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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軍戶:戶、籍與家族[三冊合售/精裝]
編/著者: 于志嘉
出版日期:2026-08-31
ISBN:9786266506005
定價:1200元 特價:90折!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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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明代設衛所於全國,以世襲軍戶承襲軍役,軍役的維持直接關係到國家權力的發展,軍戶制度的實現具有其重要性。軍戶占全人口的比例約為五分之一,作為「特殊戶役戶」的一環,其運作方式與賦役制度的發展息息相關,不容忽視。而為使軍役能維持相當的數量,除了規定軍戶不得分戶,需以原籍餘丁支援衛所正軍外,在人丁缺乏的地區,常以垛集法合數戶出一軍,對戶籍制度造成的影響更值得重視。本書收集論文二十一篇,其中包括早期發表於日本、未曾中譯者,以及若干收入紀念論文集、不易查找者,經彙集成書,歸納於七大主題之下,並冠以自序,說明研究脈絡及思考方向,本書之出版當可使讀者了解作者建構之軍戶研究全貌。

過去學界對明代軍戶的瞭解,多侷限於「在營軍戶」與「郡縣軍戶」,亦有以「衛籍」一詞稱呼留住在衛所的軍戶群體者。對附籍軍戶的存在型態知之甚少,且多誤解。本書將軍戶劃分為「衛所軍戶」、「原籍軍戶」與「附籍軍戶」三部分,除利用大量實錄、政書、方志、文集等資料,更輔以選簿、檔案及族譜,從特殊戶役戶的角度切入,觀察三個群體如何執行軍戶戶役並承擔里甲役;再通過族譜對軍戶家族的個案研究,釐清軍籍對家族構成的影響;從賦役改革的脈絡,探討軍戶分戶與軍圖的設立對里甲制度的影響。入清以後,衛所制度基本廢除,大量屯田歸併州縣,衛所軍丁納入州縣管轄,但屯田與附籍軍戶田(民田)始終屬於不同的收稅體系,屯丁與附籍軍戶丁所立戶籍亦被嚴格區分,這些都是在爬梳史料後的新發現。
作者介紹
于志嘉,1977年畢業於臺灣大學歷史系,1988年獲東京大學文學博士學位。歷任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曾為哈佛大學東亞語言與文明學系、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訪問學者。研究領域為明代軍戶戶役制、衛所軍役及軍戶家族,近年專注於族譜資料的整理,將國家規範落實到個別家族的實際案例,觀察「軍籍」對家族發展的影響。主要論著有《明代軍戶世襲制度》、《衛所、軍戶與軍役:以明清江西地區為中心的研究》、〈從衛選簿看明代武官世襲制度〉、〈明檔案的利用與明代衛所制度研究〉等。另編有《明代軍戶文獻集》(待出版)。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分作七大主題。第一部分說明衛軍原籍與衛所分配的關係,以及兩京建都對衛所軍戶遷徙造成的影響。歷來學者討論衛軍原籍與其分配衛所之關係時,多以為明朝政府曾刻意使同縣出身的軍丁分散至各衛,不准軍人在原籍附近的衛所服役,並且盡量以南人調北衛、北人調南衛。筆者爬梳實錄、軍政條例、方志、族譜等資料,發現除謫充軍曾有明文規定以南人戍北、北人戍南外,明初政府在分軍赴衛時,常以千人為單位,將同一來源的軍人集中調配至同一千戶所,並且在相當程度上維持了舊軍團原有的統屬體系,以收管理之效。特別是在洪武三年(1370)頒行戶帖制度闔實戶口,十四年施行里甲賦役黃冊制度後,在人戶戶籍已定的情況下,仍幾度以備邊屯田、備倭為目的,實行大規模的垛集或抽籍。因為是從民戶中抽丁為軍,大多以保鄉衛土為號召而分配於原籍附近的衛所,其分配原則與其說是分散或遠隔,不如說是配合當時各地建衛的需要,將相同地方的人盡量分配到同一衛或所。只因後來經歷多次的改調,同縣出身者的衛所分布情形漸趨分散,為衛軍的清勾、解衛帶來極大的不便,才在史料中呈現出分散與遠隔的表象。而兩京建都帶動的軍事調動,正可以為明初衛軍改調頻繁的狀況提供最好的說明。
洪武朝的南京作為朱明擴張政權與軍事力的根據地,隨時保持著二十萬左右的軍力,但因初時全國尚未達成統一,南京衛軍常被調遣至各地征伐;征服之地成立新衛所,亦常調南京衛軍以充實。衛軍外調後產生的缺額,則由僉取民戶、收集舊軍或謫充等方式續以補充。永樂元年,改北平為北京,二月革北平都司,另設北京留守行後軍都督府。為提高北京的地位,除新增設衛所外,從鄰近都司、行都司遷徙至北直或北京城內、改隸於北京行都督府的衛所至少有二十三衛。十九年正月正式遷都北京,改北京為京師,洪武間未經改調的南京衛軍有不少在此時也被北遷。而衛軍多次改調的結果,有時會造成一個家族被分成原籍、在京與新調衛三支的情形,這在族譜中不難得見。
第二部分討論垛籍與抽籍。軍戶不得分戶,從「特殊戶役戶」的角度看,一個軍戶至少被分為在衛與在原籍的兩部分,但軍戶中最為特別的是垛集軍戶。過去筆者承襲王毓銓的說法,認為「抽籍法」是由民戶中丁多者籍其一充軍;「垛集法」則是「集民戶三戶為一垛集單位,其中一戶為正戶,承應軍差,其餘兩戶為貼戶,幫貼正戶,若正戶軍亡故以貼戶丁補」,要點在合數戶之力共同供辦一名軍役。然而,隨著越來越多史料的出現,可以發現不僅是垛集法下有以丁多戶自出一軍的情形;即便在抽籍令下,若丁多戶不足以抽出足夠軍數,亦會兼行垛集以補足所需。由於二者同樣取之於民戶,所分配的衛所同樣都以原籍附近為主,史籍中常以土軍或民兵稱之。
從軍役繼承的角度看,單戶丁垛集軍與抽籍軍常採取相同方式,由抽垛當時原屬同一單位之各丁子孫輪流應充軍役。但垛集軍除以單戶丁垛集者外,尚有一正一貼,或以三戶垛集等不同模式,其正、貼戶間的關係就特別值得關注。
明初規定垛集軍更代「正軍死,貼戶丁補」;洪武二十四年令垛集軍故,戶止一丁者勾有丁貼戶起解;建文四年復改為正軍、貼戶輪流更代,貼戶止一丁者免役。但在實際執行時,由於同垛一役的各戶之間有丁數多寡、經濟能力不同等問題,如果不想遵守正軍、貼戶更代的原則,就必須藉助合同議約的方式改變輪替順序。從衛選簿的紀錄中可以發現,明代衛軍繼補軍役常以「戶名不動代役」方式「頂戶名充軍」,族譜中也可觀察到貼戶丁繼役仍以正軍戶名頂充的情形,這與明代戶籍管理制度要求無論軍、民、匠、灶各種戶籍,戶名都應該「以見在人名立戶」的規定相違背,但在軍戶卻是明初以來普遍存在的現象,推其原因,當與軍戶戶役的特殊性有關。
軍戶的役分做兩個部分,除了原籍軍戶作為一般編戶齊民需要負擔的里甲役外,還有屬於戶役的軍役。軍戶戶丁雖分散在原籍、衛所兩地,但兩地戶丁共同承擔一名軍役,不會因為兩地人丁數額的消長,影響所需負擔的軍役名額。就軍戶戶役的執行而言,軍戶從來就只是「一個單純的稅額登記單位」,而此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垛集軍。被垛為同一單位的正、貼戶,終明一世都被視為同一戶,由正、貼戶合當一軍,共免一差。正、貼戶以「戶名不動代役」的方式輪充軍役,並不足為怪。從遼東檔案看萬曆年間的遼東衛所軍戶,普遍存在以祖軍名為戶名的狀況,但戶下人丁不必與祖軍同姓,所幫貼對象也不必是同戶丁。名冊中可以看到異姓合戶的現象,但基本上幫貼異戶丁者仍記名於本戶下。原屬於逃絕軍戶的屯糧也被細分為五六份,分由不同戶的戶丁承擔。「戶」,單純只是登記賦役的單位。
湖廣地區垛集軍戶的存在型態可以透過資陽徐氏族譜來觀察。徐氏在洪武、建文兩朝至少經歷過三波的垛集。第一波在洪武五年成立長沙衛時,始遷祖徐名輔被垛為軍。第二波在洪武二十二年,湖廣展開大規模垛集藉以充實湖廣及雲貴地區新設的衛所,名輔以義子充役。及燕王靖難,對陣雙方都曾藉召募或垛集抽取大量士兵,徐名輔的四、五、六三子極有可能就在這第三波,因應募或垛集又各自成為軍戶。一戶多役為徐氏家族帶來極大的災難,影響所及,嚴重延誤了家譜的修纂,甚至一度更改兩房派序,務求模糊彼此間的親族關係,以免在軍役繼承時遭受他房牽連。興、安二房再度統一派序已是入清以後的事,康熙三十九年,兩房聯合續訂派語,本有意合修族譜,未料家難再起,後經偏沅巡撫趙申喬之調停,事始得解,但合修譜的心願一直到民國時期始終未能實現。
第三部分介紹族譜中的軍戶。第六章探討「原籍軍戶」所需負擔的戶役,主要聚焦於三個主題,其一是軍丁赴衛時以何人隨行,其二是軍伍空缺時以何人補役,其三則是原籍軍戶為協助衛所軍役所需提供的軍裝、以及為確保軍裝供辦順利而置買的軍田之運作方式。軍戶戶役由分散在原籍、衛所兩地的戶丁共同承擔,軍政條例對於兩地戶丁的角色分擔雖有明確的規範,但最早的軍政條例出現在宣德四年,在此之前的實際狀況乃至條例出現後軍戶所為究竟是否合乎規範,就只能從族譜來觀察。
第七章是對兩個軍戶家族的個案研究。過去有關軍戶的認識,多以為軍戶因軍役負擔沉重,逃亡故絕者多;實則軍戶因受不得分戶的限制,有在原籍或衛所發展成大家族者。通過世系圖的繪製,可以了解明初一名軍役在有明一代能繁衍出多少軍籍子孫,而實際赴衛執行軍役的只占少數,其他未直接參與軍役的餘丁可以自由地經商、務農,甚至入學讀書、爭取功名。從「從軍緣繇」看,案例一豫章羅氏,洪武初「為事問軍」;案例二山陰白洋朱氏,洪武二十四年浙江布政司燒毀黃冊,坐居民不救罪充戍。二者皆為謫充軍,白洋朱氏軍役更因鄰人竄改而來,按照王毓銓的說法,其強制性都極高;但幾世之後,不僅經濟情況大為改善,通過學術上的努力與科舉的成功,高官輩出。白洋朱氏原有的軍役甚且變為世襲武職,在文、武兩途都有不錯的發展。子孫的婚姻也未受「軍籍」影響,相反的,還有不少與仕宦之家聯姻之例,更間接地提昇了軍戶的社會地位。
《豫章羅氏族譜》與《山陰白洋朱氏宗譜》保留了相當完整的「原籍軍戶」家族記錄,使我們對留在原籍的戶丁之活動能有相當的了解。本書第八章探討衛所軍戶與原籍軍戶間的家族關係,選用的《彭氏宗譜》為「衛所軍戶」編譜,《賈氏家乘》則為「衛所軍戶」與「原籍軍戶」合修譜。蘇州彭氏原籍江西臨江府清江縣崇學鄉二十八都,始祖彭學一為歸附軍,隸籍蘇州衛。彭氏到弘治間即以家貲雄里中,弘治十三年,彭浩長子彭曙承襲了軍役,姪子彭昉為吳縣儒學廩膳生員,彭家親戚交遊皆紳士大夫,彭浩為此頗覺自得,於是去函江西原籍尋親,卻未獲回應。此後一直要到清嘉慶二十年間,蘇州彭氏子孫彭蘊琳奉委署清江縣丞,趁公餘之暇,拜訪彭氏祖祠,發現其中擺放著蘇州族人中聲名顯赫者的神位,始知蘇州彭氏的發展始終為清江一支所熟知,由此推測江西族人當年極有可能收到了家書,卻因為擔心受蘇州衛軍役牽連而選擇不回應的。
