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關鍵實務
    編/著者: 蘇彤
    出版社: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2020-11-01
    ISBN:9789574642212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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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民事訴訟法內容繁雜,本書以分章節的方式整理實務見解,並輔以說明,讓各位可以在最短時間吸收實務見解,上考場寫題目都能信手拈來最新實務。
    加上各章節皆附上體系圖,在補充相關實務見解的同時,還可以複習一遍民事訴訟法的體系,一路從一試用到二試完全沒問題。
    就讓本書幫助大家脫離考海,早日上岸吧!
    作者介紹
    蘇彤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實習律師
    目次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法院
    1 審判權 1-1
    一、審判權發生衝突時,應如何決定審判權? 1-2
      釋字第758號解釋理由書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76號裁定
    二、預為合意由普通法院管轄 1-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
    2 管轄權 1-4
    一、管轄權認定 1-5
      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
    二、合意由外國法院管轄 1-5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
    三、民事訴訟法第10條專屬管轄之認定 1-5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722號判決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決
    四、不同訴訟標的分屬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法院之處理 1-6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
    五、合議管轄之認定 1-8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
    六、違背專屬管轄可否提起再審 1-8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32號裁定
    3 法院職員之迴避 1-9
    一、再審程序之法官自行迴避 1-9
      釋字第256號解釋
      最高法院48年度台再字第5號判決
    二、當事人聲請迴避 1-10
      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
      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判例
      最高法院71年度台聲字第123號裁定

