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關於本書
由第一線進出法院的刑事案件辦案律師,撰寫的刑事訴訟法教學書,將複雜抽象的問題化為簡單生動的理解。
兼顧體系梳理+實務見解+考題練習的全面刑訴書
※釋字第670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節錄)
「⋯所謂行為具反社會性的說法,事實上正清楚顯示了法官乃是『不無遺憾地』下了
無罪判決,被告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但在法官心裡其已是不折不扣的罪犯。這麼說並
非在指責那些曾帶著道憾判決被告無罪的法官,而是想指出:無罪推定不正是這樣一
個常常令法官必須帶著遺憾,帶著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帶著真相永難釐清
的無力感,而作出無罪判決的原則?有時無罪推定導致個案中的遺憾如此之深,常使
我們忘記這個案子之所以要錯放,乃是為了不願在其他案子中錯殺。⋯⋯...」
適用對象
1.司法考試族群
2.國家考試各類科
3.大專在校生
改版差異
1.依114年修法更新內容
2.新增國民法官篇章
使用功效
1.本書於國考考點作重點說明,使考生快速吸收學習、正確答題。
2.輔以歷屆考題,按章節依序排列,得立刻演練並對照,熟悉真實考試之題型,掌握命題焦點,提升解題技巧。
關於作者
伊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學組、執業律師。
約莫2010年夏天進入志光、保成、學儒文教機構講授刑事訴訟法,目前教授類科以律師司法官班為主。
生性低調,本來以為可以躲在幾個名師前輩後面,沒什麼人認識的教過一年又一年就好,不過看起來好像已事與願違。因為律師事務所裡的刑事案件,老闆絕大部分都交辦給伊谷,所以實務經驗勉強還稱得上豐富,但厭世指數也飆得頗高,這就是人生。
李星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學組、執業律師。
約莫2016年夏天加入志光、保成、學儒文教機構講授刑法。目前教授類科包含律師司法官班與司法特考班。
生性淡泊,道德楷模,工作狂魔。與伊谷老師邂逅於2012年國考前某個深夜於《英雄聯盟》召喚峽谷的一場激烈戰鬥,自此開展真實生活中的不解之緣。目前職業為社畜、業餘台股觀察家與伊谷老師小弟。
本書目錄
第八篇 證據法/001
第一章 證據法總論/003
第一節 概說/003
壹、基本概念/003
貳、證據排除(禁止)法則/013
第二節 實務上之證據法體系/017
壹、六大法則/018
第三節 第158條之4大平台之判斷基準與確立/033
壹、條文與實務見解:權衡理論/033
貳、權衡基準的缺點與學說上之批評/034
參、林鈺雄教授─以第158條之4做為大平台之三階段審查基準說/035
肆、小結/036
第四節 證明力─自由心證/037
壹、自由心證之定位:證據評價/037
貳、自由心證之法例:證據評價之立法模式/037
參、自由心證之限制/038
第五節 私人不法取證/041
壹、前言/041
貳、實體不法與證據排除「掛勾」的見解/041
參、實體不法與證據排除「脫鉤」處理的見解/042
第二章 法院調查原則與澄清義務/053
壹、新法第163條之立法精神與相關決議/055
貳、法院有無蒐證之義務?-沒有/055
參、被動調查:依聲請而發動/056
肆、主動調查/058
第三章 傳聞法則/081
第一節 傳聞法則概述/081
壹、傳聞法則立法精神與現行架構/081
貳、傳聞法則概論:「傳聞」的確認/083
第二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086
壹、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087
貳、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得為證據/089
參、偵查輔助機關調查中之審判外不一致陳述(證人先前不一致陳述)/105
肆、審判中客觀不能到場,司法警察人員前製作之陳述筆錄/112
伍、特信性文書/120
陸、經當事人同意且法院審酌認為適當者/129
第三節 對質詰問之例外與傳聞法則例外之衝突與解決之道/142
壹、概說/142
貳、實務之問題點/142
參、對質詰問法則之概述/143
肆、對質詰問的容許例外/147
第四節 境外取證或跨境刑事案件之證言的證據能力/159
壹、概說/159
貳、實務見解/159
第四章 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171
第一節 被告/171
壹、訊問之順序與目的/171
貳、被告自白作為廣義之證據方法/224
第二節 證人/254
壹、證人之概念/254
貳、拒絕證言權/260
參、人證之調查程序/278
第三節 鑑定與勘驗/293
壹、鑑定與勘驗之區別-實施者有無判斷必要與具特別專業知識/294
貳、鑑定/294
參、勘驗/323
肆、鑑定、勘驗之採樣行為-身體檢查處分/335
第四節 文書/348
壹、概念/348
貳、範圍/348
參、文書之朗讀/348
第九篇 自訴/357
第一章 自訴之意義/359
第二章 自訴權人/361
第一節 定義/361
第二節 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之種類/361
壹、犯罪被害人/361
貳、第319條第1項但書之人: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365
第三章 自訴不可分/367
第一節 追加自訴與不受理判決/367
壹、追加自訴準用追加起訴/367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368
壹、典型說明/368
貳、例外限制:第319條第3項但書,不得提起部分/369
第三節 同一案件之先後告訴、公訴與自訴/370
壹、基本觀念: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公訴優先原則/370
貳、同一案件先後告訴、公訴與自訴之處理/374
第四章 自訴審前之調查程序/393
第一節 立法目的/393
第二節 需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393
第五章 自訴之程式/395
第一節 強制律師代理/395
壹、條文與立法理由/395
貳、未委任律師代理之效果/395
第二節 最高法院94年第6、7次刑庭決議/397
壹、決議解析/399