海寧賈氏亦為歸附軍,明初以功升海寧衛鎮撫,尋調鳳陽左衛,再調鳳陽留守中衛,後陞歸德衛正千戶。賈福死於景泰六年,死後子孫將之葬於歸德,在歸德的一支是為賈氏本支大宗,亦稱北族;留居海寧的為本支小宗,亦稱南族。《賈氏家乘》於洪武十七年初修,此後海寧南族大約每三十年續一次譜系,每次續譜都會遣人北往,察訪大宗世系。嘉靖四十五年(1566)兩宗合譜,萬曆四十四年,三修譜成,此後南北兩宗聯宗修譜似乎就形成了共識。
然而,由於族譜中的世系表在官府勾取軍戶軍役時常成為重要的參考依據,當軍役負擔沉重造成族人困擾時,就不如無譜。特別是漕運重役常牽連同族無辜之人,這種狀況入清以後仍未見改善,都降低了族人修譜聯親的意願。不過,隨著衛所軍役的逐漸廢止,明初以來造成修譜障礙的軍役因素一旦去除,官方遺存的各種用於管理軍戶、軍官的豐富資料反而為軍戶修譜提供了最好的素材,軍戶世襲制度對軍戶家族關係所造成的影響實不容小覷。
第九章同樣從族譜中找資料,除持續探討軍籍對家族形成的影響,更從明初立戶開始談起,觀察軍戶在里甲制度中的存在形態。第一個案例是江陵傅戴氏,始祖戴文旺本為江西廬陵人,元末明初因戰亂流落至江陵,因頂充絕軍傅卯兒糧役承襲了傅卯兒戶名,又在為事充發寬河所軍時,命孫兒戴興宗以傅黑兒之名報充軍役。傅黑兒隨後因功陞總旗,死時在遵化已創立有田產,遂立墳於遵化,子孫為遵化支。成化十八年,興宗長孫傅本奉例收充錦衣衛大漢將軍,來家京師,形成所謂京都支。留居原籍的稱為江陵支,七世以前,與京都支因軍裝幫貼關係來往不斷。萬曆元年,時任錦衣衛指揮同知的京都支七世傅霖以欽差身分至武當山進香,途經家鄉祭祖,闔族得全免差徭三年。天啟七年,京都支與江陵支合修譜,凡例中明白開列:「家鄉冊籍,不可輕易擅去傅字」,實則構成該宗族的主體自始至終都只有戴姓,與一般雙姓合譜的情況大不相同。
第二個案例為建寧甘氏。始祖甘子福,原籍南京太平府當塗縣。洪武三十二年以錦衣衛校尉征勦閩贛山寇,遂留駐邵武。其弟甘當子隨軍從戎,事平後被派往建寧縣開屯,不久就因同行的兩位屯田軍杜犢兒、孫九柱相繼逃亡,被迫一人頂種三分屯田。甘當子於永樂二年辭世,甘子福代之承頂起三戶屯田,自己則陸續買下當地不少民產入為民籍,其家族且逐漸擴張至嘉靖間已擁有四個里長戶。以甘當子、杜犢兒、孫九柱為名的三分屯田每年由甘子福子孫代納屯糧,但登記在屯冊上的戶名一直到清康熙二十二年建寧縣施行落甲法之前都維持軍祖舊名不變,顯示出明代軍戶戶籍自始即是「固定化和世襲化」的。
第三個案例為安化資江陶氏與賀氏。陶潮宗與賀繼宗原本是同母異父兄弟。潮宗隨母唐氏嫁入賀家改從賀姓,其繼父賀友誠因政府有令需充當軍役者方許頂甲立籍應考,於是僱人應充寶慶衛軍,自己則成為十一都四甲里遞。賀友誠與唐氏死後,身為「原籍軍戶」的潮、繼兩房為家產分配及軍役分擔衝突不斷,潮房更一度意圖復姓,並且於嘉靖五年創修《陶氏族譜》,惜礙於軍籍所限,復姓未能成功。憂心潮房終將脫逃軍役的繼房意識到修譜的重要,於萬曆十三年趁潮房續修族譜之際,主動要求合譜。新編成的《賀氏族譜》證明兩房系出同戶,在萬曆十六年兩房之間又因軍役、家產分配不公問題對簿公堂時,發揮了功效,為繼房成功爭回部份祖產。順治十七年,寶慶衛裁,兩房再無軍役負擔,但彼此之間仍為里甲差役不均爭訟不已。一直到康熙五十一年陶氏復姓成功,繼房才不得不放棄共修族譜,轉而要求陶姓出甲,最後以陶柱米附賀冊尾的形式了結此案。但陶賀兩姓長年因軍籍聯繫起的關係直至民國年間仍不間斷。
本書第四部份探討軍「籍」對軍戶家族結構造成的影響。第十章的重點在明代軍戶中的家人、義男。衛軍的任務是保國衛民,軍政條例要求由戶下精壯人丁充役,禁止以軟弱家人、義男替補,但軍戶因同時需要承擔軍、民二役,繇役負擔特別沉重,對家人、義男的依存度遠大於一般民戶。從衛選簿及家譜中的實例,可以發現家人、義男不但常被用來代充軍役,協助生理;更有贈之以田產,編之為戶股,與之共組一戶,藉以分擔軍、民二差者;也有因繼承軍役,有功於家族,而被列入族譜,視同嗣子、族支的情形。這些都促成軍戶家族結構上的變化。
第十一章觀察的則是軍戶中餘丁角色的分化。軍戶世襲制度下,除以一丁赴衛當軍,其餘人丁不論在衛所或在原籍,俱稱之為餘丁。明初採取「原籍主義」,衛軍老疾,常歸老還鄉;隨軍在營的餘丁以一人為限,其餘皆須遣返原籍。在營的一丁以「幫貼」正軍為務,其後因在營餘丁人數不斷膨脹,衛所軍役的內容也不斷複雜化,到了永樂後期,餘丁也成為衛所科派差役的對象。宣德四年(1429)下令:「每軍一人,免本鄉戶下一丁差役;如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令得專一供給資費」。正統元年(1436),政府對在營餘丁改採「在衛立籍」政策,軍戶發展也呈現兩極化現象。因逃亡故絕造成的軍伍缺額,常藉助抽選丁多軍戶餘丁的方式來補足。「選充餘丁」與正軍一體負擔軍役,這使得一軍戶下常同時有多名軍役;為確保各軍均有餘丁幫貼,不得不個別指派「幫貼餘丁」;又為與具有其他任務之「雜差餘丁」明顯區隔,「幫丁」之名才應運而生。此外,原籍軍戶亦有一丁可以免除雜差,是即所謂的「聽繼」,或稱「繼丁」,平時負責徵收軍裝,定期赴衛所交給正軍,當衛所缺軍之時,即優先被派充軍役。「聽繼」者應列入軍繇、軍冊,以便日後清勾作業可以迅速確實的執行。但因地方官對於軍冊的審編大多因循苟且,以致內容常不夠確實。遇有軍役糾紛,想要依據軍冊記載斷案,其實並不容易。
第十二章從另一個不同的面相看軍戶的家族構成。廬江錢氏堪稱明清兩代嘉興望族中的望族,但其實原本並不姓錢。始祖何貴四,洪武二十三年因長子何瓊以賦役事論戍貴州都勻衛,全家坐累同遣;為使當軍者日後能得到原籍的支援,暗中將次子何璵留在原籍,並為之置辦贍軍田三十畝。何璵先是附籍三都為民籍,後於永樂元年以歸併歸宗之名承襲了錢富一戶的竈籍,並且改姓名為錢裕。錢富一為吳越武肅王之後,何璵也因此成為武肅王後裔。然而,即使黃冊上已無何貴四戶名,何璵承的是竈籍錢富一戶,但在都勻大宗派人前來索討軍費時,海鹽小宗都能恪守本分,供幫軍費不缺。
正德三年,錢裕曾孫錢琦中進士;嘉靖十一、十四、十七年,錢琦姪錢薇、三子錢萱、次子錢芹相繼中進士,廬江錢氏輝煌的家族歷史於焉展開。錢琦致仕後致力修譜,並且有了復姓的打算。可惜最後礙於軍民異籍、避重就輕的刑責問題被迫放棄。一直要到入清以後,才由錢薇玄孫何汝霖付諸實現。但他的復姓之舉並未得到宗人的支持,更因無後成為絕響。另一方面,熱衷於為錢氏祖定位及祭祀問題的叔祖錢陞一脈,卻在入清後達到高峰。錢陞的曾孫錢陳羣,論輩份是何汝霖的從姪,康熙六十年中進士,歷康、雍、乾三世為老臣。乾隆二十七年聖駕南巡,他代表武肅王錢氏恭進武肅王鐵券,在公領域中儼然已是武肅王後裔的代表,廬江錢氏也成為武肅王後裔中最具影響力的一支。但在現實生活中,家族內始終保有「何與錢本同族」的認知,對都勻大宗不曾或忘,對於其他無血緣關係的何姓,也常排序論輩,情同族人。軍籍對何貴四家族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本書第五部分討論附籍軍戶與軍戶分戶的問題。如前所述,軍戶戶役由分散在原籍、衛所兩地的戶丁共同承擔,軍戶不得分戶的規定是軍戶世襲制度得以延續的關鍵所在。然而,隨著軍戶的發展,有時又會從「衛所軍戶」衍生出所謂的「附籍軍戶」。這是因為留居衛所的軍戶人丁中,有些會在衛所附近州縣購置民田;有些則是正軍改調他衛,其衛籍已遷至新調衛分,但在原衛所留有墳地田產;這些都須以附籍方式辦納州縣糧差。另一方面,嘉靖以後,隨著各地方對賦役改革的需求,軍戶不得分戶的規定開始鬆動,地方官本諸各自之行政裁量權,開始試行帳面上的軍戶分戶以均平賦役。第十四章〈明代軍戶家族的戶與役:以水澄劉氏為例〉,就是以劉宗周家族為例,從徭役改革的角度剖析軍戶分戶的問題。
崇禎六年,劉宗周修《水澄劉氏家譜》,稱劉氏戶籍為「山陰縣筆飛坊寄軍籍」。由於他從小寄籍會稽,對會稽情感特別深厚,推測「寄軍籍」應是「寄籍」(即「附籍」)與「軍籍」的省稱。先祖為謫充軍,發配貴州烏撒衛,後因在貴州購募同姓人代籍聽點,得以免去山陰原籍子孫赴役之苦,劉氏並在山陰立「公田」,以其所入為軍宗湯沐。從崇禎六年劉宗周撰寫的〈軍宗卹典〉,可知山陰本宗與貴州軍宗間立有合同文書,約定每十年一次軍宗回籍時,原籍宗人需提供膳食費用,臨行時則須贈與公田租銀以為軍裝盤費。由於軍戶不得分戶,嘉靖間的山陰本宗戶下田產雖已達一萬三千畝,仍只有一個坊長役。嘉靖末期,龐尚鵬推行均平法,按概縣丁田徵銀輸官,劉家所需承擔的役額隨之大幅提升。崇禎十年,劉宗周作〈土田志〉,是時田產略減至八千八百餘畝,人丁不下數千丁,但已分屬十個坊長戶。十四年大造黃冊,劉宗周再倡均役,山陰知縣汪元兆本擬將劉族八千畝分作二十甲,同時希望將該法行之通郡諸紳,以山陰諸紳不願配合,劉氏族人亦皆不服,最後改定為十四甲。
不過,山陰劉氏雖然在實徵冊上被劃分為十四個賦役徵收單位,但實質上並未分戶,在黃冊上始終是同一戶,共同負擔一名軍役。這從軍宗湯沐的分擔情況就可以看出。山陰本宗分為謙、謹、訓三支,軍宗湯沐一向由三支平均分攤,但三支發展大不同。根據劉宗周〈土田志〉的記載,崇禎間,十個坊長戶僅一戶為謙支分房,其餘九戶全為謹支之後,訓支子孫止餘數人;各戶賦役人丁多在二十丁上下,田土則由五、六百畝到上千畝不等。但軍宗湯沐的分擔並不比照各戶丁產多寡來調整,而是遵守明初規範,由三支平分,只在明末因訓支過於單弱,改由謹支長房代其分擔一半。這種表面上「分戶」、實質上仍「同籍」的存在形態,正是桂萼〈授時任民.軍匠開戶〉疏中所謂「同籍則承軍伍之役,分戶則應里甲之差」的體現,反映出嘉靖以後面對里甲制度的變質,政府一方面必須正視軍戶利用不許分戶的規制所引發的各種藉由「合戶」以躲避差役的弊端,另方面通過一條鞭法的推行,實徵冊上的戶已成為單純的計稅單位;只要能確保「同籍」戶役的應充,帳面上的「分戶」毋寧是分擔里甲差役的重要手段。