    Chapter2 當事人
    1 當事人能力 2-2
    2 當事人適格 2-5
    一、確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判斷標準 2-5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判決
    二、詐害債權之被告當事人適格 2-6
      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978號判例
    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適格 2-6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判決
    四、因公同共有物涉訟之當事人適格 2-7
      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6939號判例
    五、公同共有債權人之當事人適格 2-7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
    3 訴訟擔當 2-8
    一、選定當事人資格有欠缺或喪失 2-9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判決
    二、選定當事人為給付之訴的判決主文記載 2-10
      最高法院90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三、部分合夥人代表合夥團體為意定訴訟擔當 2-1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
    4 共同訴訟 2-12
    一、共同訴訟欠缺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要件之處理 2-12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677號判例
    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分 2-12
      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2199號判例
    三、普通共同訴訟之主張共通、證據共通原則 2-13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31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判決
    四、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原告適格 2-14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定
    五、共同訴訟人之訴訟行為有利或不利係以形式上判斷 2-16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30號判例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
    六、必要共同訴訟人之一人提起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之裁定毋須並列其他共同訴訟人為上訴人 2-17
      最高法院63年度第4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2
    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上訴第三審 2-17
      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5 參加訴訟 2-20
    一、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意義 2-21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038號判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
    二、參加人得輔助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 2-22
      最高法院9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三、參加人非屬本訴之當事人,不受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2-22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338號裁定
    6 主參加訴訟 2-23
    一、第二審提起主參加之訴但未以本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法院應如何處理 2-24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856號判例
    二、主參加之訴之上訴效力 2-25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判決(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7 訴訟能力與訴訟代理 2-25
    一、無訴訟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 2-26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606號判例
    二、訴訟能力有無之判斷時點 2-27
      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29號判例
    三、訴訟代理人資格 2-27
      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2
      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3
    四、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2-27
      司法院院字第1258號解釋
    五、審級代理原則 2-28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74號判例
    六、選任代理人之定義 2-29
      司法院院解字3264號解釋
    七、民事訴訟法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之法定代理有變更而消滅 2-29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96號裁定
    八、民事訴訟法第89條之訴訟代理人是否包含欠缺訴訟代理權者 2-30
      最高法院39年台抗字第43號判例
    九、訴訟代理之要式性 2-3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76號裁定
    十、訴訟代理權消滅時點 2-30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149號判例
    十一、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2-3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34號裁定(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Chapter3 訴訟程序通則及第一審訴訟程序
    1 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 3-1
    一、合併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 3-1
      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2213號判例
    二、附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 3-1
      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2號裁定
    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時點 3-2
      最高法院62年度第3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
    2 送達 3-3
    一、應受送達人變更原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仍對原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受雇人為送達之效力 3-3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7號裁定
    二、當事人二審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指定其為送達代收人,上訴三審後未委任其為訴訟代理人,三審之送達文件應如何為之? 3-4
      最高法院71年度第1次民、刑庭長會議決議3
      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92號判例
    三、寄存送達效力之計算 3-4
      最高法院94年度第1次庭長、法官會議紀錄
    四、 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皆受判決送達,應以何者之收受日期起算? 3-5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
    3 訴訟停止 3-7
    一、 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規定之適用 3-7
      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
    二、擬制合意停止之判斷 3-7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904號判例
    4 起訴 3-8
    一、繳納裁判費全額為起訴必備程式 3-8
      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裁定
    二、當事人恆定原則 3-9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039號判例
    三、法律上顯無理由之認定 3-9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
    四、重複起訴禁止之判斷 3-13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4號裁定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6號判決
    5 訴之客觀合併 3-15
    一、預備合併 3-16
    1 審判決先位請求無理由,備位請求有理由時,原告對駁回之先位請求提起上訴之效力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787號判例
    2 一審法院有誤將備位聲明予以駁回之情事,被告上訴二審,二審法院之處理
      最高法院65年度第4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2
      最高法院72年度第8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2
    二、當事人未表明客觀合併之型態為何時,法院應行使闡明權 3-17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判決
    三、競合(重疊)合併 3-17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02號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36號判決
    四、選擇合併:選擇合併之上訴 3-18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判決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93號判決
    6 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3-19
    ˙ 主觀預備合併之適用 3-19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3號判決
    7 言詞辯論 3-21
    一、 法院違反闡明義務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 3-21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2號判例
    二、時效抗辯之闡明 3-21
      司法院院字第2708號解釋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判決
    三、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闡明權行使之前提 3-22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號判決
    四、爭點整理結果之曉諭 3-23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
    8 訴之追加、變更 3-23
    一、當事人追加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判斷 3-24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
    二、二審追加 3-2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號判決
    三、二審基於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追加當事人,法院應否准許? 3-25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號
    四、訴之變更效果 3-27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320號判例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45號判決
    9 反訴 3-29
    一、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或防禦方法相牽連之判斷 3-29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
    二、反訴仍為獨立之訴 3-30
      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537號判例
    1 0 證據 3-30
    一、自認—當事人向法官表示不爭執性質上屬於自認 3-30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判決
    二、自認與擬制自認之差異 3-31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516號判例
    三、自認之撤銷 3-31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82號判例
    四、證據契約之效力 3-32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
    五、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3-3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
    六、鑑定 3-33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判決
    七、仲裁鑑定契約 3-33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判決
    八、聲請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判斷 3-34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74號裁定(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九、法院調查證據確定事實不受當事人所表示或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 3-3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
    11 舉證責任 3-35
    一、舉證責任分配減輕 3-35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判決
    二、透過降低證明度減輕舉證責任 3-36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
    三、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 3-3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
    四、給付型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 3-37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1號判決
    五、無權占有 3-38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
    六、票據關係 3-39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40號判例
      最高法院7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2
    七、侵權行為與契約債務不履行之舉證責任 3-39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
    八、確認之訴 3-40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
    九、國家賠償責任 3-40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判決(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2號判決
    十、借名登記 3-4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判決
    十一、醫療訴訟 3-4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判決
    1 2 和解 3-44
    ˙ 訴訟上和解之性質 3-44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
    1 3 判決 3-45
    一、既判力時之範圍—抵消權行使不受既判力遮斷效拘束 3-46
      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123號判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2號裁定
    二、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民訴§400) 3-47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352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86號判決
    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3-49
      最高法院72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四、一部請求之既判力 3-49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判決
    五、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無既判力 3-50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4046號判例
    六、抵銷(民訴§400Ⅱ) 3-50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判決
    七、爭點效 3-52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292號判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判決
    八、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民訴§401) 3-54
      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判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

