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 第六十四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106.06...
    編/著者:
    出版日期:2017-06-06
    ISBN:25909765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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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公報係規範會計師就查核案件條款與受查者管理階層進行協議時所負之責任。會計師僅於經由確認下列事項而對執行查核案件之基礎達成協議時,始得承接或續任查核案件:(1)查核先決條件已存在。(2)會計師與管理階層對於查核案件條款具有共識。為確定查核先決條件是否已存在,查核人員應判斷編製財務報表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是否可接受,並就管理階層已認知並瞭解其下列責任,取得其同意:(1)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財務報表,包括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2)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3)使查核人員得以:①接觸管理階層所知悉與財務報表編製攸關之所有資訊(例如紀錄、文件及其他事項)。②基於查核目的而向管理階層要求額外資訊。③接觸適當人員以取得必要之查核證據,且該接觸未受限制。如查核先決條件不存在,會計師應與管理階層討論,經討論後仍不存在時,會計師不得承接該查核案件。會計師不得在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同意查核案件條款之更改。會計師如於完成查核案件前被要求將查核案件更改為確信程度較低之案件,應確認此更改是否具正當理由。會計師不同意查核案件條款之更改,且管理階層不同意查核人員繼續執行原始查核案件時,會計師應終止該查核案件,並確認是否有合約或其他義務須向所有者、治理單位或第三方報告此情況