桂萼〈授時任民.軍匠開戶〉乃是以他個人在成安知縣任內進行賦役改革的經驗為基礎寫成的,為了說服戶部,他舉「湖廣之垛集」、「山東之分開審差」為例,證明軍戶分戶之議可行。湖廣、山東都是有大量垛集軍的地區,被垛為同一單位的正軍戶與貼軍戶在軍役的幫貼繼承上同屬一軍籍,但在編審差役時又各自屬於獨立的一戶,並不會因為不同戶而影響軍役的實現。既然垛集軍的異戶同籍不會造成清勾軍役的困擾,就也沒有理由認定一般軍戶分戶會帶來軍籍不清的問題。垛集軍軍籍的認定主要依據垛集當時編定的「垛軍冊」,非垛集軍的一般軍戶則有軍黃、兜底、類姓、類衛等冊可以追循。隆慶六年,軍政條例明確規定清軍官需將見年均徭冊內人丁「審係軍戶者,摘入軍黃冊。仍將祖軍名籍、充調衛分、接補來歷,填造民黃及均徭冊內」,就是要藉由各種冊籍的相互勾稽核對,確保軍戶戶役的繼承。此後,實徵冊成為軍籍管理的輔助工具,軍戶分戶的問題不再成其為問題。「戶」與「籍」從此成為兩個不同的概念。
十三章整理軍政條例中與軍戶附籍有關的各項條規,指出附籍軍衛法的意義在使軍戶購買的民產能保持在州縣系統的管轄之下,對於因之而附籍有司的餘丁,起初並未顧及其軍籍之特殊身份,允許其負擔民差,不想卻因此為投機者製造了脫軍入民的機會。景泰元年將附籍軍餘全數納入衛所管轄,附籍軍戶「有糧無丁」,差役負擔由民差轉為軍役。成化十八年再改為以「一丁頂戶」,其餘人丁分擔軍役。但不論如何改變,所置田產都需要在州縣上納糧草。這也同樣適用於那些不想附籍但置有民產的衛所軍戶。十五章更進一步指出:明初規定衛所多餘人丁需發回原籍,但在逃民荒地較多的地區,為求快速復甦社會經濟,允許一軍一餘以外的多餘人丁,在衛所附近有司購置民田,以附籍方式納糧當差,但仍與衛所軍戶維持著一體共生的關係。正統十四年土木之變後,北邊、京師軍源缺乏,腹裏衛所也因軍役內容擴大,逃軍問題嚴重;景泰元年,這些先前依例附籍的衛所軍餘被盡數發回衛所,承當軍役。景泰二年重定黃冊冊式,又令原本被編為畸零戶的外郡寄莊戶皆需編入圖甲,納糧當差;唯有置買民田軍家仍維持畸零戶的身分,以老幼餘丁或女口附籍,形成「有糧無丁」的狀態。但戶內無丁,錢糧徵收無門,成化十八年改以一丁承戶,編入里甲,與民戶一體納糧當差;唯所編軍里仍以附籍形式存在,顯示州縣能夠爭取的不過是土地管轄權以及隨之而來的糧差,至於軍衛人口之所屬則完全遵照政府的規範,非州縣所能逾越。
將附籍軍戶的規範落實到浙江沿海衛所,可以從軍里的設置來觀察。沿海衛所以防海、守禦為首要任務,屯軍比例極低,衛軍餘丁購置民田者不少,另外還有部分為軍餘開墾的起科田。軍里設置之前,大抵各自寄籍於田產所在之里,也有田不過割、仍在原賣主戶下辦納糧差者。軍戶置買民田卻不分擔民差,加上當地優免詭寄之風盛行,都導致民里負擔過重。弘治以後,陸續有將軍買民田及軍餘開墾起科田編為軍里以補民里之不足者。其法將散處各都的軍購民田歸入各戶,再照戶數原則以一百一十戶編為一里,編成的軍里主要依附在該衛所在地或附近的都圖下;但也有用來填補因明初避倭導致全都空虛之處者。軍里之設並非出於統一之政令,地方官各自便宜行事,或設鎮、或設軍圖,情況各不相同。
編成軍里後,衛所軍餘以一丁附籍,軍圖內編定里長職役,稅糧由軍餘自徵自解,不累及民戶。隆、萬以後,隨著一條鞭法的施行,里甲、均徭改按丁田數編派,軍里的編成也改以田畝數為準。以平陽縣金鄉鎮為例,弘治五年初設時只有五個軍圖,隆慶五年調整成十五圖,軍圖與民圖一體分擔州縣徭役,但實際科徵時,並不按附籍軍丁數科徵銀米,而是總算附籍軍戶所有田土數額,以田若干畝折一丁的方式折算出丁數,再以獨自的科則課徵役銀。軍里設置的問題需放在明代賦役制度改革的歷史脈絡中觀察。
第十六章〈「以屯易民」再議:從藍山縣寧溪所軍戶談起〉,討論的重心仍在附籍軍戶,但時間轉移到清朝廢止衛所制度後,政府對於衛所軍戶、屯田以及軍置民田的處理方式。歷來有關清代衛所歸併州縣問題的討論,大都只注意到軍衛屯田的部分,對於以軍置民田附籍州縣的部分著墨較少。本書十五章指出:明代浙江沿海地區設置的軍圖,土地性質或為軍置民田或為軍餘開墾的起科田,其中並不夾雜半點屯田。十六章強調的則是清代裁撤衛所歸併州縣後,對屯田與軍戶戶下自有的田產也採取不同的處置方式。以寧溪所為例,康熙二十八年歸併藍山縣後,所城成為臨武營汛地,所屯丁糧改充綠營兵餉,負責催辦完納的是舊寧溪所的「本管旗甲」。由於屯丁糧銀專款專用,政府為方便管理,禁止屯梗售予非屯戶;實則屯田不但出售給一般民戶,甚至也賣給來自外縣的無籍戶。但所有買賣都在屯會內部依內規處理,原始屯戶對於屯梗的分配擁有極大權力,這種運作方式一直到光緒年間仍是如此。至於明代以來因置買民田而附籍於藍山縣者,在寧溪所歸併藍山縣後,原本仍以「附籍戶」的型態編入里甲體制,康熙三十一年,湖南省奉准「許令小戶聯甲出里」,於是聯合所有「附籍戶」共同設立「興寧一」戶,成立了獨自的「里甲戶」。
再以福建東山島銅山所為例,順治十四年裁併入漳州衛,十八年遷界,所城廢;康熙五年裁漳州衛,六年,將屯地撥歸漳浦縣;十七年奉文編審軍戶,稱為屯丁;十八年重築所城,改為駐防鎮城;二十一年復界。銅山所原額屯田旗軍六十名,屯地撥歸漳浦縣後,於銅山所原地設置銅山保;康熙十七年編審軍戶時,因銅山遷界後軍戶逃亡大半,屯田多為豪勢者掌握,只得就屯田一分編屯丁一丁,六十分屯田編作六十名屯丁,總計六十家單獨立保,置於三十六民保之外,可見當時軍、民戶籍分立的狀況。康熙三十九年,陳汝咸行保甲法,以十家為一甲,二十甲為一保,雲霄編為三十四保,分屬五圖。大約就在此時,銅山亦新增一保,二保仍獨立於雲霄五圖三十四保之外。此外,銅山所軍亦有於明代購置民田者,明代編制不詳,遷界後一度狀況不明,至康熙四十年編審,始被附入六都一圖一甲雲霄李隆戶內、及二甲龔謨烈戶內。但因附籍戶身分地位低微,於康熙五十年編審時,合眾戶之力重金買得十七都六圖九甲蔡子昕戶,易名「關永茂」,從此有了屬於自己的獨立「里甲戶」。
興寧一與關永茂戶的成立,常被學者放在均田均役、「糧戶歸宗」的脈絡中來理解,認為均田均役的結果,屯戶購置的民田得以和屯田一併歸入同一戶名之下,屯戶和民戶被共同編制入同一里甲之內。但一如上述,這些由附籍軍戶合併設立的里甲戶,雖被編入了一般的民里,但卻背離了「以的名立戶」的大原則,與屯戶、屯田更是分屬於不同的徵稅體系。再以山東邊海衛所為例,裁併後的屯戶、屯田,或獨自立社,或維持舊有屯名、以附里附甲形式編入一般鄉社之下,總之都與民戶、民里形成一定的區隔。廣東、山西部分地區的屯田一直到民國初年都仍被視為官產。山東萊陽縣也直到民國初年都還對衛屯、鄉屯、民甲採取不同的徵稅方式。吾人考慮清代衛所屯田的民化歷程,宜先掌握附籍軍戶的存在形式,方不至於將兩種不同性質的事物混為一談。
本書第六部分討論軍戶的社會地位。關於這個問題,自王毓銓以來,學界一般都給予極低的評價,理由是軍戶的戶籍具有強制的性格,軍役的負擔又極其沈重。然而,一如本書第十一章所指出,自正統元年實施「在衛立籍」政策後,軍戶的發展呈現兩極分化的現象。軍戶丁中不乏長期不參與軍役,或受軍役的影響極小,平居生活與民戶丁一般無二者。由於軍籍中存在不少這類的人,因此在考慮明代軍戶的社會地位時,絕不可將「軍戶」與「軍人」視作同義語,一概而論。十七章利用《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序齒錄》中軍籍出身進士的資料,將其曾祖、祖、父、兄弟、子共五代入學、科舉、任官的紀錄整理成表,可以發現其中不少持續二至三代的書香門第,出任官職也有高至正二品者。加上軍籍親族中尚有擔任武職、或以武生參加武舉中試者,其出身途徑較民籍更呈現多樣的發展。文中又將歷任兵部尚書及內閣宰輔出身戶籍整理成表,軍籍所佔比例分別為35.87%、24.83%。考慮到軍籍占全人戶的比例約為五分之一,其出任高官比例與民籍相較,絲毫不遜色。
十八章藉由對軍戶家族婚姻狀況的分析,說明明代軍戶的多樣性。由於缺乏一般軍戶的史料,本文以墓誌銘及人物傳為主要材料,介紹科舉成功的軍戶戶丁婚姻狀況。以篁墩程氏為例,軍祖程杜壽,洪武間謫戍臨濠,繼又改調沁州、衛輝,最後落腳在河間府的瀋陽中屯衛。杜壽長子晟有二子,長程信、次程佲。程信於正統七年(1442)成進士,後陞至南京兵部尚書兼大理寺卿。程佲繼承軍役,後因功升至瀋陽中屯衛指揮僉事。程信長子程敏政,成化二年(1466)進士,後入為翰林,死後贈禮部尚書。所著《篁墩文集》、《篁墩程先生文粹》、《程氏貽範集》等書中有關於幾代姻親的紀載,由之可知程晟妻子張氏與程信妻子林氏皆為謫充軍之後,兩家軍祖都為瀋陽中屯衛軍,林氏更為九牧林家之後。到了敏政一代,由於父親程信、叔父程佲在文武兩途的優異表現,聯姻的對象也多為達官貴顯之後。敏政之妻李氏就是李賢的女兒。
附篇收錄文稿三篇,主要討論華北地區的衛所、軍戶與軍役,主要聚焦於明代各都司、行都司的軍事邊界與布政司的行政邊界「犬牙相制」的問題,以及因此而對軍衛管理產生的困擾。附篇一延續第二章對明代北京建都的討論,利用《明實錄》、《明史》等資料電子化成果,以及衛選簿的影印出版,重新整理出自永樂元年二月設置北京行都督府以降,到宣德三年最終廢革了北京行都督府,其間對所屬衛所編制的調整,以及「犬牙相制」體制形成的過程。附篇二以設在陝西、直隸中軍都督府、後改直隸後軍都督府的潼關衛為例,觀察「犬牙相制」體制對衛所管理造成的實質影響;對潼關廢衛、屯田歸併州縣後行政區劃的改變,有比較詳細的介紹。附篇三則以設在山西、直隸後軍都督府的寧山衛為例,通過《 辭》中與衛軍有關的訴訟案件,剖析崇禎年間華北地區因逃絕軍戶過多,衛所剩餘人力有限,不得不以「女戶當差」、「佃戶頂軍」,以致軍田、軍役糾紛不斷的實況;對於軍民雜居地區,面對軍民之間的訴訟,須由民職有司會同軍職衙門一體約問的「約會制」,也有比較清楚的描述。
序
自 序
一
1976年,我就讀臺灣大學歷史系四年級,當時受到恩師鄭欽仁老師的影響,決心畢業後赴日進修。由於到日本參加大學院(研究所)入學考需要提交論文,於是選修了「畢業論文」學分,在徐泓老師的指導下,開始學習撰寫學術論文。
我面對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選題。我是在大二時才從藥學系轉入歷史系的,短短兩年的學習不足以讓我想清楚自己的將來應該如何走下去;撰寫畢業論文的時間也很短,不容許我花太多的時間慢慢摸索。我請徐老師為我指點迷津;徐老師認為,初學者不妨由制度史入門,興趣其次,總之要在史料上打下堅實的基礎。他給我一個題目:「明代的京營」,同時借給我一部《南樞志》,要我從《南樞志》下手。
我花了一些功夫閱讀《南樞志》的各個章節。在讀到〈軍政條例〉時,不自覺地受到其中形塑的軍戶世襲制度所吸引。我很快地確定了畢業論文的題目,而這個決定也奠定了爾後四十餘年我個人的研究方向。