    Chapter4 通常救濟程序
    1 上訴第二審 4-1
    一、抵銷數額之上訴利益 4-2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917號判例
    二、當事人之債權人不得代位提起上訴 4-3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裁定
    三、給付訴訟勝訴但附有同時履行條件,原告僅就同時履行抗辯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所及之範圍為何? 4-3
      最高法院91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039號判例
    四、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判決後之第二審程序,上訴人於已逾上訴
    期間後,是否仍得擴張上訴之聲明? 4-4
      最高法院93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五、二審中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規定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4-5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六、二審更新權之解釋 4-6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9號判決
    七、時效抗辯非屬新攻擊防禦方法 4-7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裁定
    八、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責問權之喪失 4-7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裁定
    九、撤回上訴 4-8
      最高法院47年台聲字第109號判例
    十、合法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其上訴,一審判決應於何時確定? 4-8
      最高法院96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2 上訴第三審 4-9
    一、上訴利益之計算 4-9
      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690號判例
    二、當事人對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上訴利益計算 4-10
      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2決議
    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之上訴利益計算 4-10
      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2
    四、上訴三審未委任律師之處理 4-10
      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
    五、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得不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上訴要件欠缺之規定 4-11
      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492號裁定
    六、判決違背法令之意義 4-11
      最高法院79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七、上訴理由應具體指摘 4-12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
    八、飛躍上訴要件不備 4-12
      最高法院92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3 抗告 4-13
    一、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 4-13
      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775號判例
    二、對裁定不服但未使用抗告狀之處理 4-13
      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415號判例
    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縱使有理由亦不得自行更正 4-13
      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7號判例

    Chapter5 特殊救濟程序
    1 再審 5-1
    一、再審客體之判斷 5-2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276號判例
    二、再審須對確定判決始得提起 5-2
      最高法院92年度台再字第39號判決
    三、債權人不得代位債務人提起再審 5-2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45號裁定
    四、再審不變期間之計算 5-3
      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判例
      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2
      最高法院72年台聲字第392號判例
      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149號判例
    五、再審事由 5-4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判決
      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58號判例
    六、不具再審事由之處理 5-5
      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
      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
    七、再審之訴無理由之認定 5-5
      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8號判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37號裁定(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八、離婚訴訟之再審 5-6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2 第三人撤銷之訴 5-7
    ˙ 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之意義 5-7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59號裁定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0號裁定

    Chapter6 特殊訴訟程序
    ˙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 6-1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310號判例

    Chapter7 督促程序
    一、對督促程序提起訴訟救濟之訴訟標的判斷 7-2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6號判決
    二、得否代位債務人就支付命令為異議? 7-2
      最高法院99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Chapter8 保全程序
    1 假扣押 8-2
    一、對於分期給付之給付判決確定後,就未到期之部分仍得聲請假扣押 8-2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號裁定
    二、對假扣押聲請之抗告,法院是否應使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8-2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60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三、提起再審之訴不得聲請假扣押 8-3
      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141號判例
    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起訴」是否包括債權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裁定而強制執行之情形? 8-4
      最高法院65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1
    五、債務人因假扣押自始不當撤銷後,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8-4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
    六、刑事扣押與民事保全程序之扣押之關係 8-4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5號裁定(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2 假處分 8-5
    一、將來給付之訴有預為請求必要者,得否聲請假處分? 8-5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75號裁定
    二、撤銷假處分裁定之形成力須待裁定確定時始發生 8-6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63號裁定
    三、聲請假處分應釋明 8-6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
    四、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不得以供擔保代替釋明 8-6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37號裁定

    Chapter9 家事事件法
    一、家事事件管轄競合之處理 9-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40號裁定(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二、家事非訟程序誤用家事訴訟程序審理之處理 9-2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2決議
    三、簡易訴訟之家事事件有基礎事實相牽連者 9-3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判決(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四、家事事件與民事事件之統合處理 9-4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9號裁定(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
    五、家事事件中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的交錯適用 9-5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8號裁定
    六、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之確認利益判斷 9-7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00號判決
    七、親子關係訴訟之當事人事案解明義務 9-8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17號判決
    八、聲請暫時處分事件 9-8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7號裁定(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九、給付扶養費之強制執行 9-9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1號裁定(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