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行政法概要題庫攻略(普考/四等適用)主題分類+模擬...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1-01-01
    ISBN:4711100551106
    參考分類(CAT):高普考/地方三四等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優惠價:79折,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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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1,115題,100chr37題題詳解!主題式分類題庫 模擬試題 最新試題!
      ★3回模擬試題,題題經典,實戰模擬,洞悉考情。

      【常見問答】
      Q:這本題庫架構如何?題目全部都有解析嗎?
      A:主題分類題庫585題(分為4大篇17個主題)+模擬試題150題(3回×50題)+最新試題380題(108~109年共8份)=1,115題,100chr37題題詳解。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這本《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適用於:
      .普通考試(普考):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戶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教育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等類科。
      .身障人員(身障)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類科。
      .原住民族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警類科。
      .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勞工行政類科。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特)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戶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教育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商業行政行政等類科。

      【本書優勢】
      .沒有學過法律要怎麼快速入門?
      .大法官解釋數量即將突破八百大關,篇篇都像萬言書,誰來幫我去蕪存菁?
      .本科命題範圍橫跨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與行政救濟法,怎麼準備最有效率?
      .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又快又準?

      一、依最新修法編寫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本書依最新公布條文編寫,不用擔心做到舊法題目。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

      二、依歷年試題分析出題範圍編排
      (一)本書第一部分主題式分類試題:依歷年常考試題分為「基本概念與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與行政救濟法」四大篇17個主題,幫助考生有架構地練習。題目愈多表示該主題重點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讓題感蒸蒸日上。
      (二)第二部分模擬試題:附有三回試題,做為考生演練的木人樁,可立即演練增強實力,與實際上場做最緊密的連結。
      (三)第三部分最新試題詳解:收錄108-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鐵路人員特考(鐵特)員級考試、鐵路營運人員考試、司法人員(司特)四等考試(法警、執行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題,共8份試題,100chr37題題詳解,將理論陷阱與細節一一揭露。過去的考古題往往成為來年命題委員出題的基本素材,要想掌握本科考情趨勢,務必勤加演練!

      三、1115精華題,100chr37題題詳解
      本書由三民專業名師群精心編輯,主題式分類題庫+模擬試題+最新試題詳解,總題數達1,115題。本社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考生練習過往法科考古題常要克服舊題目考點與現行規定有出入的棘手問題,這點作者都貼心幫考生「超前部署」好了,本書解析配合最新修法規定翻修,除免去考生費時費心查找求解的麻煩外,也進一步突顯最新修法動態,更免去不小心誤記舊法而陷入事倍功半的窘境。

      【近年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近年修法重點:

      公務員懲戒法(109.06.10修正公布)
      (1)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將第五條條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庭」及「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所為之停止職務處分,本質上為法官就個案衡量後所為之司法決定,應以裁定方式為之,而非僅以通知方式函知主管機關,且現行實務上認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亦係以裁定為之。鑑於原規定易生誤解,爰就第五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2)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及配合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懲戒處分生效時點之修正,另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第八條爰就禁止公務員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時點予以修正。
      (3)現行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十條雖已就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競合之情形有所規範,惟此等事項體例上應於法律中規定較為妥適,爰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明定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