題目確定以後,徐老師要我熟讀吳晗〈明代的軍兵〉與王毓銓〈明代的軍戶〉兩篇文章。當年收藏這些著作的學術機構有限,我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以下簡稱「史語所」)結緣實始於此。

大學畢業後,我如願赴日留學。在經歷了一年的研究生(旁聽生)生活後,順利考入東京大學大學院人文科學研究科東洋史學碩士課程。往後六年,我在西嶋定生、田中正俊以及小島晉治幾位老師的指導下,繼續明代軍戶的研究。期間修習過小山正明、佐伯有一等諸位先生的課,對於明代賦役史研究特別有興趣,我對軍戶的研究也因此轉向從「特殊戶役戶」的角度來觀察。

就學期間,多賀秋五郎《中國宗譜の研究》出版,我的澳洲籍同學唐立(Christian Ashley Daniels)幫忙多賀先生英譯摘要;經他介紹,我得以接觸這本大著。從書中引用的族譜家規中,發現若干與軍戶有關的資料。後來又讀到羅香林〈族譜所見明代衛所與國民遷移之關係〉,堅定了我以族譜資料研究軍戶的決心。1982年,我因田中老師的介紹到東洋文庫明代史研究室打工,閒暇時在書庫中翻閱族譜,開始嘗試將其中零碎的資料加以拼湊。回臺以後,更集中心力到聯合報國學文獻館調閱族譜微卷。微卷的閱讀耗時傷神,幸好有在東洋文庫閱讀原譜的經驗,基本掌握了族譜的編纂形式,從而加快了閱讀的速度。此後三十餘年間,我借進修之便,先後赴美國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圖書館、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上海圖書館、南開大學、吉林大學、南京大學、廈門大學民間歷史文獻研究中心、石獅市博物館以及中國國家圖書館古籍館等地閱讀族譜;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收藏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東亞圖書館藏族譜微卷、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書館藏譜微卷,以至近年來大量出版的族譜也都在我涉獵的範圍。四十年來,我查過族譜數千種,也著實蒐集到不少珍貴的史料。族譜中呈現的軍戶生活實態生動多樣,本書中有不少創見皆源自於此。

族譜之外,研究軍戶的另一種重要材料是衛選簿。1980年,我在東洋文庫閱覽室認識了川越泰博教授;他聽說我研究明代軍戶,很熱心地告訴我東洋文庫圖書館藏有十三冊衛選簿抄本。調閱後,發現其中有關衛官始祖從軍乃至後世繼承軍役的紀錄足以補正史資料之不足,我的碩士論文《明代軍戶世襲制度》得以如期完成實有賴於此。多年後,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收藏的衛選簿全數出版,我因此得以重新利用衛選簿進行研究。本書所收包括對垛集與抽籍的重新檢討、對明代軍戶戶名不動代役現象的觀察,以及軍戶內家人、義男存在型態的分析等,皆得力於衛選簿與族譜的綜合運用。

1984年,史語所開始「史籍自動化」計畫,由正史《食貨志》的建檔開始,逐步發展成「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1995年,《明實錄》的全面電子化為明史研究帶來極大的方便。本書第二章〈明代兩京建都與衛所軍戶遷徙之關係〉,其中有關北京行都督府屬衛所的考證頗有不足,要到《明史》、《明實錄》電子資料庫完成,才得以補強。附篇一〈明北京行都督府考〉即是利用「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與衛選簿研究的成果,與第二章相較,應可看出其中差異。此外,1998年北京愛如生數字化技術研究中心開啟自主研發古籍數位化技術,其代表性產品如「中國基本古籍庫」、「中國方志庫」、「中國譜牒庫」等,都為我往後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極大的助益。

90年代,我開始進行江西地區衛所、軍戶、軍役的研究。當時《中國方志庫》尚未成形,各種方志叢書的出版方興未艾,所幸已出版的江西方志數量不少,靠著大量閱讀方志紙本,陸續撰寫了幾篇論文。期間於1996年首度赴北京蒐集資料,有幸拜訪了北京師範大學顧誠教授向他請益;顧先生即諄諄提醒我應當深入衛所現場的重要性。三年後,我在臺大、東大就讀時期的同學蔡志祥教授自香港來臺北參加學術會議;他對我研究江西卻不去江西實地調查的做派非常不以為然,質疑這樣能做出甚麼像樣的研究?那時我的江西研究已近尾聲,江西之行終究未能實現,但在蔡教授的極力主張與積極引介下,認識了幾位華南學派的優秀學者。爾後承蒙宋怡明(Michael A. Szonyi)、陳春聲、趙世瑜、鄭振滿、劉志偉諸先生的好意,得以追隨他們走訪了一些衛所遺址,他們也無私地跟我分享在田野中蒐集到的各種珍貴資料。本書第十六章〈「以屯易民」再議:從藍山縣寧溪所軍戶談起〉是全書最後一篇完稿者,靠的就是謝湜、鄭榕兩教授田野調查的結果。

本書收錄舊稿二十一篇,是我在《衛所、軍戶與軍役:以明清江西地區為中心的研究》之外,最主要的關懷所在。寫作時間橫跨三十五年,由於過程中對若干史料的解讀有了不同體悟,先後發表的論文中可能發生解釋不同的情形;此次通過重新整理,作了適度的修正。另外,我的早期著作常透過大量文獻資料的整理,編製了不少表格,此次也進行部分刪減。二十一篇舊稿粗可分作七大主題,以下約略分述其大要。

二

從「特殊戶役戶」的角度看明代軍戶,首先要釐清的就是軍戶的「役」。軍戶的戶役是軍役,履行軍役的地方主要在衛所。軍戶派正軍一丁赴衛服役,原籍餘丁需幫貼軍費、繼補軍役。軍役的完成與延續,乃是透過「原籍軍戶」與「衛所軍戶」的通力合作才能實現。2010年出版的《衛所、軍戶與軍役:以明清江西地區為中心的研究》,探討的是「衛所軍戶」在衛所承擔的軍役內容與變化;本書第一部分要說明的則是衛軍原籍與衛所分配的關係,以及兩京建都對衛所軍戶遷徙造成的影響。