第十篇 起訴對人之效力/409
壹、被告認定之判斷/411
貳、類型處理/411
第十一篇 審理程序/425
第一章 法院/427
第一節 緒論/427
壹、法院之審級/427
貳、狹義的法院/427
參、法官保留原則/428
肆、法官獨立原則/429
伍、公平審判原則與法官迴避/429
第二節 準備程序/458
壹、概說/458
貳、準備程序之進行/458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快速程序/471
第一節 簡式審判/471
壹、要件/472
貳、程序/475
第二節 簡易判決處刑/483
壹、開啟/483
貳、要件/483
參、簡易程序之量刑協商(偵查中之求刑協商)/488
第三節 認罪協商程序/489
壹、概說/489
貳、協商制度之立法類型與意義/490
參、協商程序之開啟要件/491
肆、協商程序之進行/492
伍、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495
陸、法院之裁判/496
柒、協商判決之上訴/496
捌、簡式審判、簡易判決、協商程序綜合比較/507
第三章 訴訟程序細說/509
第一節 訴訟關係/510
壹、訴訟繫屬/510
貳、訴訟關係/510
參、訴訟條件/513
第二節 訴訟行為/515
壹、方式/515
第三節 訴訟行為之時間 ─ 期日與期間/522
壹、期日與期間之概念與區別/522
貳、在途期間之扣除/523
參、回復原狀/526
第四節 裁定與處分之救濟/529
壹、抗告/530
貳、準抗告/536
第四章 裁判/539
第一節 重要區分/539
壹、本案裁判與非本案裁判/539
貳、實體裁判與形式裁判/540
第二節 裁判之成立與生效/540
壹、裁判之成立/541
貳、裁判之諭知與生效/541
第三節 裁判之效力/550
壹、拘束力/550
貳、形式確定力/550
參、實質確定力/556
第十二篇 上訴程序/567
第一章 通則/569
第一節 緒論/569
壹、上訴的意義/569
貳、合法上訴之效力/569
參、現行的上訴審級結構/570
第二節 上訴權人(這邊開始就很重要)/571
壹、公訴案件之檢察官/571
貳、自訴案件之自訴人/572
參、被告/573
肆、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577
伍、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582
第三節 上訴之程式/587
壹、上訴書狀/587
貳、上訴期間/589
第四節 上訴權之喪失/591
壹、逾越上訴期間未上訴/591
貳、捨棄上訴/591
參、撤回上訴/593
肆、捨棄與撤回之效果/594
第五節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96
壹、立法目的與定義/596
貳、適用範圍與對象/597
參、要件/600
肆、科刑輕重之比較/608
第六節 上訴不可分/616
第二章 分則-第二審上訴/635
第一節 第二審之構造與組織/635
壹、構造/635
貳、組織有三種/635
參、第二審之上訴程序/635
第三章 分則-第三審上訴/641
第一節 第三審之性質/641
第二節 第三審上訴之限制/641
壹、概說/641
貳、上訴理由之限制/653
參、第三審上訴之程式/663
肆、第三審法院之審理/669
伍、第三審法院之判決/673
第十三篇 特別救濟程序/677
第一章 非常上訴/679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意義與目的/680
壹、非常上訴之意義/680
貳、非常上訴之目的/680
第二節 非常上訴之對象/681
壹、第441條確定判決/681
貳、確定裁定/683
第三節 非常上訴之原因/685
壹、審判違背法令/686
第四節 非常上訴之審理/689
壹、立法內容操作/689
貳、事實之調查/690
第五節 非常上訴之判決/692
壹、非常上訴駁回:第446條/692
貳、撤銷其違背法令部分:第447、448條/693
第二章 再審/701
第一節 再審之概念/703
壹、意義/703
貳、目的/703
第二節 再審之客體/703
壹、確定判決(§420~§422)/703
第三節 再審之原因/704
壹、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420)/704
貳、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716
第四節 再審程序/716
壹、合法性審查/716
貳、有無理由審查(合理性審查、實體審查)/723
參、重新審判:第436~440條/726
肆、再審撤回:第431~432條/728
第十四篇 國民法官法/735
第一章 概說/737
第一節 國民法官法之立法目的/737
壹、彰顯國民主權/737
貳、認識與理解裁之作成/737
參、豐富法院判斷視角與內涵/737
肆、提升司法信賴/737
第二節 國民法官法總覽(全文共113條)/738
第三節 定義規範/739
第二章 適用案件類型/741
第一節 原則/741
第二節 除外規定/745
第三節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與非國民參與審判之罪之合併起訴/747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749
第一節 積極資格/749
第二節 消極資格(即不得被選任)/749
壹、特定情形/749
貳、特定職業/750
參、特定關係/751
肆、拒卻被選任/751
第四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753
第一節 備選國民法官(不重要)/753
第二節 候選國民法官及選任程序/753
壹、候選國民法官/753
貳、國民法官選任程序/754
參、選任程序中之調查與詢問/754
肆、抽選/756
第五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757
第六章 審理程序/759
第一節 起訴/759
壹、起訴狀一本(或稱卷證不併送)/759
貳、起訴書之審查/760
第二節 準備程序/762
壹、前言/762
貳、證據開示/765
參、證據適時提出主義/769
第三節 審判期日/770
壹、前言/770
貳、程序依次/770
第七章 上訴程序/777
第八章 再審/781
第十五篇 附件/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