管轄法院【103司法官第2題】 ‧4-143
題型 4-4-5 再審期間和再審事由【100律師第5題】 ‧4-146
題型 4-4-6 祭祀公業訴訟、第三人撤銷訴訟、再審訴訟
【自擬題】 ‧4-151
第五節 保全程序與督促程序 ‧4-160
題型 4-5-1 保全程序功能、陳述意見機會
【101司法官第5題】 ‧4-161
題型 4-5-2 假扣押【改編自110司法三等第2題】 ‧4-166
題型 4-5-3 假執行【111台大第1題】 ‧4-172
題型 4-5-4 支付命令管轄和異議、裁判費
【102律師第6題(節錄)】 ‧4-178
題型 4-5-5 支付命令之效力【103行政執行官第4題】 ‧4-184
題型 4-5-6 督促程序一貫性審查、異議效力
【106行政執行官第3題】 ‧4-189
Chapter 5 家事事件法
第一節 家事事件法 ‧5-3
題型 5-1-1 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合併審理
【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 ‧5-5
Try again 【106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第3題】 ‧5-10
題型 5-1-2 離婚訴訟綜合問題【102律師第5題】 ‧5-11
Try again 【107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公證人第3題】 ‧5-14
題型 5-1-3 離婚訴訟再審當事人適格【改編自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 ‧5-15
題型 5-1-4 親子關係訴訟當事人適格【109司律第2題】 ‧5-19
題型 5-1-5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補充性
【改編自105政大第3題】 ‧5-24
題型 5-1-6 血緣鑑定【110輔大第3題】 ‧5-29
題型 5-1-7 交錯適用法理
【109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第2題】 ‧5-32
題型 5-1-8 親子訴訟、扶養訴訟(酌定型、不當得利型)
【104司法官第1題】 ‧5-35
題型 5-1-9 扶養事件(協議型)
【改編自108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5-41
Try again 【109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公證人第3題】 ‧5-47
題型 5-1-10 扶養事件綜合問題【107律師第2題】 ‧5-47
題型 5-1-11 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定性
【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2號裁定】 ‧5-52
題型 5-1-12 親子非訟事件之子女程序保障權
【改編自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