明代衛所的設置,最早可追溯到甲辰年(1364)。是年正月,朱元璋自稱吳王,占有以應天為中心的江左州郡;三月,置十七衛親軍指揮使司;翌年,又以從征親兵分守外郡。此後,攻伐主力即以歸附軍、垛集軍、收集軍為主;隨著領土的擴大,逐步添設的衛所便有不少是由這些征戰軍人留守的。歷來學者討論衛軍原籍與其分配衛所之關係時,多以為明朝政府曾刻意使同縣出身的軍丁分散至各衛,不准軍人在原籍附近的衛所服役,並且盡量以南人調北衛、北人調南衛。筆者爬梳實錄、軍政條例、方志、族譜等資料,發現除謫充軍曾有明文規定以南人戍北、北人戍南外,明初政府在分軍赴衛時,常以千人為單位,將同一來源的軍人集中調配至同一千戶所,並且在相當程度上維持了舊軍團原有的統屬體系,以收管理之效。特別是在洪武三年(1370)頒行戶帖制度核實戶口、十四年施行里甲賦役黃冊制度後,在人戶戶籍已定的情況下,仍幾度以備邊屯田、備倭為目的,實行大規模的垛集或抽籍。因為是從民戶中抽丁為軍,大多以保鄉衛土為號召而分配於原籍附近的衛所,其分配原則,與其說是分散或遠隔,不如說是配合當時各地建衛的需要,將相同地方的人盡量分配到同一衛或所。只因後來經歷多次的改調,同縣出身者的衛所分布情形漸趨分散,為衛軍的清勾、解衛帶來極大的不便,才在史料中呈現出分散與遠隔的表象;但若將之視為明初政府特意設計的結果,卻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明初衛軍改調頻繁的狀況,可以從兩京建都帶動的軍事調動來觀察。朱元璋自至正十六年(1356)三月取南京,改元集慶路為應天府,至洪武十一年正式以南京為京師,期間多次對南京衛所進行增設改置。洪武四年,南京將士之數已達二十萬,這個數字終洪武之世沒有多大變動,但實質內容卻經歷很大的變化。洪武朝的南京作為朱明擴張政權與軍事力量的根據地,肩負吸收與訓練軍隊的任務;為能隨時保持二十萬左右的軍力,南京城內很早就開始軍營的建設,並對衛軍的家居生活加以嚴格的軍事化管理。遇有征伐,即受調遣;新衛所成立,亦調以充實。至於外調後產生的缺額,則由僉取民戶、收集舊軍或謫充等方式續以補充。永樂元年,改北平為北京,二月革北平都司,另設北京留守行後軍都督府。為提高北京的地位,除新增設衛所外,從鄰近都司、行都司遷徙至北直或北京城內、改隸於北京行都督府的衛所至少有二十三衛。十九年正月正式遷都北京,改北京為京師,洪武間未經改調的南京衛軍有不少在此時也被北遷。然北京因大體仍元大都之舊規,城內坊巷多已成型,無法像南京一樣,對不同職業或技術者之居處作通盤完整的規劃,因此北京衛軍的營房始終處於欠缺的狀態。這使得北京衛軍多分散各處,有事時不易召集,嚴重影響調兵的效率。而衛軍多次改調的結果,有時會造成一個家族被分成原籍、在京與新調衛三支的情形,這在族譜中不難得見。

從「特殊戶役戶」的角度看明代軍戶,還有一點須釐清的,就是軍戶的「戶」。一如上述,軍戶不得分戶,一個軍戶至少被分為在衛與在原籍的兩部分,但軍戶中最為特別的是垛集軍戶。本書第二部分即討論垛集與抽籍。

筆者過去討論衛軍來源,承襲王毓銓的說法,認為「抽籍法」是由民戶中丁多者籍其一充軍;「垛集法」則是「集民戶三戶為一垛集單位,其中一戶為正戶,承應軍差,其餘兩戶為貼戶,幫貼正戶,若正戶軍亡故以貼戶丁補」,要點在合數戶之力共同供辦一名軍役。然而,隨著越來越多史料的出現,可以發現不僅是垛集法下有以丁多戶自出一軍的情形;即便在抽籍令下,若丁多戶不足以抽出足夠軍數,亦會兼行垛集以補足所需。由於二者同樣取之於民戶,所分配的衛所同樣都以原籍附近為主,史籍中常以土軍或民兵稱之。再從軍役繼承的角度看,單戶丁垛集軍與抽籍軍常採取相同方式,由抽垛當時原屬同一單位之各丁子孫輪流應充軍役。但垛集軍除以單戶丁垛集者外,尚有一正一貼,或以三戶垛集等不同模式,其正、貼戶間的關係就特別值得關注。

明初規定垛集軍更代「正軍死,貼戶丁補」;洪武二十四年令垛集軍故,戶止一丁者勾有丁貼戶起解;建文四年復改為正軍、貼戶輪流更代,貼戶止一丁者免役。但在實際執行時,由於同垛一役的各戶之間有丁數多寡、經濟能力不同等問題,如果不想遵守正軍、貼戶更代的原則,就必須藉助合同議約的方式改變輪替順序。從衛選簿的紀錄中可以發現,明代衛軍繼補軍役常以「戶名不動代役」方式「頂戶名充軍」,族譜中也可觀察到貼戶丁繼役仍以正軍戶名頂充的情形,這與明代戶籍管理制度要求無論軍、民、匠、灶各種戶籍,戶名都應該「以見在人名立戶」的規定相違背,但在軍戶卻是明初以來普遍存在的現象;推其原因,當與軍戶戶役的特殊性有關。

軍戶的役分做兩個部分,除了原籍軍戶作為一般編戶齊民需要負擔的里甲役外,還有屬於戶役的軍役。軍戶戶丁雖分散在原籍、衛所兩地,但兩地戶丁共同承擔一名軍役,不會因為兩地人丁數額的消長,影響所需負擔的軍役名額。就軍戶戶役的執行而言,軍戶從來就只是「一個單純的稅額登記單位」,而此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垛集軍。被垛為同一單位的正、貼戶,終明一世都被視為同一戶,由正、貼戶合當一軍,共免一差。正、貼戶以「戶名不動代役」的方式輪充軍役,並不足為怪。從遼東檔案看萬曆年間的遼東衛所軍戶,普遍存在以祖軍名為戶名的狀況,但戶下人丁不必與祖軍同姓,所幫貼對象也不必是同戶丁。名冊中可以看到異姓合戶的現象,但基本上幫貼異戶丁者仍記名於本戶下。原屬於逃絕軍戶的屯糧也被細分為五六份,分由不同戶的戶丁承擔。「戶」,單純只是登記賦役的單位。

垛集法源自元代的「合戶當軍」,為時人所熟知,元末動亂之際即廣為群雄所利用。衛選簿中清楚可見朱明於丙午年、吳元年都曾在龍興之地淮安、應天、廬州府一帶垛民為軍;山東地區則在洪武元年、二年、三年、四年多次垛民為軍。本書第五章從資陽徐氏族譜觀察湖廣地區的垛集軍戶,可以發現徐氏在洪武、建文兩朝至少經歷過三波的垛集。第一波在洪武五年成立長沙衛時,始遷祖徐名輔被垛為軍。第二波在洪武二十二年,湖廣展開大規模垛集藉以充實湖廣及雲貴地區新設的衛所,名輔以義子充役。及燕王靖難,對陣雙方都曾藉召募或垛集抽取大量士兵,徐名輔的四、五、六三子極有可能就在這第三波,因應募或垛集又各自成為軍戶。一戶多役為徐氏家族帶來極大的災難,影響所及,嚴重延誤了家譜的修纂,甚至一度更改兩房派序,務求模糊彼此間的親族關係,以免在軍役繼承時遭受他房牽連。興、安二房再度統一派序已是入清以後的事;康熙三十九年,兩房聯合續訂派語,本有意合修族譜,未料家難再起,後經偏沅巡撫趙申喬之調停,事始得解,但合修譜的心願一直到民國時期始終未能實現。

第三部分介紹族譜中的軍戶。第六章完成時期較早,當時我所能得見的族譜多為微卷,查閱困難,在極其克難的情況下,僅能雜抄各譜中與軍役直接相關的零星記事,拼湊成文。文中聚焦三個主題,其一是軍丁赴衛時以何人隨行,其二是軍伍空缺時以何人補役,其三則是原籍軍戶為協助衛所軍役所需提供的軍裝、以及為確保軍裝供辦順利而置買的軍田之運作方式;三者勾勒出的即是「原籍軍戶」所需負擔的戶役。一如上述,軍戶戶役由分散在原籍、衛所兩地的戶丁共同承擔,軍政條例對於兩地戶丁的角色分擔雖有明確的規範,但最早的軍政條例出現在宣德四年,在此之前的實際狀況乃至條例出現後軍戶所為究竟是否合乎規範,就只能從族譜來觀察。

第七章撰寫時,我正在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圖書館訪問。由於有原譜可以翻查,得以通觀全譜,進行個案研究。過去有關軍戶的認識,多以為軍戶因軍役負擔沉重,逃亡故絕者多;實則軍戶因受不得分戶的限制,有在原籍或衛所發展成大家族者。通過世系圖的繪製,可以瞭解明初一名軍役在有明一代能繁衍出多少軍籍子孫,而實際赴衛執行軍役的只占少數,其他未直接參與軍役的餘丁可以自由地經商、務農,甚至入學讀書、爭取功名。從「從軍緣繇」看,案例一豫章羅氏,洪武初「為事問軍」;案例二山陰白洋朱氏,洪武二十四年浙江布政司燒毀黃冊,坐居民不救罪充戍。二者皆為謫充軍,白洋朱氏軍役更因鄰人竄改而來;按照王毓銓的說法,其強制性都極高。但幾世之後,不僅經濟情況大為改善,通過學術上的努力與科舉的成功,高官輩出。白洋朱氏原有的軍役甚且變為世襲武職,在文、武兩途都有不錯的發展。子孫的婚姻也未受「軍籍」影響,相反地,還有不少與仕宦之家聯姻之例,更間接地提昇了軍戶的社會地位。

《豫章羅氏族譜》與《山陰白洋朱氏宗譜》保留了相當完整的「原籍軍戶」家族紀錄,使我們對留在原籍的戶丁之活動能有相當的瞭解。本書第八章探討衛所軍戶與原籍軍戶間的家族關係,選用的《彭氏宗譜》為「衛所軍戶」編譜,《賈氏家乘》則為「衛所軍戶」與「原籍軍戶」合修譜。蘇州彭氏原籍江西臨江府清江縣崇學鄉二十八都,始祖彭學一為歸附軍,隸籍蘇州衛。彭氏到弘治間即以家貲雄里中;弘治十三年,彭浩長子彭曙承襲了軍役,姪子彭昉則為吳縣儒學廩膳生員,彭家親戚交遊皆紳士大夫,彭浩為此頗覺自得,於是去函江西原籍尋親,卻未獲回應。此後一直要到清嘉慶二十年間,蘇州彭氏子孫彭蘊琳奉委署清江縣丞,趁公餘之暇,拜訪彭氏祖祠,發現其中擺放著蘇州族人中聲名顯赫者的神位,始知蘇州彭氏的發展始終為清江一支所熟知。由此推測,江西族人當年極有可能收到了家書,卻因為擔心受蘇州衛軍役牽連而選擇不回應的。

海寧賈氏亦為歸附軍,明初以功升海寧衛鎮撫,尋調鳳陽左衛,再調鳳陽留守中衛,後陞歸德衛正千戶。賈福死於景泰六年,死後子孫將之葬於歸德,在歸德的一支是為賈氏本支大宗,亦稱北族;留居海寧的為本支小宗,亦稱南族。《賈氏家乘》於洪武十七年初修,此後海寧南族大約每三十年續一次譜系,每次續譜都會遣人北往,察訪大宗世系。嘉靖四十五年(1566)兩宗合譜;萬曆四十四年,三修譜成,此後南北兩宗聯宗修譜似乎就形成了共識。

然而,由於族譜中的世系表在官府勾取軍戶軍役時常成為重要的參考依據,當軍役負擔沉重造成族人困擾時,就不如無譜。特別是漕運重役常牽連同族無辜之人,這種狀況入清以後仍未見改善,都降低了族人修譜聯親的意願。不過,隨著衛所軍役的逐漸廢止,明初以來造成修譜障礙的軍役因素一旦去除,官方遺存的各種用於管理軍戶、軍官的豐富資料反而為軍戶修譜提供了最好的素材,軍戶世襲制度對軍戶家族關係所造成的影響實不容小覷。

