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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東亞法治與人權叢書(精)
    編/著者: 林鈺雄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07-11-30
    ISBN:9789860115833
    參考分類(CAT):訴訟法
    參考分類(CIP): 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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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與人權議題具有特殊的關聯性,而隨著二次戰後人權基準國際化與普世化的浪潮,刑事訴訟法的發展,也逐漸跳脫傳統的國家主權格局,進行跨國性的比較與整合。探索「超越國界共同繼受的法治國遺產」、「法治國刑事程序不可放棄的基本原則」及「與時俱進的刑事人權保障標準」,成為新典範。  本書以堪稱區域性國際人權保障機制模範生的歐洲人權法院之案例法為經,我國刑事訴訟之本土實例為緯。本書處理的議題包含犯罪挑唆/陷害教唆、線民與隱密偵查、對質詰問之保障、不自證己罪之權利等,透過這些議題研究與發展比較,期能連結經緯,歸納法治國刑事程序所應共通遵循的圭臬,彌補我國與國際刑事人權基準的落差,並開拓我國刑事訴訟思維的版圖。
    作者介紹
    林鈺雄老師《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    臺灣大學法研所畢業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經歷》    司法官、律師及格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推薦理由:  林教授留學德國其相關著作特色為針對刑事訴訟法以清晰簡約體系架構法律條文,減少了讀者學習程序法的障礙甚多,另外學界做相關研究時也常引用林教授論文。是很好教科用書更是準備考試好的工具書。
      本書收錄數篇論文,各有不同的主題,除了第一篇是導論文章以外,其餘各篇率皆處理國際人權法與內國刑事訴訟法的共通議題,而以國際人權法的角度來拓展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思惟版圖,也正是本書所欲嘗試的突破。 刑事程序的追訴措施,輕者如訊問、重者如羈押,難免會影響或干預被告乃至於第三人的權利;現代各法治國家一方面容許國家機關在追訴過程干預個人權利,但另一方面也設定其干預界限,而個人權利保障及其干預界限的辯證關係,正是當代國際人權法與刑事訴訟法共同關注的核心課題。事實上,鑒於追訴措施對於個人權利干預的嚴重性,如果人權保障不能貫徹到刑事訴訟領域,也等於是委棄了最重要的守地。 簡言之,刑事訴訟法與人權議題具有特殊的關連性。隨著二次戰後人權基準國際化與普世化的浪潮,刑事訴訟法的發展,也逐漸跳脫傳統的國家主權格局,進行跨國性的比較與整合。其中,堪稱區域性國際人權保障機制典範的歐洲地區,在歐洲人權公約的架構及歐洲人權法院的加持之下,刑事訴訟法的比較規模與整合速度,更是史無前例。本來法律文化及歷史傳統各有千秋的歐洲各國,開始跳脫內國法的格局與成見,透過不斷的比較,來尋求跨國性、超國性司法實踐的刑事人權基準,以作為各內國刑事訴訟程序所應共通遵循的圭臬。可以說,探索「超越國界共同繼受的法治國遺產」、「法治國刑事程序不可放棄的基本原則」及「與時俱進的刑事人權保障標準」,成為二次戰後主導歐洲刑事訴訟法發展的新典範。在此氛圍底下,德國法採納公平審判作為衡量追訴措施的尺度,而英國法也接受法律保留作為審查干預處分的基準。 相較之下,由於我國所處的東亞,並無相應的區域性國際人權保障機制,也無法藉此來帶動刑事訴訟法與國際人權法的接軌。長期下來,迷思於主義的我國刑事訴訟法,遂與國際刑事人權基準出現了嚴重的脫節與落差,這表現在本書所處理的犯罪挑唆之界限、隱密偵查之規制、對質詰問權及不自證己罪特權之保障等議題;也表現在其他重大議題,尤其是訴訟合理期間與羈押合理期間之要求。正因渾然罔覺,以致於一些從國際刑事人權基準來看不可思議的離譜作法,在我國反而習以為常,延宕幾十年的個案訴訟程序及迄今屹立不搖的無限期羈押條款(案件發回後羈押期間重新起算),正是最佳寫照。 誠如一位知名的比較法學者所言:所有的知識都起源於比較。在法學領域,他山之石的比較法,一直是挖掘問題意識與尋求解決對策的重要研究方法;針對與人權議題具有特殊關連的刑事程序而言,國際人權法更是比較後再比較的成果,可以說是「他山之石的他山之石」。幾年來,我據此方針持續挑選台灣本土實例,不斷與前述國際人權基準進行比較和對照,希望能夠藉此指出我國不以為是問題的嚴重問題,並探索我們尚無對策的解決對策。 事實上,開拓比較視野之後,除了提昇人權保障水平以外,往往也能夠尋求更有效率的替代途徑。以困擾我國長達幾十年的審判外陳述問題為例,我國立法試圖以傳聞法則作為脫困之道,但反而陷入了無所適從的泥淖。而如本書對質詰問一文所示,歐洲超國性的整合趨勢,在歷經衝擊激盪之後,終究認為回歸質問權的保障才有超越國界的說服力,因而選擇了更為簡潔合理的質問法則作為共同判準;即便是濫觴傳聞法則的英國法,也產生了傳聞法則被質問法則覆蓋的現象。這些「他山之石的他山之石」,可供我國借鑑與參考。最後,在出版事宜方面,要特別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全力協助,以及王士帆、陳昭龍、陳以蓓、陳鈺歆的校對與建議。
    目次
    ◎歐洲人權保障機制之發展與挑戰 壹、前言:雙軌併行的歐洲人權保護機制 貳、歐洲聯盟系統 參、歐洲理事會系統 肆、雙軌機制的整合、競合與衝突 伍、歐洲人權法之挑戰與展望─代結語 ◎國家機關挑唆犯罪之認定與證明─評三則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之陷害教唆判決 壹、前言 貳、事實與判決摘要 參、評釋 肆、結語 ◎國家機關挑唆犯罪之法律效果 壹、前言 貳、犯罪挑唆之檢驗層次 參、法律效果之理論觀點 肆、各國實務之比較觀察 伍、批評與檢討 陸、結語 ◎線民之干預與授權問題─以線民之偵查活動為中心 壹、前言:線民的三不見 貳、線民問題之脈絡 參、線民活動之國家性 肆、線民活動之干預性 伍、線民活動之授權依據 陸、違法線民行為與證據使用禁止 柒、立法之必要性與可能性—代結語 ◎證人概念與對質詰問權─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中心 壹、前言:對質詰問作為普世人權 貳、歐洲人權公約及其證人相關條款 參、歐洲人權法院之裁判與分析肆、對我國法之啟示與反省─代結語 ◎共犯證人與對質詰問─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我國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後續發展 壹、前言 貳、證人概念與共犯/共同被告之證人適格 參、對質詰問之內涵 肆、對質詰問之例外─與傳聞例外之思辯 伍、結語 ◎論不自證己罪原則─歐洲法整合趨勢及我國法發展之評析 壹、前言 貳、不自證己罪原則:射程距離與法律效果 參、歐洲人權法院之判例法發展 肆、歐盟刑事法典之相關規範 伍、總評與啟示 陸、結語 ◎本書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