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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
    編/著者: 劉連煜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2-08-31
    ISBN:9789574194575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金融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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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以二○一二年一月最新修正之證券交易法,尤其是來台上市之外國公司、少數股東申請檢查公司之權利、申請及終止上市備查制之探討、基於處罰衡平性之考量修正罰則章之研析及其重要法令、最新主要判決為藍本,針對其主要內容,以實例方式加以解說。研讀法律應以問題意識出發,才能區別相關規範之異同,也才能真正掌握規範之意旨。財經法律,尤其是證券交易法這部規範資本市場發展的大法,更是如此。實例研習方式,即是以具體問題意識為導向的學習方法。此種學習方式應有助於精密法律思維的培養。
    作者介紹
    劉連煜【現職】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臺北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財團法人投資人保護中心董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益董事【經歷】1985年公務人員高考公證人類科及格1985年專技人員高考律師類科及格1987年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錄取曾任律師、副教授、教授、證期會顧問、上市上櫃審議委員、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委員、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學歷】中興大學(現為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學士及法學碩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著作】公司監控與公司社會責任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一)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二)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三)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四)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五)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現代公司法股東會委託書之管理(合著)當代案例商事法(合著)股東會書面投票制度與證券集中保管(合著)
    二○一二年增訂十版序去年下半年休假,除仍繼續學術研究外,並利用空暇讀完了東晉高僧法顯所撰《佛國記》一書。對於法顯大師的意志力,甚為感佩。《佛國記》一書記述法顯大師西行至天竺求取佛教經律文本並且返回中土的艱難歷程。法顯大師於西元399年從長安西行,途經西域沙河,到天竺及斯里蘭卡(當時稱師子國)求法並從海路回到中土,總共歷經15年。遊記中曾描述沙漠途中的險惡、駭人景象:「度沙河。沙河中多有惡鬼、熱風,遇則皆死,無一全者。上無飛鳥,下無走獸,徧望極目,欲求度處,則莫知所擬,唯以死人枯骨為標誌耳。」為何他要乘危履險、忘身求法?「蓋是志有所存。」(《佛國記》跋語)修改增訂本書,繁瑣異常,常常挑燈夜戰,每至深夜。惟想起法顯大師堅毅發心求法,西度沙河之艱難偉業,益發得到惕勵鼓舞而精神抖擻,希與讀者共勉之。本書依2012年最新證券交易法及相關重要判決修訂而成。作者要特別感謝法官蔡子琪碩士及碩士研究生王廷同學之辛苦校對,沒有他們的協助,本書增訂本恐無法如期完成。劉連煜 謹識2012年9月自 序自美返國教授證券交易法等課程,倏忽間,已十餘載。十年來,我不斷在證券交易法領域耕耘,也目睹我國規範資本市場的這部大法,已漸次完備。回想學習證券交易法的過程,我要特別感謝引領我走入證券法學研究領域之啟蒙恩師─賴英照大法官。我有幸在國內大學部及研究所時,親炙賴大法官門下,受其指導。憶及在研究所時,賴老師曾慨贈美國證券法大儒Louis Loss教授鉅著之部份影本資料(Loss教授係賴老師在哈佛大學之博士論文指導教授),供我論文寫作之參考。時間飛逝已近二十年,這些資料至今仍以精裝本妥適珍藏。其後,我於赴哈佛大學就讀時,並幸運地與崇拜已久之Loss教授見面。當時Loss教授雖已自哈佛法學院退休,惟八十高齡仍每日至學校研究證券法學,終年不斷,令人感佩。有感於證券法學的進步,有賴代代薪火相傳,持續研究,才能導引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維持管理法令之與時俱進。我將在這塊法學領域,繼續努力。其次,本書以實例方式,撰寫證券交易法之重要內容,主要係受大學時代王澤鑑大法官教學方式之啟發。加上,我十年之教學經驗,體認法學教育應以問題意識出發,才能準確的掌握法律規範之真正意旨,增進法律適用之精確性。回顧書中的設想案例,很多都是這一、兩年因公務赴國外開會時,利用長途飛行期間,所架構的實例。有些甚至是我在國外旅館投憩時,半夜因時差關係,無法成眠,起床擬設者。這些案例,伴隨著飛機上餘音環繞的台灣民謠─四季紅、滿山春色等歌曲,都是我珍惜難忘的回憶。本年七月適逢柯芳枝教授自台大法律系榮退。柯老師對我時常鼓勵有加,慈祥長者,令我如沐春風,特祝柯老師退休生活愜意健康。最後,感謝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林書慧、陳譓伊及法律學系賢棣劉力嘉三位同學,以及助理呂雅桂碩士協助打字、校對工作。惟作者學驗未深,至盼海內外宏達,不吝指教是幸。劉連煜 謹識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目次
    第三節 少數股東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發動檢查權/87第三章 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及其內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主要股東)之規範/90 第一節 財務業務的公開與管理/90 第二節 股東會的召集與委託書的管理/109 第三節 庫藏股/159 第四節 股份公開收購的管理/166 第五節 董事、監察人的持股規定─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的分合/188 第六節 內部人股權移轉的管理/199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私募與發行/210 第一節 證券發行之審查-核准制與申報制之選取與申報制之勝出/210 第二節 強制股權分散/217 第三節 募集與私募/221 第四節 發行/251 第五節 轉換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附認股權公司債與交叉持股之禁止/254第五章 有價證券的買賣/261 第一節 上市之基本問題與場外交易之禁止/261 第二節 證券集中保管與帳簿劃撥制度/271 第三節 證券信用交易制度之法律關係/277第六章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282 第一節 證券商/282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288第七章 外國公司來臺上市櫃或登錄興櫃規範/295第八章 證交法之民事、刑事責任/307 第一節 公開說明書未依規定交付或虛偽不實的民事責任/307 第二節 證券詐欺與因果關係/332 第三節 公司資訊不實與會計師等人之民事責任/342 第四節 公司資訊不實時證券持有人之請求權/364 第五節 公司不實資訊之內容具重大性是責任成立要件/372 第六節 掏空公司資產之法律責任/386 第七節 普通股、特別股與短線交易之規範/414 Kern County Land Co. v. Occidental Petroleum Corp. 411 U.S. 582 (1973)/429 第八節 內線交易的責任/435 第九節 操縱市場的責任/545 第十節 時效/582 第十一節 證券仲裁之法制/584 第十二節 投資人保護與團體訴訟/592 第十三節 投保中心提起解任董監事及代表訴訟之新規範/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