第九章同樣從族譜中找資料,除持續探討軍籍對家族形成的影響,更從明初立戶開始談起,觀察軍戶在里甲制度中的存在形態。第一個案例是江陵傅戴氏,始祖戴文旺本為江西廬陵人,元末明初因戰亂流落至江陵,因頂充絕軍傅卯兒糧役而承襲了傅卯兒戶名,又在為事充發寬河所軍時,命孫兒戴興宗以傅黑兒之名報充軍役。傅黑兒隨後因功陞總旗,死時在遵化已創立有田產,遂立墳於遵化,子孫為遵化支。成化十八年,興宗長孫傅本奉例收充錦衣衛大漢將軍,來家京師,形成所謂京都支。留居原籍的稱為江陵支,七世以前,與京都支因軍裝幫貼關係來往不斷。萬曆元年,時任錦衣衛指揮同知的京都支七世傅霖以欽差身分至武當山進香,途經家鄉祭祖,闔族得全免差徭三年。天啟七年,京都支與江陵支合修譜,凡例中明白開列:「家鄉冊籍,不可輕易擅去傅字」,實則構成該宗族的主體自始至終都只有戴姓,與一般雙姓合譜的情況大不相同。

第二個案例為建寧甘氏。始祖甘子福,原籍南京太平府當塗縣。洪武三十二年以錦衣衛校尉征勦閩贛山寇,遂留駐邵武。其弟甘當子隨軍從戎,事平後被派往建寧縣開屯,不久就因同行的兩位屯田軍杜犢兒、孫九柱相繼逃亡,被迫一人頂種三分屯田。甘當子於永樂二年辭世,甘子福代之承頂起三戶屯田,自己則陸續買下當地不少民產入為民籍,其家族且逐漸擴張,至嘉靖間已擁有四個里長戶。以甘當子、杜犢兒、孫九柱為名的三分屯田,每年由甘子福子孫代納屯糧,但登記在屯冊上的戶名,一直到清康熙二十二年建寧縣施行落甲法之前都維持軍祖舊名不變,顯示出明代軍戶戶籍自始即是「固定化和世襲化」的。

第三個案例為安化資江陶氏與賀氏。陶潮宗與賀繼宗原本是同母異父兄弟;潮宗隨母唐氏嫁入賀家改從賀姓,其繼父賀友誠因政府有令,需充當軍役者方許頂甲立籍應考,於是僱人應充寶慶衛軍,自己則成為十一都四甲里遞。賀友誠與唐氏死後,身為「原籍軍戶」的潮、繼兩房為家產分配及軍役分擔衝突不斷;潮房更一度意圖復姓,並於嘉靖五年創修《陶氏族譜》,惜礙於軍籍所限,復姓未能成功。憂心潮房終將脫逃軍役的繼房意識到修譜的重要,於萬曆十三年趁潮房續修族譜之際,主動要求合譜。新編成的《賀氏族譜》證明兩房系出同戶,在萬曆十六年兩房之間又因軍役、家產分配不公問題而對簿公堂時,發揮了功效,為繼房成功爭回部分祖產。順治十七年,寶慶衛裁,兩房再無軍役負擔,但彼此之間仍為里甲差役不均爭訟不已。一直到康熙五十一年陶氏復姓成功,繼房才不得不放棄共修族譜,轉而要求陶姓出甲,最後以陶柱米附賀冊尾的形式了結此案。但陶、賀兩姓長年因軍籍聯繫起的關係,直至民國年間仍不間斷。

本書第四部分探討軍「籍」對軍戶家族結構造成的影響。第十章的重點在明代軍戶中的家人、義男。衛軍的任務是保國衛民,軍政條例要求由戶下精壯人丁充役,禁止以軟弱家人、義男替補。但軍戶因同時需要承擔軍、民二役,繇役負擔特別沉重,對家人、義男的依存度遠大於一般民戶。從衛選簿及家譜中的實例,可以發現家人、義男不但常被用來代充軍役,協助生理;更有贈之以田產,編之為戶股,與之共組一戶,藉以分擔軍、民二差者;也有因繼承軍役,有功於家族,而被列入族譜,視同嗣子、族支的情形。這些都促成軍戶戶籍乃至家族結構上的變化。

第十一章觀察的則是軍戶中餘丁角色的分化。軍戶世襲制度下,除以一丁赴衛當軍,其餘人丁不論在衛所或在原籍,俱稱之為餘丁。明初採取「原籍主義」,衛軍老疾,常告老還鄉;隨軍在營的餘丁以一人為限,其餘皆須遣返原籍。在營的一丁以「幫貼」正軍為務,其後因在營餘丁人數不斷膨脹,衛所軍役的內容也不斷複雜化;到了永樂後期,餘丁也成為衛所科派差役的對象。宣德四年(1429)下令:「每軍一人,免本鄉戶下一丁差役;如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令得專一供給資費」。正統元年(1436),政府對在營餘丁改採「在衛立籍」政策,軍戶發展也呈現兩極化現象。因逃亡故絕造成的軍伍缺額,常藉抽選丁多軍戶餘丁的方式來補足。「選充餘丁」與正軍一體負擔軍役,這使得一軍戶下常同時有多名軍役;為確保各軍均有餘丁幫貼,不得不個別指派「幫貼餘丁」;又為與具有其他任務之「雜差餘丁」明顯區隔,「幫丁」之名才應運而生。此外,原籍軍戶亦有一丁可以免除雜差,是即所謂的「聽繼」,或稱「繼丁」,平時負責徵收軍裝,定期赴衛所交給正軍;當衛所缺軍時,即優先被派充軍役。「聽繼」者應列入軍繇、軍冊,以便日後清勾作業可以迅速確實地執行。但因地方官對於軍冊的審編大多因循苟且,以致內容常不夠確實。遇有軍役糾紛,想要依據軍冊記載斷案,其實並不容易。

第十二章從另一個不同的面向看軍戶的家族構成。廬江錢氏堪稱明清兩代嘉興望族中的望族,但其實原本並不姓錢。始祖何貴四,洪武二十三年因長子何瓊以賦役事論戍貴州都勻衛,全家坐累同遣;為使當軍者日後能得到原籍的支援,暗中將次子何璵留在原籍,並為之置辦贍軍田三十畝。何璵先是附籍三都為民籍,後於永樂元年以歸併歸宗之名承襲了錢富一戶的竈籍,並且改姓名為錢裕。錢富一為吳越武肅王之後,何璵也因此成為武肅王後裔。然而,即使黃冊上已無何貴四戶名,何璵承的是竈籍錢富一戶,但在都勻大宗派人前來索討軍費時,海鹽小宗都能恪守本分,供幫軍費不缺。
正德三年,錢裕曾孫錢琦中進士;嘉靖十一、十四、十七年,錢琦姪錢薇、三子錢萱、次子錢芹相繼中進士,廬江錢氏輝煌的家族歷史於焉展開。錢琦致仕後致力修譜,並且有了復姓的打算。可惜最後礙於軍民異籍、避重就輕的刑責問題被迫放棄。一直要到入清以後,才由錢薇玄孫何汝霖付諸實現。但他的復姓之舉並未得到宗人的支持,更因無後成為絕響。另一方面,熱衷於為錢氏祖定位及祭祀問題的叔祖錢陞一脈,卻在入清後達到高峰。錢陞的曾孫錢陳羣,論輩份是何汝霖的從姪,康熙六十年中進士,歷康、雍、乾三世為老臣。乾隆二十七年聖駕南巡,他代表武肅王錢氏恭進武肅王鐵券,在公領域中儼然已是武肅王後裔的代表,廬江錢氏也成為武肅王後裔中最具影響力的一支。但在現實生活中,家族內始終保有「何與錢本同族」的認知,對都勻大宗不曾或忘;對於其他無血緣關係的何姓,也常排序論輩,情同族人。軍籍對何貴四家族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本書第五部分討論附籍軍戶與軍戶分戶的問題。如前所述,軍戶戶役由分散在原籍、衛所兩地的戶丁共同承擔,軍戶不得分戶的規定是軍戶世襲制度得以延續的關鍵所在。然而,隨著軍戶的發展,有時又會從「衛所軍戶」衍生出所謂的「附籍軍戶」。這是因為留居衛所的軍戶人丁中,有些會在衛所附近州縣購置民田;有些則是正軍改調他衛,其衛籍已遷至新調衛分,但在原衛所留有墳地田產;這些都須以附籍方式辦納州縣糧差。第十三章〈論明代的附籍軍戶與軍戶分戶〉乃是2005年為紀念顧誠先生而作,當時我對附籍軍戶的認知主要來自軍政條例,從族譜中掌握的實例很少;分戶問題也僅止於點出發展趨勢。往後十餘年,我持續關心這兩個議題,第十四章〈明代軍戶家族的戶與役:以水澄劉氏為例〉,就是以劉宗周家族為例,從徭役改革的角度剖析軍戶分戶的問題。

崇禎六年,劉宗周修《水澄劉氏家譜》,稱劉氏戶籍為「山陰縣筆飛坊寄軍籍」。由於他從小寄籍會稽,對會稽情感特別深厚,推測「寄軍籍」應是「寄籍」(即「附籍」)與「軍籍」的省稱。先祖為謫充軍,發配貴州烏撒衛,後因在貴州購募同姓人代籍聽點,得以免去山陰原籍子孫赴役之苦;劉氏並在山陰立「公田」,以其所入為軍宗湯沐。從崇禎六年劉宗周撰寫的〈軍宗卹典〉,可知山陰本宗與貴州軍宗間立有合同文書,約定每十年一次軍宗回籍時,原籍宗人需提供膳食費用,臨行時則須贈與公田租銀以為軍裝盤費。由於軍戶不得分戶,嘉靖間的山陰本宗戶下田產雖已達一萬三千畝,仍只有一個坊長役。嘉靖末期,龐尚鵬推行均平法,按概縣丁田徵銀輸官,劉家所需承擔的役額隨之大幅提升。崇禎十年,劉宗周作〈土田志〉,是時田產略減至八千八百餘畝,人丁不下數千丁,但已分屬十個坊長戶。十四年大造黃冊,劉宗周再倡均役,山陰知縣汪元兆本擬將劉族八千畝分作二十甲,同時希望將該法行之通郡諸紳,以山陰諸紳不願配合,劉氏族人亦皆不服,最後改定為十四甲。

不過,山陰劉氏雖然在實徵冊上被劃分為十四個賦役徵收單位,但實質上並未分戶,在黃冊上始終是同一戶,共同負擔一名軍役。這從軍宗湯沐的分擔情況就可以看出。山陰本宗分為謙、謹、訓三支,軍宗湯沐一向由三支平均分攤,但三支發展大不同。根據劉宗周〈土田志〉的記載,崇禎間,十個坊長戶僅一戶為謙支分房,其餘九戶全為謹支之後,訓支子孫止餘數人;各戶賦役人丁多在二十丁上下,田土則由五、六百畝到上千畝不等。但軍宗湯沐的分擔並不比照各戶丁產多寡來調整,而是遵守明初規範,由三支平分,只在明末因訓支過於單弱,改由謹支長房代其分擔一半。這種表面上「分戶」、實質上仍「同籍」的存在形態,正是桂萼〈授時任民.軍匠開戶〉疏中所謂「同籍則承軍伍之役,分戶則應里甲之差」的體現,反映出嘉靖以後面對里甲制度的變質,政府一方面必須正視軍戶利用不許分戶的規制所引發的各種藉由「合戶」以躲避差役的弊端,另方面通過一條鞭法的推行,實徵冊上的戶已成為單純的計稅單位;只要能確保「同籍」戶役的應充,帳面上的「分戶」毋寧是分擔里甲差役的重要手段。

