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精)
    編/著者: 許士宦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08-03-31
    ISBN:9789574151578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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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國內首部專論我國債務清理法制改革之論文集。作者參與債務清理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草案之研擬作業,書中各文即係因應法制改革進展狀況分別說明其前導理論及指出其應循方向者。其中就倒產企業及消費者債務清理兩者建制之指導理念及基本構造上不同,特別致意。全書分企業之債務清理及消費者之債務清理兩編,前者闡釋企業債務清理法制之改革要項及其依憑之法理根據或政策抉擇,後者論述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制之改革成果及其所需之解釋論或運用論,不僅有助於債務清理法草案之深度理解,而且有益於新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之妥善運用。
    作者介紹
    作者:許士宦【現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經歷】律師(一九八六年~二○○○年)【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著作】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講授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
    序 言  債務清理(倒產處理)法制是確保經濟健全運作及 適正發揮機能之制度基盤,理應隨著經濟結構之變化及 發展而不斷加以改進。惟我國之債務清理制度,自一九 三五年制定破產法以降,關於制度全體之修正,除一九 六六年於公司法增訂公司重整及特別清算兩種制度外, 並未進行根本性改革。其原因之一,可能係我國經濟發 展繼續成長,但是晚近經濟面臨轉換期,依循適正而迅 速之債務清理,使應該清算之事業實施清算,應該更生 之事業進行更生,藉以恢復經濟之活力,已成為時代之 要求。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如何處理消費者 負擔多重多額債務之問題,使其經濟生活能重建復甦, 已成為緊要之課題。為此,就債務清理法制為通盤性、 根本性改革,應屬當務之急,據以因應產業結構之顯著 變化,滿足更有效之人的、物的資源分配之要求,及伴 隨消費者信用之暴增,賦予陷於破綻的消費者經濟上重 新出發之程序保障。  本書第一編旨在說明:二○○七年新完成之債務清 理法草案,是破產法制定七十年來最大幅度之企業債務 清理法制改革。在債務清理之程序構造上,既納入重整 程序,又新設債務清理法院或法庭。在債務清理實體法 方面,為了擴大責任財產之範圍,擴充撤銷權制度,並 追究企業經營者責任;為了加強事業之更生,限制擔保 權及抵銷權之行使。在債務清理程序法方面,緩和程序 開始原因,健全保全處分制度,使債務清理更具實效, 且重編程序機關,改善債務人會議,促使程序迅速、合 理化。再者,充實工、商業會和解制度,以健全裁判外 債務清理程序,增設外國法院債務清理程序承認制度, 以應付國際倒產處理之需求,而完備債務清理法制。  其中第一篇敘明,破產法所規律對象之社會經濟的 實體已大為改變,不僅企業活動高度化、國際化,而且 消費信用擴大化,破產法之修正草案應就現行整體債務 清理法制為全面性、徹底性改革,以適應人民社會之新 需求。第二篇闡述,為使和解及破產程序確能發揮其重 建及清算之機能,以迅速、經濟及有效達成事業更生、 公平受償之目的,應依各該機能發揮、目的達成需要, 對於擔保權之行使及內容分別施加一定之限制。第三篇 闡明,為因應不同種類企業之重建需求,應使重整程序 及和解程序分別適用於大規模企業及中小型企業之債務 清理,在立法形式上,應盡可能將兩者之法典單一化, 並在程序內容上加強事業更生之手段,及促進程序之迅 速化、合理化及透明化。第四篇解明,新完成之債務清 理法草案已將上述各項亟需改革之倒產實體及程序事項 予以落實,建構健全之倒產企業的重建型及清算型債務 清理法制。第五篇特別指明,該草案所增訂重整制度, 不僅賦予管理人撤銷權及終止、解除權,而且新設擔保 權除去、特別優先權等制度;既引進保全管理人制度, 又擴充重整計畫之類型,無論在債務清理實體法及程序 法方面均為大幅度變革,其增修實已超越公司重整制度 之改革,毋寧係建構新企業重整法制。  第二編旨在闡論:二○○七年新制定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係鑑於消費者信用之蓬勃發展,眾多消費者 負擔多重債務而無力清償,已成為嚴重之社會及經濟問 題,為及時賦予不幸陷於窘境的消費者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機會,乃改善向來功能不彰之現行和解及破產法制, 建構合適之新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在該制度之程序構 造上,一方面基於金融機構協商機制之實踐,將之實定 法化,而採行協商程序前置主義;另一方面延續現行法 制,併設重建型之更生程序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以供 消費者選擇利用。就該程序制度之目的設定,明白揭櫫 除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外,並謀求負債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從而將免責作為更生手段,而使免責制度合理 化、裁量化,且強化更生手段,引進自用住宅借款特別 條款、擔保權消滅聲明、同時終止、裁判擴張自由財產 範圍及更生教育等制度。  其中第一篇敘明,基於消費者倒產與企業倒產兩者 在有無解體(人格消滅)及可否預定將來收入等特性上 差異,彼此於建制之指導理念及基本構造上應有不同, 故於建構企業債務清理制度之同時,應另行建構簡易、 低廉、彈性之消費者重建及清算程序,以供消費者依其 需求、狀況選用之。第二篇闡述,以解決晚近金融機構 過度競爭消費貸款業務所引發之雙卡(現金卡、信用卡) 風暴為契機,司法院所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 已就消費者之債務清理,創設裁判外之協商程序,與裁 判上之更生及清算程序。第三篇闡明,依已完成立法之 上開條例規定,無論於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 算程序,在進入程序之後,仍盡可能維持消費者及其家 屬之相當程度生活,且在程序終了之後,消費者原則上 均可減免債務而重新出發,重建其經濟生活。此等程序 制度應足以建立失敗者復活型社會。第四篇解明,協商 前置程序係裁判外自主協議程序,使消費者與金融機構 等債權人循以簡便、迅速清理債務,平衡追求債務清理 所涉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更生程序係重建型債務清 理程序,依更生方案減輕消費者之債務負擔,而使其以 程序開始後之薪資或其他收入作為償債來源,原則上於 履行全部更生條件後即予免責;清算程序係清算型債務 清理程序,將消費者現有及程序終了前無償取得之財產 變價而公平分配予債權人,使其得以程序開始後有償取 得之薪資或其他收入為自由財產,而重建其經濟生活, 並於程序終了後原則上予以免責。第五篇則特別指明, 上述新建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在債務清理程序法 及實體法二方面均已作重大變革,既與我國現行破產及 和解法制不同,且異於美、歐、日等國之消費者倒產法 制,具有本土化特色,饒富制度創新之意義。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許士宦
    目次
    序 言/1第一編 企業之債務清理債務清理之理論與立法/3擔保權在債務清理程序上所受處遇/53倒產企業之重建/93企業之債務清理/141企業重整法制之新開展/189第二編 消費者之債務清理消費者倒產/241消費者之債務清理/297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之更生機能/333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協商、更生與清算程序/389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之新變革/447事項索引/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