桂萼〈授時任民.軍匠開戶〉乃是以他個人在成安知縣任內進行賦役改革的經驗為基礎寫成的。為了說服戶部,他舉「湖廣之垛集」、「山東之分開審差」為例,證明軍戶分戶之議可行。湖廣、山東都是有大量垛集軍的地區,被垛為同一單位的正軍戶與貼軍戶在軍役的幫貼繼承上同屬一軍籍,但在編審差役時又各自屬於獨立的一戶,並不會因為不同戶而影響軍役的實現。既然垛集軍的異戶同籍不會造成清勾軍役的困擾,也就沒有理由認定一般軍戶分戶會帶來軍籍不清的問題。垛集軍軍籍的認定主要依據垛集當時編定的「垛軍冊」,非垛集軍的一般軍戶則有軍黃、兜底、類姓、類衛等冊可以追循。隆慶六年,軍政條例明確規定清軍官需將見年均徭冊內人丁「審係軍戶者,摘入軍黃冊。仍將祖軍名籍、充調衛分、接補來歷,填造民黃及均徭冊內」,就是要藉由各種冊籍的相互勾稽核對,確保軍戶戶役的繼承。此後,實徵冊成為軍籍管理的輔助工具,軍戶分戶的問題不再成為問題。「戶」與「籍」從此成為兩個不同的概念。

第十三章整理軍政條例中與軍戶附籍有關的各項條規,指出附籍軍衛法的意義,在使軍戶購買的民產能保持在州縣系統的管轄之下,對於因之而附籍有司的餘丁,起初並未顧及其軍籍之特殊身分,允許其負擔民差,不想卻因此為投機者製造了脫軍入民的機會。景泰元年將附籍軍餘全數納入衛所管轄,附籍軍戶「有糧無丁」,差役負擔由民差轉為軍役。成化十八年再改為以「一丁頂戶」,其餘人丁分擔軍役。但不論如何改變,所置田產都需要在州縣上納糧草。這也同樣適用於那些不想附籍但置有民產的衛所軍戶。第十五章〈再論明代的附籍軍戶:以浙江沿海衛所為例〉更進一步指出:明初規定衛所多餘人丁需發回原籍,但在逃民荒地較多的地區,為求快速復甦社會經濟,允許一軍一餘以外的多餘人丁,在衛所附近有司購置民田,以附籍方式納糧當差,但仍與衛所軍戶維持著一體共生的關係。正統十四年土木之變後,北邊、京師軍源缺乏,腹裏衛所也因軍役內容擴大,逃軍問題嚴重;景泰元年,這些先前依例附籍的衛所軍餘被盡數發回衛所,承當軍役。景泰二年重定黃冊冊式,又令原本被編為畸零戶的外郡寄莊戶皆需編入圖甲,納糧當差;唯有置買民田軍家仍維持畸零戶的身分,以老幼餘丁或女口附籍,形成「有糧無丁」的狀態。但戶內無丁,錢糧徵收無門,成化十八年改以一丁承戶,編入里甲,與民戶一體納糧當差;唯所編軍里仍以附籍形式存在,顯示州縣能夠爭取的,不過是土地管轄權以及隨之而來的糧差,至於軍衛人口之所屬,則完全遵照中央政府的規範,非州縣所能逾越。
將附籍軍戶的規範落實到浙江沿海衛所,可以從軍里的設置來觀察。沿海衛所以海防、守禦為首要任務,屯軍比例極低,衛軍餘丁購置民田者不少,另外還有部分為軍餘開墾的起科田。軍里設置之前,大抵各自寄籍於田產所在之里,也有田不過割、仍在原賣主戶下辦納糧差者。軍戶置買民田卻不分擔民差,加上當地優免詭寄之風盛行,都導致民里負擔過重。弘治以後,陸續有將軍買民田及軍餘開墾起科田編為軍里以補民里之不足者。其法將散處各都的軍購民田歸入各戶,再照戶數原則以一百一十戶編為一里,編成的軍里主要依附在該衛所在地或附近的都圖下;但也有用來填補因明初避倭導致全都空虛之處者。軍里之設並非出於統一之政令,地方官各自便宜行事,或設鎮、或設軍圖,情況各不相同。

編成軍里後,衛所軍餘以一丁附籍,軍圖內編定里長職役,稅糧由軍餘自徵自解,不累及民戶。隆、萬以後,隨著一條鞭法的施行,里甲、均徭改按丁田數編派,軍里的編成也改以田畝數為準。以平陽縣金鄉鎮為例,弘治五年初設時只有五個軍圖,隆慶五年調整成十五圖,軍圖與民圖一體分擔州縣徭役,但實際科徵時,並不按附籍軍丁數科徵銀米,而是總算附籍軍戶所有田土數額,以田若干畝折一丁的方式折算出丁數,再以獨自的科則課徵役銀。軍里設置的問題,需放在明代賦役制度改革的歷史脈絡中觀察。

第十六章〈「以屯易民」再議:從藍山縣寧溪所軍戶談起〉,討論的重心仍在附籍軍戶,但時間轉移到清朝廢止衛所制度後,政府對於衛所軍戶、屯田以及軍置民田的處理方式。歷來有關清代衛所歸併州縣問題的討論,大都只注意到軍衛屯田的部分,對於以軍置民田附籍州縣的部分著墨較少。本書第十五章指出:明代浙江沿海地區設置的軍圖,土地性質或為軍置民田、或為軍餘開墾的起科田,其中並不夾雜半點屯田。第十六章強調的則是清代裁撤衛所、歸併州縣後,對屯田與軍戶戶下自有的田產也採取不同的處置方式。以寧溪所為例,康熙二十八年歸併藍山縣後,所城成為臨武營汛地,所屯丁糧改充綠營兵餉,負責催辦完納的是舊寧溪所的「本管旗甲」。由於屯丁糧銀專款專用,政府為方便管理,禁止屯梗售予非屯戶;實則屯田不但出售給一般民戶,甚至也賣給來自外縣的無籍戶。但所有買賣都在屯會內部依內規處理,原始屯戶對於屯梗的分配擁有極大權力,這種運作方式一直到光緒年間仍是如此。至於明代以來因置買民田而附籍於藍山縣者,在寧溪所歸併藍山縣後,原本仍以「附籍戶」的型態編入里甲體制,康熙三十一年,湖南省奉准「許令小戶聯甲出里」,於是聯合所有「附籍戶」共同設立「興寧一」戶,成立了獨自的「里甲戶」。

再以福建東山島銅山所為例。銅山所原額屯田旗軍六十名,廢所後屯地撥歸漳浦縣。康熙十七年奉文編審軍戶,因銅山遷界後軍戶逃亡大半,屯田多為豪勢者掌握,只得就屯田一分編屯丁一丁,六十分屯田編作六十名屯丁,總計六十家單獨設立銅山保,置於三十六民保之外,可見當時軍、民戶籍分立的狀況。康熙三十九年,陳汝咸行保甲法,以十家為一甲,二十甲為一保,雲霄編為三十四保,分屬五圖。大約就在此時,銅山亦新增一保,二保仍獨立於雲霄五圖三十四保之外。此外,銅山所軍亦有於明代購置民田者,明代編制不詳,遷界後一度狀況不明,至康熙四十年編審,始被附入六都一圖一甲雲霄李隆戶內、以及二甲龔謨烈戶內。但因附籍戶身分地位低微,於康熙五十年編審時,合眾戶之力重金買得十七都六圖九甲蔡子昕戶,易名「關永茂」,從此有了屬於自己的獨立「里甲戶」。

興寧一與關永茂戶的成立,常被學者放在均田均役、「糧戶歸宗」的脈絡中來理解,認為均田均役的結果,屯戶購置的民田得以和屯田一併歸入同一戶名之下,屯戶和民戶被共同編制入同一里甲之內。但一如上述,這些由附籍軍戶合併設立的里甲戶,雖被編入了一般的民里,但卻背離了「以的名立戶」的大原則,與屯戶、屯田更是分屬於不同的徵稅體系。再以山東邊海衛所為例,裁併後的屯戶、屯田,或獨自立社,或維持舊有屯名、以附里附甲形式編入一般鄉社之下,總之都與民戶、民里形成一定的區隔。廣東、山西部分地區的屯田,一直到民國初年,都仍被視為官產。山東萊陽縣直到民國初年也都還對衛屯、鄉屯、民甲採取不同的徵稅方式。吾人考慮清代衛所屯田的民化歷程,宜先掌握附籍軍戶的存在形式,方不至於將兩種不同性質的事物混為一談。

本書第六部分討論軍戶的社會地位。關於這個問題,自王毓銓以來,學界一般都給予極低的評價,理由是軍戶的戶籍具有強制的性格,軍役的負擔又極其沈重。然而,一如本書第十一章所指出,自正統元年實施「在衛立籍」政策後,軍戶的發展呈現兩極分化的現象。軍戶丁中不乏長期不參與軍役、或受軍役的影響極小,平居生活與民戶丁一般無二者。由於軍籍中存在不少這類的人,因此在考慮明代軍戶的社會地位時,絕不可將「軍戶」與「軍人」視作同義語,一概而論。第十七章利用《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序齒錄》中軍籍出身進士的資料,將其曾祖、祖、父、兄弟、子共五代入學、科舉、任官的紀錄整理成表,可以發現其中不少持續二至三代的書香門第,出任官職也有高至正二品者。加上軍籍親族中尚有擔任武職、或以武生參加武舉中試者,其出身途徑較民籍更呈現多樣的發展。文中又將歷任兵部尚書及內閣宰輔出身戶籍整理成表,軍籍所占比例分別為35.87%、24.83%。考慮到軍籍占全人戶的比例約為五分之一,其出任高官比例與民籍相較,絲毫不遜色。

第十八章藉由對軍戶家族婚姻狀況的分析,說明明代軍戶的多樣性。由於缺乏一般軍戶的史料,本文以墓誌銘及人物傳為主要材料,介紹科舉成功的軍戶戶丁婚姻狀況。以篁墩程氏為例,軍祖程杜壽,洪武間謫戍臨濠,繼又改調沁州、衛輝,最後落腳在河間府的瀋陽中屯衛。杜壽長子晟有二子,長程信、次程佲。程信於正統七年(1442)成進士,後陞至南京兵部尚書兼大理寺卿。程佲繼承軍役,後因功升至瀋陽中屯衛指揮僉事。程信長子程敏政,成化二年(1466)進士,後入為翰林,死後贈禮部尚書。所著《篁墩文集》、《篁墩程先生文粹》、《程氏貽範集》等書中有關於幾代姻親的紀載,由之可知程晟妻子張氏與程信妻子林氏皆為謫充軍之後,兩家軍祖都為瀋陽中屯衛軍,林氏更為九牧林家之後。到了敏政一代,由於父親程信、叔父程佲在文武兩途的優異表現,聯姻的對象也多為達官貴顯之後。敏政之妻李氏就是李賢的女兒。

附篇收錄文稿三篇,主要討論華北地區的衛所、軍戶與軍役,是我繼《衛所、軍戶與軍役:以明清江西地區為中心的研究》之後,另一個區域研究的嘗試,但研究取徑不同,主要聚焦於明代各都司、行都司的軍事邊界與布政司的行政邊界「犬牙相制」的問題,以及因此而對軍衛管理產生的困擾。附篇一延續第二章對明代北京建都的討論,利用《明實錄》、《明史》等資料電子化成果,以及衛選簿的影印出版,重新整理出自永樂元年二月設置北京行都督府以降,到宣德三年最終廢革了北京行都督府,其間對所屬衛所編制的調整,以及「犬牙相制」體制形成的過程。附篇二以設在陝西、直隸中軍都督府、後改直隸後軍都督府的潼關衛為例,觀察「犬牙相制」體制對衛所管理造成的實質影響;對潼關廢衛、屯田歸併州縣後行政區劃的改變,有比較詳細的介紹。附篇三則以設在山西、直隸後軍都督府的寧山衛為例,通過《㽦辭》中與衛軍有關的訴訟案件,剖析崇禎年間華北地區因逃絕軍戶過多,衛所剩餘人力有限,不得不以「女戶當差」、「佃戶頂軍」,以致軍田、軍役糾紛不斷的實況;對於軍民雜居地區,面對軍民之間的訴訟,須由民職有司會同軍職衙門一體約問的「約會制」,也有比較清楚的描述。

以下按原發表順序,將二十一篇文稿的原出處開列如次:
1. 〈試論族譜中所見的明代軍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57.4(1986):635–667。
2. 〈試論明代衛軍原籍與衛所分配的關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0.2(1989):367–450。
3. 〈明代軍戶の社會的地位について—科舉と任官において—〉,《東洋學報》71.3/4(1990):91–131。(本書所收為中譯稿)
4. 〈明代軍戶の社會的地位について—軍戶の婚姻をめぐって—〉,《明代史研究》18(1990):7–31。(本書所收為中譯稿)
5. 〈再論族譜中所見的明代軍戶——幾個個案的研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3.3(1993):639–678。
6. 〈明代兩京建都與衛所軍戶遷徙之關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4.1(1993):135–174。
7. 〈明清時代軍戶的家族關係——衛所軍戶與原籍軍戶之間〉,《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4.1(2003):97–140。
8. 〈從《㽦辭》看明末直豫晉交界地區的衛所軍戶與軍民詞訟〉,《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5.4(2004):745–795。
9. 〈論明代的附籍軍戶與軍戶分戶〉,《文集》編委會編,《顧誠先生紀念暨明清史研究文集》(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頁80–104。
10. 〈再論垛集與抽籍〉,鄭欽仁教授七秩壽慶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鄭欽仁教授七秩壽慶論文集》(臺北:稻鄉出版社,2006),頁197–237。
11. 〈明北京行都督府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9.4(2008):683–747。
12. 〈犬牙相制——以明清時代的潼關衛為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0.1(2009):77–135。
13. 〈論明代垛集軍戶的軍役更代——兼論明代軍戶制度中戶名不動代役的現象〉,邱澎生、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公司,2009),頁35–85。
14. 〈明代軍戶中的家人、義男〉,《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3.3(2012):507–570。
15. 〈幫丁聽繼:明代軍戶中餘丁角色的分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4.3(2013):455–525。
16. 〈異姓別籍或復姓歸宗:以廬江錢氏家族為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5.4(2014):769–826。
17. 〈虛實參半的先祖歷史:從資陽徐氏始遷祖手傳看明代湖廣地區的垛集軍戶〉,《明代研究》25(2015):1–56。
18. 〈族譜中的明代軍戶:戶、籍與家族〉,《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7.1(2016):125–175。
19. 〈明代軍戶家族的戶與役:以水澄劉氏為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9.3(2018):541–604。
20. 〈再論明代的附籍軍戶:以浙江沿海衛所為例〉,《明代研究》30(2018):1–70。
21. 〈「以屯易民」再議:從藍山縣寧溪所軍戶談起〉,《明代研究》34(2020):1–94。

三

一直以來,制度史研究都被認為是枯燥乏味的。本書討論軍戶的戶、籍與家族,雖屬社會史範疇,但若沒有留日七年期間習得的、與明清賦役制度史相關的基礎知識做後盾,縱使有萬千史料在眼前,也很難予以正確的解讀。族譜資料的大量運用也為本書提供了不少獨特的見解,但族譜內容常真偽難辨,如何去偽存菁也是一門必修的功課。我在退休前從蒐集到的族譜中選取近五百種,從中擷取與軍戶有關的資料編成《明代軍戶文獻集》一書,書前附有〈導讀〉一篇,除了介紹如何分辨真偽,也提出多項過去未曾討論的課題。讀者若能與本書相互參照,當能發現更多值得深入的研究課題。

最後要感謝的則是華南學派學者深入鄉鎮的田野調查,本書有關附籍軍戶的最後一塊拼圖,全賴其成果才得以完滿。

本書所錄二十一篇文稿,圍繞軍戶的戶、籍與家族三大主軸,沒有酷炫的理論,只是盡量讓史料自己說話,期望能為軍戶研究打下一點制度史的基礎,不負徐泓老師對我的教誨,也不枉我在東大七年、史語所三十五年的辛勤學習。若能對學界有些微貢獻,於願足矣。

2020年6月於南港,新冠肺炎疫情渾沌未明之際

目次
自序

一、原籍與衛所之間
第一章 試論明代衛軍原籍與衛所分配的關係
一、前言
二、幾種說法的檢討
三、從衛軍來源看明初分軍赴衛的原則
四、從軍政條例看明代衛軍的改調
五、從族譜資料看明代衛軍的衛所分佈實態
六、結語
第二章 明代兩京建都與衛所軍戶遷徙之關係
一、前言
二、南京建都與軍戶遷徙
三、北京遷都與軍戶遷徙
四、結語

二、垛集與抽籍
第三章 再論垛集與抽籍
一、前言
二、垛集法與抽籍法的內容
三、抽垛軍的性質
四、抽垛軍的軍役輪充
五、結論
   附錄一 衛選簿中所見垛集軍資料表
   附錄二 衛選簿中所見抽籍軍資料表
第四章 論明代垛集軍戶的軍役更代——兼論明代軍戶制度中戶名不動代役的現象
一、前言
二、《王恭毅公駁稿》載〈爭襲官職〉一案:與毘陵屠氏比較
三、垛集軍的軍役更代
四、「頂名補役」與「戶名不動代役」
五、結論
   附錄一 衛選簿中所見「戶名不動代役」、「頂名充軍」資料簡表
第五章 虛實參半的先祖歷史:從資陽徐氏始遷祖手傳看明代湖廣地區的垛集軍戶
一、前言
二、傳信或傳疑:不同支譜對共同先祖的不同認知
三、資陽徐氏的軍役
四、攀附貴顯:徐達與江西豐城徐氏
五、餘論:明初湖廣地區的魚課與軍戶的關係
附錄一:〔湖南益陽〕《資陽徐氏儉公支譜》首卷〈始遷祖三次手傳〉

三、族譜中的軍戶
第六章 試論族譜中所見的明代軍戶
一、前言
二、軍丁赴衛時隨行之人
三、補役戶丁
四、軍裝、軍田
五、結語
第七章 再論族譜中所見的明代軍戶:幾個個案的研究
一、前言
二、豫章羅氏
三、山陰白洋朱氏
四、結語
第八章 明清時代軍戶的家族關係:衛所軍戶與原籍軍戶之間
一、前言
二、衛所軍戶與原籍軍戶的關係
三、軍戶家族譜系的斷絕
四、軍戶家族譜系之建立與延續
五、結論
第九章 族譜中的明代軍戶:戶、籍與家族
一、前言
二、江陵傅戴氏
三、福建建寧甘氏
四、湖南安化資江陶氏與賀氏
五、餘論

四、軍籍對軍戶家族結構的影響
第十章 明代軍戶中的家人、義男
一、前言
二、軍戶家族個案研究
1. 安徽桐城含山伍氏
2. 蘇州常熟南張氏
3. 湖南善化司門前周氏
三、家人、義男對軍戶「戶」、「籍」與「家族」的影響
四、結論
第十一章 幫丁聽繼:明代軍戶中餘丁角色的分化
一、前言
二、舍人、餘丁:徐仁範與川越泰博說的檢討
三、餘丁、幫丁:岡野昌子與李燕光說的檢討
四、《遼檔》中的異姓外戶幫丁:與張金奎商榷
五、廣東碑刻中的「一軍一餘」
六、「幫丁聽繼」與繼丁的出現
七、結論
第十二章 異姓別籍或復姓歸宗:以廬江錢氏家族為例
一、前言
二、廬江錢氏家族歷史的建構
三、復姓之議
四、分道揚鑣:何汝霖與錢陳羣
五、結論
   附錄一: 廬江錢氏世系圖
   附錄二: 廬江錢氏兩涯派太常房與東畬派科舉、任官、著述表

五、附籍軍戶與軍戶分戶
第十三章 論明代的附籍軍戶與軍戶分戶
一、前言
二、附籍軍戶
三、軍戶分戶
四、結論
第十四章 明代軍戶家族的戶與役:以水澄劉氏為例
一、前言
二、落入軍籍:衛所軍役的繼承與分擔
三、家業擴增:原籍徭役與優免
四、照田派役與軍戶分戶
五、餘論:里甲黃冊制度與分戶
第十五章 再論明代的附籍軍戶:以浙江沿海衛所為例
一、前言
二、對舊說的檢討
三、明代浙江沿海衛所軍圖的設置:弘治至嘉靖年間
四、明代後期浙江沿海衛所的軍圖:隆慶、萬曆時期
五、結論
第十六章 「以屯易民」再議:從藍山縣寧溪所軍戶談起
一、前言
二、明至清初的寧溪所軍戶
三、九所八戶
四、興寧一戶
五、寧溪所屯糧歸併藍山縣
六、屯田契稅與清代屯田私有化的關係
七、糧戶歸宗與以屯易民的關係:以福建漳州府漳浦縣為例
八、衛所歸併州縣後的里甲編制
九、文會、學額與屯會
十、結論

六、軍戶的社會地位
第十七章 明代軍戶的社會地位:從科舉和任官來看
一、前言
二、從序齒錄看科舉中軍籍出身者的活躍
三、軍籍出身的六部長官與內閣宰輔
四、結論
第十八章 明代軍戶的社會地位:從軍戶的婚姻來觀察
一、前言
二、對王毓銓說的檢討
三、以篁墩程氏為例
四、以岳正、張寧為例
五、結語

附篇、明代華北地區的衛所、軍戶與軍役
附篇一 明北京行都督府考
一、前言
二、北京行都督府的建置
三、北京行都督府屬衛
四、北京行都督府屬衛的地理分布
五、結論
附篇二 犬牙相制:以明清時代的潼關衛為例
一、前言
二、潼關衛的所屬
三、潼關衛的軍役
四、潼關衛與鄰近州縣間的關係
五、從潼關衛到潼關廳
六、結論
附篇三 從《㽦辭》看明末直豫晉交界地區的衛所軍戶與軍民詞訟
一、前言
二、案情復原
三、案例分析
1.逃軍之訟與軍役繼承
2.逋糧之訟與軍產租佃典賣
3.軍民糾紛與州縣文官
四、結論

引用書目
 一、族譜年譜
 二、傳統文獻
 三、近人論著
 四、網路資訊
索引
 
一般分類: 政府出版 > 深訪中研院
明代的軍戶:戶、籍與家族[三冊合售/精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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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著者:于志嘉
出版日期:2026-08-31
ISBN:9786266506005
定價:1200元 特價:90折!1080元
參考分類(CAT):深訪中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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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明代設衛所於全國,以世襲軍戶承襲軍役,軍役的維持直接關係到國家權力的發展,軍戶制度的實現具有其重要性。軍戶占全人口的比例約為五分之一,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